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台灣分館,國外旅館在台行銷,構成商標的使用嗎?法院:部分交易行為在台灣,為符合屬地主義精神之真實使用

外國旅館品牌並未在台灣境內設立營運據點提供服務,其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是否會被認定無使用而廢止呢?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作成判決,認定台灣消費者可透過旅行社或訂房網站,在台灣接受外國旅館行銷資訊,並在台灣預定住宿。此種模式有部分交易過程於台灣境內完成,台灣消費者可在台灣就商標所表彰之服務為交易,該商標具備在我國開創或創造其服務之市場或通路的經濟上意義,為商標真實使用。

  1. 案件背景

本件商標權人為知名澳洲綜合娛樂服務(含餐飲住宿)提供者Crown集團,Crown集團之設施主要位於澳洲,並未在台灣設立據點,亦未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Crown集團在台灣註冊的「CROWN」商標因而被第三人以「無使用」為由,請求廢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處分,廢止「CROWN商標」。案經訴願,經濟部撤銷原處分,認定「CROWN」商標在台灣有被使用。申請廢止人不服,繼而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主要爭點

本件主要爭議點在於,Crown集團並未在台灣境內提供服務,而是台灣消費者前往澳洲消費,這種模式是否構成「在台灣」的商標維權使用呢?

智慧局認為,依據商標屬地主義之精神,著重在商標是否是經常的、在經濟上具有意義的使用,而能開創或維持其在商標權屬地範圍內之銷售市場。而本案Crown集團未在台灣營運,並未產生任何具經濟價值的市場,非商標之維權使用(智慧局中台廢字第 L01090197 號廢止處分書參照)。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則採不同之判斷,認定Crown集團在台灣透過台灣旅行社以及訂房網站行銷,且台灣消費者在台灣預訂Crown品牌飯店之服務,在我國開創其服務市場的經濟上意義,符合商標屬地主義精神,構成商標使用(經濟部經訴字第11217300370號訴願決定書參照)。

  1. 法院判決見解

智財法院維持訴願決定之判斷,認定Crown集團在台灣有使用「CROWN」商標(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判決)。智財法院認定Crown集團雖未在台灣營運,但是其與台灣旅行社具有合作關係,台灣旅行社在針對台灣消費者的行銷文宣上,向台灣消費者行銷位於澳洲之Crown旅館服務。此外,智財法院認定台灣消費者透過訂房網站預訂並入住位於澳洲之Crown旅館,而訂房網站上顯示的「Crown Towers Melbourne」文字足以使台灣消費者識別為「CROWN商標」及來源自Crown集團之旅館、酒店服務。

智慧財產法院並表示,Crown集團雖未在台灣設立服務據點,亦未經營旅館等服務,然台灣消費者可先在國內透過與Crown集團合作之台灣旅遊業者,或於台灣訂房網站上預訂其服務,再赴國外使用服務,堪認Crown集團所提供之服務,有部分交易過程係於台灣境內完成,消費者可在台灣就「CROWN商標」所表彰之服務為交易,「CROWN商標」具備在我國開創或創造其服務之市場或通路的經濟上意義,符合商標屬地主義精神,構成商標真實使用。

  1. 分析與觀察

從本案歷次處分、判決,我們可以觀察到實務對於是否構成「在台灣真實使用商標」,會參酌商標屬地主義的精神,而考量的重點似在「相關行銷/使用行為是否在台灣開創或創造其市場或通路的經濟上意義」。而從本案看來,在台灣未設立營運據點並不代表無法在台灣境內創造經濟上意義,若交易的一部分(例如預定服務、支付定金)發生在台灣境內,則可被認定為商標真實使用,維護在台灣的註冊。

事實上,與國際旅遊相關之服務,本質上即具有跨境提供服務之特質,例如我國知名之「圓山大飯店」並未在世界各國設立分館,仍有在其他國家註冊商標,行銷其在台灣所提供飯店服務之需要,若以其未設立在地之分館而廢止其商標註冊,顯然與商業實務運作有所扞格。因此,智財法院之本件判決,誠值肯定。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陳羿愷律師李諭汶律師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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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0日
作者: 郭建中, 陳羿愷, 李諭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