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元(下同)2018年,台灣多位YouTubers因為發布在網路上的影片使用了某業者推出的電腦字型,而遭該業者追討字型授權費用。此事在台灣網路圈一度引起軒然大波。該業者嗣後澄清:透過合法授權的微軟系統使用特定的字體,不論是商用或非商用,皆不需另行支付授權費用;但若將字型直接取出搭載或安裝於非微軟系統之第三方軟、硬體(例如電子遊戲、app、電子書)或其他媒介,則需另行取得授權。[1]從此例可見,字型的易於取得,常讓使用者忽略取得授權的重要性,而可能誤觸法律。
字型在台灣是如何受到法律保障?怎樣使用字型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侵權或衍生法律責任?下文將以台灣智慧財產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見解加以說明。
一、字型在台灣可受著作權的保護
在台灣,字型主要可能以美術著作(「字型繪畫」)及/或電腦程式著作的形式,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一) 字型作為美術著作(「字型繪畫」):具有相同設計特質的一組「字群」
在台灣,著作權的主管機關(早期為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歷來的正式意見,皆認為字型倘若具備創意性(創作高度),則屬於著作權法中「美術著作」下的「字型繪畫」。但主管機關所謂的「字型繪畫」,是指包含常用字彙、每一文字具有相同設計特質的一組「字群」。至於單一、個別的文字,則非「字型繪畫」。[2]
此外,主管機關的意見,並未區分字群是以電腦創作字型或以其他手繪方式進行創作。縱字型係以鍵盤、滑鼠操作電腦程式進行繪圖,只要是憑藉操作者的經驗與靈感表達其思想或感情,而具有原創性,則其作品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3]
(二) 字型軟體作為電腦程式著作
若將字型轉化為供電腦使用者打字以輸出特定字型文字的檔案,倘若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組合」(亦即電腦程式語言),而且具有原創性者,則屬於著作權法中的「電腦程式著作」。[4]一般常見的字型軟體即屬之。
(三) 設計專利不保護字型
字型是否可受到設計專利的保護?對此,台灣智慧財產局採取否定意見。其理由是:台灣專利法下的設計專利保護標的是該設計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創作,必須符合「應用於物品」且係「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而字型本身僅是一種花紋,未應用於物品的情形下,並不符合前述設計專利的定義。倘若將設計的字型應用於其他物品,例如衣服上或電腦螢幕上,此際可申請的是該「衣服」或「電腦螢幕之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而不是字型本身的設計專利。[5]
二、未經授權使用字型時的可能侵權行為態樣
(一) 將字型安裝於電腦、伺服器或存入硬體設備
電腦使用者常將字型安裝於電腦、伺服器或存入硬體設備中,此等行為倘若未經授權,則可能構成以「重製」方法侵害字型著作權的行為,而有相應的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例如,在一案例中,某電腦業者未經授權,擅自將包含字型軟體等多項軟體重製灌錄於客戶購買或送修的電腦硬碟中,並以「贈送」名義提供給消費者;法院認定此舉侵害了著作財產權,而判處該業者刑責並命其為民事損害賠償。[6]
在另一案例中,著作權人有系統地整理了一組中文篆刻字彙,其筆畫結構具有獨特的創意,然被告未經授權,將該組篆刻字彙予以重製並編存於其所販售之刻印系統硬碟中,再銷售給不特定刻印業者;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是以重製的方法侵害該篆刻字彙的著作財產權,而判處被告有罪。[7]
此外,有案例是某J設計公司員工從免費字體網站下載「Maru Folk」字型(下稱「Maru Folk字型案」),用以為便利商店業者設計產品包裝,但該字型並非來自著作權人合法授權的來源,法院認定J設計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就該Maru Folk字型的重製權,因而判決其應賠償相當於授權金的金額。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別論及J設計公司有注意義務去確認該網站上供下載的字型是否已獲得著作權人合法授權(例如透過網頁上提供的聯繫方式),若未盡此注意義務即下載使用,即使主觀上認為是免費的,仍具備民事侵權之過失。[8]
(二) 為供他人下載而上傳字型,以及提供下載點的超連結
在一案例中,有行為人將其從不明來源所下載的字型軟體上傳至其所申請的Dropbox雲端資料夾,並將該雲端資料夾連結刊登於其公開的網誌,供不特定人得以自該雲端資料夾下載字型軟體,檢察官認為該等行為構成了非法「重製」、「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著作重製物」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犯行,而予以起訴。不過,此案因字型軟體著作權人撤回告訴,法院並未實質判斷被告是否有罪。[9]
在另一案例,行為人在網誌中張貼來自其他網頁的非法字型軟體的下載連結,因而遭檢察官起訴。法院雖然認定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因而判決被告無罪,但法院也闡明了:單純轉貼他人網站的下載網址的行為,縱使沒有「重製」著作的行為,但倘若提供網址時已知悉該連結所提供的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檔案,則仍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10]
(三) 運用他人有著作權之字型以產生新字型
運用他人所設計、有著作權的字型,加以列印或複製後,再以電腦程式的數學運算得出新曲線來產生新字型,依照智慧財產局的見解,這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的字型「美術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的行為,倘若未取得該他人的同意或授權,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則可能侵害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11]
(四) 使用字型軟體輸出文字?智慧財產局認為不構成侵權,但法院似有不同意見
未得字型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字型軟體「輸出文字」的行為本身(例如使用字型軟體打字後印出製成海報,或用於設計商品包裝),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呢?
對此,台灣智慧財產局認為:著作權法對於字型繪畫的保護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如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將顯不利於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而違反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因此,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例如製作標語、繕打文章、傳簡訊)利用之。基於此一原則,迄今為止,智慧財產局一般的立場是:使用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的行為,並非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不會涉及侵權問題。[12]
不過,法院的意見似乎與智慧財產局不同。例如,前述Maru Folk字型案的判決中,法院認定J設計公司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即擅自下載、「重製系爭字型使用在……產品外包裝上」,已過失侵害原告就該Maru Folk字型之重製權。[13]由此一案例可見,法院似乎並不完全排除輸出或重製「個別文字」的行為本身亦可能侵害字型的著作權。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台灣,字型(作為「整組字群」時)不僅可作為「美術著作」受保護,字型軟體亦受「電腦程式著作」之保障,因此,未經授權重製字型,或提供下載連結,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不過,「輸出個別文字」是否侵權,仍有待觀察實務見解後續如何發展。
本文章由許綾殷合夥律師及李彥麟律師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著作權等相關法規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lhsu@winklerpartners.com。
2026年09月08日
[1] 參見:ETtoday新聞雲(2018年9月),「網路影片用新細明體被討錢?華康澄清Youtuber:弄錯資訊很糗」(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912/1257010.htm);華康字型官網(2018年9月),「華康字型授權說明」(https://www.dynacw.com.tw/news/news_detail.aspx?s=39);iThome(2018年9月),「網紅創作影片使用華康字型恐被追收版權費!? 威鋒數位:微軟Windows用戶免擔心」(https://www.ithome.com.tw/news/125776)。
[2] 參見:內政部台(85)內著會發字第8508305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200091000號函。
[3] 參見:內政部台(86)內著字第8616210號函。
[4]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20718b號函。
[5]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50204b號函。
[6] 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及88 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7] 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刑事判決。
[8] 參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9] 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10] 參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11]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50204b號函。
[12]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040911b號函、電子郵件字第1070906號函、電子郵件字第1080718b號函、電子郵件字第1090528號函。
[13] 參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