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客」可否註冊成為商標

近年被廣泛使用之流行語「台客」,被英屬維京群島商中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Neutron Innovation (BVI) Limited)註冊為商標,其註冊之商品,包括「唱片、舉辦音樂競賽、唱片製作及發行、音樂錄製、晚會籌劃、音樂會之籌辦、音樂之演奏」等超過二百項之商品及服務。導致由東台灣區域發展學會、台灣二十一世紀文化協會、花蓮縣政府觀光局,於花蓮縣豐濱鄉磯崎加魯灣度假村共同舉辦之「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其中一天的主題派對「台客搖滾之夜」被迫更名「東岸搖滾之夜」。此事件引起文化界的強烈批評,認為「台客」一詞原是廣大民眾之共同創意,將其壟斷註冊為商標,是剽竊全民的資產。甚至有批評指出,智慧財產局核准此一流行之通用語註冊成為私人之智慧財產,是嚴重失職的行為。

本次東岸搖滾音樂節,原本在活動中,規劃了三個主題音樂之夜,包括原住民之夜、嘻哈之夜及台客搖滾之夜,分別安排了不同風格的音樂派對。但由於擁有「台客」、「台客搖滾嘉年華」等商標之中子創新公司,認為音樂節主辦單位將活動取名為「台客搖滾之夜」,侵害其商標權,向主辦單位寄發律師信,迫使8月4日原訂的「台客搖滾之夜」,臨時更名為「東岸搖滾之夜」,引爆了此一商標註冊的爭議。

此一爭議其實涉及二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其一是「究竟台客一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倘若可以,第二個問題是,主辦單位將活動名稱命名為「台客搖滾之夜」,是否會侵害中子創新公司「台客」商標之商標權?由於輿論及相關討論都將焦點放在第一個層次上,而忽略了第二層次問題之檢討,使得爭議難以釐清。

究竟「台客」一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

就第一個層次來說,究竟「台客」一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必須從商標之基本要件加以檢視。商標獲准註冊之前提要件之一,是必須具備「識別性」,也就是必須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究竟「台客」一詞是否具備商標之「識別性」,即成為此一爭議之焦點所在。而判斷「識別性」是否具備,則須由該文字本身及衍伸之意涵,參酌社會大眾廣泛之認知,並考量該文字與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綜合加以判斷。

「台客」一詞是否如批評者所言,已成為某種音樂類型或曲風之代名詞,必須參考前述之事實而認定。惟各界評論所涉及商標基本理論之謬誤,需加以釐清,方有助於了解此一爭議核心所在。

1.「一般用語」是否不該被註冊成為商標有批評者指出,台客一詞屬「一般用語」,不應被註冊成為商標。事實上,商標絕非以自創之文字為限,許多商標皆是「一般用語」,例如「統一」商標、「蘋果」電腦、「鱷魚」蚊香便是最好的例子。

2. 有批評指出「台客一詞是全民的資產,不能被壟斷」;「把「台客」當自己的功勳,拿來賣錢,無異侵占全民的文化資產,挪為私有物」。

事實上,非僅「台客」一詞,所有的文字都是全人類的共同資產。所以容許私人將某些文字註冊成為商標,而賦予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是商標制度設計下,為維持公平競爭並促進商業交易,所刻意容許的壟斷。試想,若不允許壟斷使用某些文字,商標品牌即不可能存在。倘若商標品牌不存在,我們的消費生活會產生多少的不便,消費者無法再依賴品牌輕鬆預測商品品質,並辨識來源,選購合適商品成為一件困難的事,市場競爭秩序也會因此大亂。容許文字被獨占是不得不的選擇。然而所謂壟斷,是有其限度的,並不是文字一經註冊後,就可排除他人所有的使用,非相關商品之使用或並非作為商標的使用即不受拘束。

本文認為,「台客」是否已經如同「爵士」、「嘻哈」或「雷鬼」等詞彙,被廣泛使用成為某種音樂類型或曲風之代名詞,仍有相當之討論空間,但至少,註冊在與台客次文化風格無關之商品上,是絕對可以被容許的。

主辦單位將活動名稱命名為「台客搖滾之夜」,是否會侵害中子創新公司「台客」商標之商標權?

有批評指出「台客註冊成為商標後,未來只要商品、書籍或雜誌商標提到『台客』,都可能觸犯商標侵權」。這是不熟悉商標理論及法制所造成之謬誤。事實上,商標被註冊後,雖得享有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之使用,然其權利範圍有相當大的限制。這也就是為什麼「蘋果」、「鱷魚」、「統一」等一般用語已經被註冊成為商標,卻並未影響我們日常使用這些用語的原因。

首先,商標權所能夠排除的使用,僅僅只限於作為「商標」的使用,若非將該文字作為商標之使用,因不會有商標主體混淆之可能,亦不受限制,這是商標法所稱的善意合理使用。而所謂商標的使用,依照商標法第6條之定義,是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包括商品或其他「任何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媒介物。依照此一定義,無行銷商品或服務目的之使用,不會構成商標使用。此外,若使用之方式,不會讓消費者覺得是商標的使用,也不是商標的使用。本次主辦單位將其中一天的活動命名為「台客搖滾之夜」,若認為「台客」指的是音樂的風格及參與活動的特定族群對象,「搖滾」也是曲風,「之夜」表示活動是在夜晚舉辦,本文認為此一使用方式,是在描述活動之內容及性質,並非商標之使用。既非商標之使用,即無侵害中子創新公司「台客」商標權。同理,其他非商標之使用亦不受禁止,不會發生所謂「商品、書籍或雜誌提到『台客』,都可能觸犯商標侵權」之情形。

其次,商標註冊必須指定所使用之商品範圍,原則上商標權之範圍,只及於排除他人使用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除非是著名商標,使用與他人相同或類似商標在不相關商品上,是不受限制的。

結論

本次爭議發生時,主辦單位為擔心法律責任而迅速更改活動名稱,是造成文化界人士誤以為中子創新公司之片面主張為於法有據,誤將其商標權利無限上綱,使爭議擴大的原因。智慧財產局雖曾在第一時間出面,舉出「蘋果」商標為例,辯護說明「台客」商標之註冊並無不當,惟並未就中子創新公司商標權利範圍等問題加以釐清。其最終順從輿論壓力,主動依職權將「台客」商標評定為無效,恐使問題失焦。

本文認為,智慧財產局第一時間所提出的說明是正確的,輿論及文化界人士誤認為中子創新公司「台客」商標之註冊,足以排除主辦單位將活動名稱命名為「台客搖滾之夜」,才會擴大此一爭議。智慧財產局作為商標專業權責機關,實應把握為決策辯護的機會,藉機向文化界及一般大眾推廣法制常識教育,釐清文化界人士對商標理論之誤解。其最終順從輿論壓力之做法,甚為可惜。

2007年10月11日
作者: 郭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