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訂定電子書出版契約?數位出版契約注意事項

「電子書出版契約」如同其名稱所示,於訂定時,除應具備出版契約應有之要素外,亦應因應「電子書出版」之特性,而為相應之調整。本文簡單介紹該契約需注意事項。

一、 契約當事人

作者與出版公司訂立出版授權契約時,作者即為「出版權授與人(授權人)」,而出版公司則為「出版人(被授權人)」。應注意的是,契約應清楚表明當事人名稱,假設作者另有筆名,亦可同時標註於契約。舉例來說:甲方:沈某某(筆名:沈墨)。

此外,書籍之出版授權契約,包括紙本及電子書之出版授權。當作者分別進行授權,且電子書係由紙本書籍直接掃描製成時,應評估是否應先取得紙本書籍出版公司之同意。因紙本書籍除作者擁有內容之語文著作之著作權外,紙本書籍出版公司,亦可能因設計封面、編輯書籍內含之圖片與標題及進行排版等,而享有編輯著作之著作權。

二、 契約基本內容

出版授權契約應當表明契約標的物為何,亦即,須特定書名(或暫定書名)。若作者將其數本著作同時授權,也應在契約內文中註明,如:「作者授權書籍,詳如附件一所示」。

另授權契約應清楚規定「授權期間」、「授權地域範圍」、「授權使用方式」、「報酬計算方式」,以及「智慧財產權歸屬」等。

於「授權期間」的規範上,如期間屆滿後有自動續約之需求,也應加以詳細約定於契約中。「自動續約條款」的存在與否,需分別從作者及出版公司不同角度考量及協商。

於「授權使用方式」上,因目前電子書利用方式及散布方式多元,授權範圍是否含括各類利用方式及散布平台,或僅特定部分使用方式及散布平台,均是雙方應進一步協商考量的重點。

三、 「專屬」與「非專屬」授權

出版授權依據出版公司是否獨占出版權,可分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兩者差別在於:

1. 作者(授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是否得再次授權給第三人;

2. 作者(授權人/著作財產權人)是否能在授權期間行使權利;

3. 被授權人(出版公司)是否能獨立向侵害著作之第三人提出告訴。

實務上,紙本書籍之出版多為「專屬授權」,而電子書出版目前常約定為「非專屬授權」。如同前述,電子書之利用方式多元,故約定「非專屬授權」,有利作者與不同業者合作,擴大推廣之效益。

四、 電子書籍試閱制度

因應讀者在買書前,經常藉由試閱決定是否購買,電子書出版的授權契約條款中,可就「試閱範圍」,進行彈性約定。

根據一般市場常見行銷策略,較新出版書籍限制試閱之範圍會比較嚴格,藉以拉抬書籍之銷售。出版時間較長之書籍,會逐漸放寬試閱的範圍。常見的條款有:「當甲方提供的著作出版期間超過一年時,乙方提供讀者免費閱讀部分內容不超過全書的三分之一;當甲方提供的著作出版期間為一年以內時,乙方提供讀者免費閱讀部分的內容不得超過全書的五分之一」。

五、 著作權人的改作權及衍生著作

市場發展與時俱進,電子書除可由紙本書籍直接掃描製成外,亦可製作成「有聲書」型態。尤其,目前數位載體的多功能特性,更拓展了「有聲書」的市場。有聲書製作過程,係將語文著作改變為錄音著作,涉及著作權人之改作權。故電子書出版授權契約是否包含有聲書之型態,亦需另行協商。

此種有聲書為原作者著作之衍生著作,其智慧財產權之歸屬,亦應由雙方協商,並規定於契約之中,以避免日後爭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授權等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郭建中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gkuo@winklerpartners.com 與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lhsu@winklerpartners.com

2019年10月25日
作者: 許綾殷, 吳彥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