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長期協助外國投資人於台灣完成投資、併購及公司設立之法律顧問,我們觀察到政府近年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等政策方向,整體目標明確且具正面意義。然而,在外資實際落地執行的關鍵流程(特別是銀行帳戶開立與資金匯入)上,仍存在制度設計與第一線作業間的落差,進而影響交易時程可預測性與投資案執行效率,值得主管機關與金融機構共同檢視與精進。
在外國投資人進入台灣市場的常見架構中,若外國投資人擬以直接投資或併購方式設立或取得我國公司,並指派居住於境外、尚未持有我國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擔任負責人,往往會在企業銀行帳戶開立階段即面臨顯著挑戰。就實務而言,銀行帳戶能否如期開立,往往成為投資股款能否匯入、資本額查核能否完成,以及公司設立登記能否如期推進的前置條件。
依據現行市場作業慣例,即便企業已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以下稱「投審司」)之外國投資許可,多數商業銀行仍傾向要求企業負責人出示有效居留證,始受理籌備處或企業帳戶之開戶申請。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已允許以外國護照搭配統一證號等資料作為替代性身分證明文件,惟在分行端實際採行的比例仍有限;部分銀行即使形式上接受統一證號,仍可能以程序設計、補件要求或內控標準之差異,導致開戶作業時間顯著拉長,進而削弱制度彈性原欲達成之便民效果。此外,即便身分文件面已滿足銀行要求,開戶仍須通過反洗錢(Anti Money Laundry, AML)與Know-Your-Cleint(KYC, 認識客戶)等合規審查。在部分情境下,銀行亦可能進行實地查核。就外資案件的交易節奏而言,若缺乏一致且可預期之審查基準,往往使整體時程管理更為困難。
上述情形對跨國企業之投資案影響尤為明顯。此類機構之決策與管理團隊多長期居住於國際金融中心,未必持有台灣居留證;一旦企業因負責人身分文件或銀行內控標準而無法如期完成開戶,即可能造成投資股款無法匯入、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延後,進而影響公司設立登記與交割條件之履行。對併購交易而言,銀行開戶的不確定性亦會提高交易完成時點之風險與協調成本,降低台灣在區域間吸引國際資本的競爭力。
除居留證要求外,我們亦常見部分商業銀行以內部風險控管為由,要求外籍負責人須先開立個人帳戶並維持一定期間之往來紀錄(例如六至十二個月),始受理企業帳戶申請。惟此類作業門檻多屬個別銀行內控政策之延伸,若未有清楚、可檢核且與風險相稱之理由,容易在外資案件中形成額外的制度性摩擦成本。
就跨國企業治理實務而言,被指派擔任台灣子公司董事或負責人之非居住者,多係代表集團履行管理與受託責任,並不以在地生活金融需求為主要目的。因此,若將「先建立一定期間之個人往來年資」作為開立企業帳戶之前提,未必能有效反映企業實質風險,亦可能迫使投資人採取較不符合交易效率之替代安排。
相較之下,部分國際金融中心(例如新加坡、香港)之銀行實務,已較常見以「數位優先(digital-first)」流程搭配風險導向評估,將審查重點放在企業實體之合法性、實質營運與資金流向,而非過度依賴是否具備本地居留文件或既有個人往來年資。此類作法在兼顧監理要求下,亦有助提升開戶效率與可預測性,值得我國在制度與作業面進一步參考。
綜合以上實務觀察,若欲提升外資投資案之可預測性並加速合規資金挹注,期望主管機關就非居住者負責人身分驗證與企業開戶受理,發布更具體、可操作且對銀行端具拘束力之指引與問答,以及對高風險與一般風險案件之差異化審查項目與時程期待。透過標準化審查邏輯,方能引導作業重心自「單一實體文件之形式檢核」轉向「對企業實質商業合法性與風險之專業判斷」。
我們認為,唯有制度設計與第一線執行同步精進,並以一致、透明、風險相稱的審查框架取代不必要的形式門檻,方能降低外資落地的不確定性,並實質提升台灣作為區域資金與投資樞紐之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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