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的迷思

新型專利是指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與一般人所認知的發明專利相較之下,新型專利通常被解釋為技術層次較低的發明,常見的新型專利也多半是根據現有的產品所做出的改良。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來說,電腦可以說是一項劃時代的發明,但針對原有的電腦鍵盤的改良就可被認定是一種新型專利的創作。

也因為新型專利的技術層次較低,一旦有了更新穎的創新設計出現,原來的新型專利就可能失去商機而不再具有經濟價值。在新型專利短暫的生命周期之下,若專利的審查期間過長(一般而言大約需二至三年的期間),新型專利的擁有者即將面臨著要何時將具有新型專利的商品推向市場之兩難。如果產品在未獲得註冊之前就上市,則市場上的競爭者或不肖業者即起之模仿,然而新型專利的擁有者卻因為尚未獲得專利權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但若是要等到專利註冊後才能將產品上市,到時候自己的新型專利是否還在市場上還有商機,也是一大疑問。

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我國在93年7月日施行的專利法下,特別將新型專利申請由原本需要經過繁複的審查程序,即就該項新型專利是否為「全世界」獨一無二的創作、是否有增進原有物品功能、是否是一般人均可想像得到的創作等條件逐一加以審查的方式(一般稱為「實體審查制」),改為只需要審核文件是否正確無誤,如申請書、創作說明書等等是否已揭露必要事項且無明顯不清楚處等,即通過審查(即「型式審查制」)。申請人在接獲智慧財產局通知後,即可繳交證書費及第一期註冊費,並收到新型專利證書。

在改為型式審查制後,一般新型專利約在申請日後八到十個月內即可完成審查而獲得註冊,較諸過去在實質審查下平均須耗費二到三年才能取得專利註冊而言,型式審查制的確是大幅縮短了審查時程。但是對申請人而言,在如此便捷程序下所取得的專利,是否真的可以量產了嗎?在實施專利時就代表沒有他人的專利會與自己的專利相同而有侵權的問題了嗎?

簡單的說,形式審查制下的新型專利,智慧財產局並不會主動事先針對專利的內容是否與他人已註冊或申請在先的專利相互比較,也不會去分析該項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等等專利的基本要件,因此,申請人取得的新型專利實際上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新型專利權人在取得註冊拿到證書後,若沒有再去申請技術報告要求智慧財產局就專利的實質要件做進一步分析的話,實際上並無從得知自己的專利是否與他人的專利相同,在實施上是否會因此造成侵害他人的專利權。

在另外一方面,若是有人侵害了自己的新型專利權,新型專利權人雖然可以馬上提起相關的法律行動,如起訴、申請保全程序等等,但是會有什麼風險呢?就像先前所說的,新型專利在採取型式審查制後,智慧財產局並不會主動針對專利的實質內容做審查,因此權利範圍可以說是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一旦對方主張新型專利的權利內容有瑕疪時,新型專利權人能否主張自己的權利就產生疑問了。

也因為新型專利較之發明專利更容易獲得註冊,為了避免新型專利權人在取得新型專利後濫行訴訟,造成競爭對手或第三人在技術利用及研發上的困擾,專利法第104條另有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如果專利權人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話,一旦新型專利日後因為實質要件的欠缺而遭到撤銷的話,對於先前因其行使新型專利權所導致他人遭受到的損害,新型專利權人必須要負擔賠償責任。但若新型專利權人有提示技術報告的話,即可推定是無過失,而不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因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僅是在實施新型專利權時,避免侵害他人先前已存在專利權的重要參考資料,更是日後在行使專利權時確保自已免於賠償責任的證據。雖然技術報告約需一年的時間才能做出,但是在等待技術報告的期間內,並不會影響到新型專利權的行使,新型專利權人仍可繼續進行各項商業活動,並不會有多大的不便。因此,建議新型專利權人在專利已獲得註冊後,儘早申請技術報告,就新型專利是否合乎新穎性、進步性、先申請原則等要件進行分析,以明白確定專利權內容,此舉不但可避免侵害他人申請在先的專利,一旦遭受到侵害時,更可直接迅速地採取行動。

2007年12月21日
作者: 游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