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你打過瘦瘦針嗎?」成為近期頻繁出現於各社交場合的熱門話題。隨著俗稱「瘦瘦針」的腸泌素類藥品在全球颳起新型態減重旋風,我國也開始出現許多非法販售該類藥品的管道,其中最常見者即為在網路購物平台、社群媒體上私自刊登販賣文章,或是在通訊軟體上透過匿名群組流通。[1]
「瘦瘦針」原為治療第二型糖尿病之藥品,現也廣泛被使用於體重管理,不過,各類「瘦瘦針」在我國均屬於處方藥品,須透過醫師開立處方籤始可取得,其餘管道皆為非法供應。許多民眾為了省時省錢而透過網路平台購入,然而擅自使用處方藥,易造成用藥不良反應甚至危及健康,這陣旋風帶來的隱性用藥風險亦逐漸浮上檯面。[2]
為了回應網路販售「瘦瘦針」之亂象,衛生福利部經研議後於西元(下同)2026年6月2日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規範及監管配合義務,以期遏止私售情形。[3][4]
修正草案關注重點:強化網路服務業者責任,阻斷違法藥品資訊之傳播
藥事法修正草案之關注重點主要為網路服務業者之管理責任和配合義務,以確保在科技發展極為快速的今日,違法藥品資訊之傳播仍能及時被阻斷,減少對民眾之影響。
本次修正可以區分為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草案中併稱為網際網路業者)」[5] 以及針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6] 兩部分,本文以下將分別分析其責任內容及罰則:
(一)針對網際網路業者所課予之強化監管責任:
- 強化審查資訊之責任:強調業者自律、要求建立資訊控管機制
草案第79-1條要求網際網路業者訂定風險管控機制,且對藥品違法資訊之流通,包含違法廣告、違規販售非乙類成藥藥品或未經核准之偽藥、禁藥等情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此外,為了使網際網路業者得以安心落實該機制,草案明定,若業者因為實施風險管控而進行之限制資訊散佈行為,即便有對用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之情形,亦可免負賠償責任。
- 配合主管機關監管
在監管方面,草案第79-2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可攜手數位發展部主動進行違法資訊的科技巡查,而網際網路業者有配合之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巡查,以達到即時掌握資訊,及早移除違法資訊之目的。
- 於24小時內即時移除違法資訊,並保存相關資料
草案第79-3條載明,主管機關巡查結果若獲悉有違法資訊,可以命令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網頁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且網際網路業者應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進行相關處置。若網際網路業者透過其他機關知悉有這類型之違法情事,也應該在24小時內做相同的處置。
在第一時間限制違法資料的近用後,草案也特別要求網際網路業者,將該網頁資料、用戶個人資料和使用者記錄資料保存至少180日,以利後續司法及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二)針對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課予限制接取違法資訊之責:
除了針對網際網路平台、服務和內容提供的業者有相關的義務規範,草案79-4條另外要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數據服務之電信業者)[7] 擔任最後一道阻斷違法資訊之防線。
若有(1)無從知悉網際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送達通知;(2)違法資訊之違規情節重大,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擴大,而有即時處置必要;(3)網際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以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規避限制,再於網際網路散佈違法資訊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命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通知次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限制接取違法資訊,使台灣使用者無法觸及帶有違法資訊之網站。[8]
(三)增訂罰則
最後,草案之95-1條亦新增業者違反特定配合義務之行為,包括:(1) 網際網路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網路巡查;(2) 網際網路業者未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3) 網際網路業者未保留相關資料至少180日;以及(4)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未於期限內限制接取違法資訊,得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以凸顯本次修正草案欲落實網路藥品資訊管理之意旨。
結語
此次預告《藥事法》之修正目前雖僅為草案階段,距離真正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正式施行尚有一段距離,惟從該草案中可觀察出主管機關對於課予網路服務業者較高義務之態度,以及要求其對違法藥品資訊風險管控負擔更多責任之決心。長期的網路賣藥亂象已為台灣民眾帶來許多健康和財富的困擾,期盼這場因「瘦瘦針風暴」帶來的修法研議,能改善此亂象。此一修法之進度,值得持續關注。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資深律師陳思涵及研究員陳禹熙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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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翁如儀、莊佳芳、宋文郁、張子儀,社群販售、藥局私賣、日本代購:揭開台灣「瘦瘦針」的非法流通網路,報導者,2026,https://www.twreporter.org/a/illicit-drug-distribution-of-glp-1-gip-in-taiwan-1?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anpage(最後瀏覽日:2026/10/15)。
[2] 李念庭,非法瘦瘦針氾濫 社群平台隨處賣 衛福部擬修法強化管理,工商時報,2026,https://www.ctee.com.tw/news/20260619700534-431401(最後瀏覽日:2026/10/15)。
[3] 蔣季容,瘦瘦針之亂/代購、偷賣慘了!恐重罰200萬 醫美診所「低價促銷」也違法,三立新聞網,2026,https://www.setn.com/news/1809313(最後瀏覽日:2026/10/15)。
[4]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5072&id=31558(最後瀏覽日:2026/10/15)。
[5]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79-1至第79-3條。
[6] 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79-4條。
[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5年7月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登記業者名單,https://api.ncc.gov.tw/chncc/app/data/doc?id=1238&module=commonMessage1213&detailNo=1524574465831211008&serno=14ea9374-8bf9-4083-a804-cb728632cc06&type=s&preview=undefined&aplistdn=undefined(最後瀏覽日:2026/10/15)。
[8] 有關「限制接取」技術以及法規發展之詳細介紹,請參本所《封網?DNS RPZ停止解析?– 停止解析違法網站之處理程序》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