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動態:立法院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於2023年11月14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此次主要針對訴訟費用徵收及退還標準、抗告程序,以及當事人書狀格式要求之相關規範為修正及調整。

  • 呼應民事訴訟法之法理:

民事訴訟法具有保護當事人程序利益、維持法安定性,以及促進訴訟經濟等功能,此次修正也再次呼應民事訴訟法所欲達成的目標。關於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之具體展現,如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及第48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修正後規範法院應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保障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此一重要程序事項有更多參與機會;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將對抗告不合法而由法院駁回之裁定,修正為當事人得向「所屬」法院提出異議,將「原法院」改為「所屬法院」之「其他合議庭」受理當事人異議,而不由「原合議庭」受理,程序上更具有正當性,對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亦較為周延。

關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具體展現,可參照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該項增訂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和當事人應受拘束,避免訴訟之重要事項再生難以預測的變動,而影響程序安定性。

最後,促進訴訟經濟之相關規範,如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增訂某些情形下,當事人異議亦須繳納裁判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同時避免當事人浮濫提出異議,造成訴訟延滯,同時耗費法院審理資源;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增訂上訴撤回訴訟可退還部份裁判費之規定,若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未行言詞辯論者於終局裁判生效前,撤回其訴,上訴人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的上訴審裁判費。此主要目的在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訴訟,減輕法院負擔,將司法資源更有效率地運用在必要的案件上,以促進訴訟經濟。

  • 訴訟費用計算之相關規定: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法最多之處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此一章節,除了對於法條文字做些微調整,並明訂了聲明或聲請事件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特殊案件的收費標準。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訴訟中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時,因起訴之後所發生之數額無從預先確定,故不併算於訴訟標的價額之中。

  • 書狀統一格式之要求:

修法後對於民事訴訟書狀格式的要求亦值得注意。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明文書狀之格式、記載方式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若書狀未依司法院規則提出,「法院得拒絕其書狀提出」。在此亦可看出修法者希望通過書狀之統一,減少法官於閱讀書狀時之負擔,將時間與精力更有效率運用,未來在進行民事訴訟程序時,需特別注意司法院相關公告,並注意書狀之繕寫是否依照司法院所定之規則,以免書狀遭到法院拒絕,影響自身訴訟進行的權益。

此次修法再次展現民事訴訟法保障當事人訴訟進行權益、維護司法順暢運作以促進訴訟經濟等目的。至於個別規定運作之狀況如何,書狀統一之要求在實務上會如何發展,未來仍值得關注。

以上文章由合夥律師郭建中、研究員黃詩嵐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訴訟法規之相關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郭建中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gkuo@winklerpartners.com

2023年11月29日
作者: 郭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