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用頂級域名爭議解決新機制

隨著新通用頂級網域名稱(New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Names,下稱:新通用頂級域名)即將現在網際網路世界,域名最末段的字串將不再只是com、.net、.gov等既有的原通用頂級域名,更可能會出現:.游戏、.app、.book、.商城、.食品、.公司等新通用頂級域名。

隨著網域名稱變化日趨複雜,商標權人必將面臨更為複雜的域名搶註的問題(Cyber-Squatting)。如何能夠有更為快速、完善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成為新通用頂級域名時代的重要課題。為此「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稱:ICANN)除了開放新通用頂級域名的註冊外,同時設立了「商標信息交換機構」及「統一快速暫停系統」(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System, 通稱“URS”),以作為解決惡意註冊域名問題更有效的紛爭解決機制,來保障商標權人的權益(關於商標信息交換機構介紹,請點閱此處)。

統一快速暫停系統(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System, 通稱“URS”)

-背景

URS是ICANN為了因應新通用頂級域名施行的新措施,同樣用來保障商標權人免於網路搶註的侵犯,但企求成為補充現行原有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機制(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d Resolution Policy,以下稱:“UDRP”,有關UDRP之介紹,請參閱此處),而更為快速、經濟的網域名稱爭議解決機制。一旦新通用頂級域名上路後,若他人在新通用頂級域名下註冊的域名侵犯商標權時,便可透過URS請求暫停該域名之使用。然而在2013年1月1日以前已生效的原通用頂級域名下的域名,並不適用URS,而仍應回歸UDRP處理之。

商標權人如欲主張域名傷害商標權而應予暫停者,應向URS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投訴。根據ICANN所發布的最新消息,接受投訴的機構有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及美國國家仲裁協會(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URS的爭議處理機制完全採獨任審查員方式進行。

投訴書均應以電子檔案形式提出。投訴費用為美金375元起,依爭議域名數量計費。此費用較UDRP之投訴費(美金1,300元起)為低。相對於現行UDRP中投訴費用原則上完全由投訴人負擔,在URS案件中,若投訴人一次對同一個被投訴人投訴15個以上爭議域名者,則採取敗訴方付費制度。亦即被投訴人在此類案件提出答辯時,必須同時繳納答辯費(金額不超過投訴人所繳納的投訴費),而勝訴的一方將可取得該答辯費用。若被投訴人未繳納應繳之費用,其答辯將被視為從未提出。

-案件處理時程

URS作為比現行UDRP更為經濟快速的爭議處理程序,其案件處理時程,約莫為收受投訴後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作出裁決。同時須特別注意的是,因URS強調爭議迅速解決的本質,故若投訴人的投訴有任何不符合形式要件者(如未繳納費用、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投訴書等),都將被直接駁回而無補正的機會。只要投訴人未被認定係濫用此投訴機制者,URS並未限制投訴人不得再行提起投訴。

-程序的語言

URS的投訴書應以英文提出,被投訴人則可以選擇以英文答辯或以自己註冊地址所在地的通用語言為答辯。審查員則有全權得以決定以何種語言撰寫裁決書。

-投訴人必須證明的三個要件

投訴人若欲取得有利於己的裁決,則必須證明以下三個要件:

  1. 爭議域名與受保護的文字標識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若該文字標示是有效註冊的商標,則必須提出使用證明。若使用證明曾經由商標信息交換機構確認過者,得提交一份聲明及一份目前用於商業用途的樣本即可。
  2.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3.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這三個要件與現行UDRP的三個要件大致相同,其中特別新增投訴人若是依據已註冊的商標提出投訴者,則必須提出使用證據的要求。

在舉證責任方面,投訴人必須舉證證明上列三個要件均成立。然而URS是比現行UDRP更為快速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因此投訴人負有比在UDRP程序中,更高的舉證責任。現行UDRP要求投訴人舉證到「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的程度即足,亦即依據投訴人所提出的證據可以證明投訴人所主張的事實為真的可能性大於非真實的可能性即可;但URS則要求投訴人必須舉出「清晰可信」的證據才足夠(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同時URS特別指明為獲利而買賣域名及為投資目的而大量持有域名,只要不是主要為了高價出售給商標權人或其競爭對手,並不當然屬於惡意註冊;使用爭議域名是否屬於惡意,審查員仍必須依案件具體事證判斷。若依案件事證判斷關於被投訴人是否惡意註冊、使用爭議域名,仍存有未臻明確的爭點時,審查員即應駁回投訴人之投訴。

-救濟內容

投訴人透過URS僅能請求暫停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而不能請求將爭議域名轉讓給投訴人或註銷之。一旦審查員決定暫停該爭議域名,被投訴人對該爭議域名的使用權限將立即遭到暫停至該域名註冊期限到期為止,遭暫停的域名將連結至爭議解決機構統一製作的網頁,並顯示該域名已遭URS暫停之事實。投訴人可以在遭暫停的域名到期後,再另行付費延長一年的暫停期間。

-上訴程序

URS相較於UDRP更新增了上訴程序的規定,任何在URS第一次爭議解決程序中敗訴的一方,都可以在URS裁決後的14天內,提起上訴。上訴程序的規則及程序規定則由爭議解決機構進一步制定(美國國家仲裁協會發布的相關補充規則,請參見此處)。

-禁止濫用投訴

正因為URS是比現行UDRP更為快速、便宜的投訴程序,故有進一步禁止濫用投訴的必要。URS明文規定意圖妨礙他人商業營運、增加他人商業成本等不當投訴、提出不受任何現行法律或URS保障的主張、或缺乏證據支持的爭點,都可以被審查員認定為濫用投訴。重大虛偽不實的陳述也在URS禁止之列。若投訴人被發現已第二次濫用投訴或第一次被發現有重大虛偽不實陳述,自發現時起投訴人一年內不得提出任何URS投訴。若投訴人第二次被發現為重大虛偽不實陳述,投訴人將永久不得提出URS投訴。

商標權人應如何選擇爭議解決機制

首先商標權人仍應先確定爭議域名的通用頂級域名為2013年1月1日以後生效的新通用頂級域名,方可選擇URS。再者,商標權人若希望取得爭議域名所有權者,則必須選擇現行UDRP尋求救濟。但若商標權人面對的是大量惡意註冊,卻又不想取得一大批無用的域名時,則可考量以URS尋求救濟,凍結大批惡意註冊的網域,同時亦無需負擔該等域名將來的註冊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