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更新: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工作之資格及審查標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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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人才,提升外國人才晉用彈性,增加我國產業競爭力,《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本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企業,於聘僱本標準第5條第2款之外國人從事第4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時,得不受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規定的限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於民國112年3月8日發布勞動發管字第1120501255A號令修正相關條件之規定,並於同日生效,內容摘要如下:

企業符合以下任一款之資格條件時,聘僱具學士學位之外國人,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1.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一年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展及市場分析調查等。
  3.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符合經濟部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第五點公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公立國民中學或公立國民小學聘僱外國人從事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5. 屬半導體製造業之事業單位,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

此外,勞動部亦於本次解釋令廢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發布之勞動發管字第1120500355A號令,並再次納入若企業聘僱一百學年度(民國111年)起畢業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不受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限制之規定。

本次解釋令施行後不僅放寬了企業聘僱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的大門,相信也會因此提升外籍學生來台就學與畢業後繼續留在國內工作的意願,期能藉此協助企業招募熟稔多國語言及文化之專業人才,以提升其在國際上之競爭力。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陳絲倩律師、法遵專員邱羿甄、研究員謝季純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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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5日
作者: 陳絲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