緬甸商標註冊制度發展

緬甸在過去沒有成文的商標法或是商標註冊制度,長久以來係依照著過往緬甸政府所認可的慣例施行。即由商標所有人向「緬甸文件登記辦公室(Registrar Office of Deeds and Assurances)」登記「商標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後,再將商標登記資料及侵權警告刊登於緬甸當地報紙,等同於向社會大眾公示其商標權利。在權利人遭受商標權侵害時而尋求救濟時,前述已經登記之商標可以做為商標所有權之依據。但商標文件登記的效力只有3年,故商標權人必需在註冊登記日起每3年再次將商標文件進行登記,做為商標權的證明[1]

做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緬甸政府在國際組織的協助下於2015年7月公布商標法制定草案,歷經多次修改後,於2019年1月30日通過首部商標法,但並未立即實施,相關施行細則制定完成及智慧局設立後才正式實施。而緬甸智慧財產局(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23年1月12日公告新的商標法即將在2023年3月施行。

緬甸商標法

新的商標法案將取代現行「商標所有權聲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制度下由誰先使用即享有權利的原則,而改為「先申請」主義。即由申請人向緬甸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只需符合形式要件且沒有絕對不可註冊事由,即可獲准公告。倘無第三人於公告日起算 60 日提出異議的話,商標即可獲得註冊。另外,商標爭議除可於註冊前提起異議外,在註冊後利害關係人仍可申請無效宣告或請求廢止。其中,涉及絕對不得註冊事由的無效宣告案及廢止案沒有除斥期間的限制。但涉及相對事由的無效宣告案,除非商標權人非基於善意申請,否則應於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出。而依商標法註冊的商標其有效期限為10年,到期日前6個月提出延展,每次延長10年專用期限[2]

依據緬甸智慧財產局最新公告商標法預計將在2023年3月間生效並施行,然而目前對於施行細則、相關表格及規費等等相關規定都尚未公告。

新舊制度的交接

在新的商標法正式生效後,所有的商標都必需向緬甸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如果沒有不可註冊事由存在才能獲得註冊。而舊有登記制度下的商標並不會自動地獲得保障,惟原商標登記人可以在新法施行後程序開放前6個月的試運作期 (Soft Opening) 間向緬甸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一旦商標法正式施行(Grand Opening),就可以當日取得申請日,但仍需經過商標審查流程才能決定是否可以註冊。

而其他未於原先制度下登記之商標則必需等到正式施行日後才能向緬甸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在舊制下已登記並沒有試運作期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在正式開放後仍然可以提出申請,但商標註冊申請日就是送件當天的日期,並沒有辦法享有優先申請日。

如果舊制下已登記商標之商標權人若沒有在新註冊系統中重新提交申請的話,原商標所有權登記將失其效力。故對於現在制度已登記商標之所有權人而言,建議在試運作期(Soft Opening Period)完成申請,以取得正式申請日。

本文章由資深顧問顏嘉利、法務專員游逸倩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緬甸商標申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資深顧問 顏嘉利,電子郵件地址為jasonyan@winklerpartners.com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緬甸商標制度簡介,載於https://www.tipo.gov.tw/tw/lp-98-1-xCat-40.html

[2] 經濟部國貿局駐緬甸代表處,「緬甸智慧財產權保護發展概況」專題報告, 2017.11.8

2023年02月21日
作者: 顏嘉利, 游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