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委員應迴避審查具利害關係之開發計畫—以「台北大巨蛋」為例

作者:楊士慧
台北大巨蛋之環評背景
「台北文化體育園區整體規劃案」俗稱「台北大巨蛋」,為馬前市長重要施政之一。該案於民國92年7月10日僅開一次環評大會即審查通過(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同年8月公告核備在案。95年10月3日台北市政府與遠雄公司簽訂BOT營運契約,並於96年7月16日將體育園區之開發單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變更為「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來因遠雄公司變更量體過大,目前本案依法就變更部份正在進行「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台北市政府大型運動場籌建委員會之設置
為全力推動建設「大巨蛋」,台北市政府遂於88年6月22日第1016次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政府大型運動場籌建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籌建委員會,下設「台北文化體育園區籌建會報」,作為推動「台北文化體育園區規劃暨台北市興建室內大型體育館開發案」興辦業務之決策機制,由副市長任召集人、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教育、財政、工務、都市發展、交通、環保、法規、地政、體育等機關首長為籌建委員(見「臺北市議會公報」第74卷 第11 期 第2080頁起)。
籌建委員與環評委員重疊,應迴避而未迴避
台北市政府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4項規定所訂定的「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觀之,21位委員中,環保局局長及副局長分別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且為當然委員,而工務局、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之副局長為機關代表之委員。換言之,「大巨蛋」的籌建委員與環評委員重複的機關成員,就有環保局、工務局、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4席,外加主席1席,實符「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申請迴避。本案是首長當籌建委員全力推動,副首長如何違抗首長推動建設之意志﹖又,「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本會委員審查各開發計畫時,與該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員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與審查各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之委員,亦同。」。綜上所述,環保局、工務局、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之機關代表委員應迴避參加「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8次委員會」。
檢視前開第28次委員會會議記錄簽到簿,環保局局長(陳永仁)及副局長(郭勇)分別兼任主任委員(主持人)、副主任委員,皆有簽到出席開會;時任交通局副局長(林麗玉)及都市發展局副局長(李繁彥)亦簽到出席開會;唯工務局副局長缺席。所以該次會議之主席即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通局副局長及都市發展局副局長不僅未依法自行迴避,甚且環保局局長還主持會議,難怪被民間指摘並為此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8項作為提起「公民訴訟」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