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12月29日發布命令修正「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此次修訂主要除了為配合於2011年6月29日修正之保險法(修正內容請參前開連結)所作的修正外,亦新增加規定保險經紀人必須任用法令遵循人員,以強化其法令遵循之責任。

2011年6月29日保險法修正前,保險經紀人僅需就繳交保證金,或投保相關保險之二義務,擇一方式為之,修正後則規定必須二者兼具。亦即,保險經紀人除了必須繳交一定之保證金外,仍須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與保證保險,以強化保險經紀人之營業責任,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保險法同時修正規定,有關於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金管會因此另行訂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並於2011年11月24日通過該辦法,以規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等,應繳存保證金以及投保相關保險之額度與具體方法。金管會繼而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有關繳存保證金與投保保險之相關規定配合刪除,而改由上述辦法管理。

有關新訂「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中,對於保險經紀人因繳存保證金額度之規定,除了以個人名義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者,應繳交之保證金降低為從新台幣十萬元之外,不同於以往者還有:過去以公司型態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者,應繳交之保證金額度,係依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15繳存(不得低於新台幣六十萬元),但新辦法規定則改為應依據前一年度之營業收入而定,從新台幣二十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

前開辦法亦詳細規定了保險經紀人應投保專業責任險與保證保險之最低額度與自負額,依其經營型態係個人或公司而有不同。 並且,若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或同時申領人身及財產保險執業證照者,應依加倍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修正亦詳細規定保險經紀人依修正後保險法之規定,應新置之法令遵循人員的資格與執掌,並明文規定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蓋因二者分別屬於保險經紀人內部控制制度之不同環節,各有職司,不容混同,以利監理。

有關新制定之保險輔助人內控稽核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內容,請參考此文章「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說明。

本修正關於任用法令遵循人員之規定,將於2012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