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來或租來的影片,可以再行出租他人嗎?—-網路租片侵害著作權?得利影視指控威望侵權

全球知名光碟片大廠中環集團所屬,擁有好萊塢八大片商台灣區專屬授權之得利影視公司,日前指控威盛電子集團轉投資的威望國際公司,以每片39元之價格,於CatchPlay網站出租好萊塢八大片商發行之影片,侵害其著作權。

得利影視指出,其所擁有八大片商發行影片之權利,是台灣地區之專屬授權,任何未獲得利影視公司合法授權之第三人,不得任意出租或出售該影片,否則即屬侵害其著作權。得利影視進一步指出,威望國際於CatchPlay網站,以每片39元之價格所出租之影片,多數是得利影視授權出租版,懷疑是從其授權之出租店流出。得利影視公司並委託律師對威望國際寄發律師函,要求立即停止違法出租影片之行為,並考慮提出訴訟求償。

威望國際對此指控則強硬回應指出,他們早在推出線上租片服務之前,就已經研究過著作權之相關問題,絕對不會作違法的事,在法律上一定站得住腳。

得利影視與威望國際間之爭議,涉及了著作權中有關「出租權之範圍」及「權利耗盡原則」,由於威望國際出租之影片來源為何,目前並不清楚,尚難以斷定孰是孰非。本文僅就著作權中有關「出租權之範圍」及「耗盡原則」之理論及規定來加以說明。

依著作權法第28條之1之規定,著作人原則上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另依第29條規定,著作人另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故,原則上「散布權」及「出租權」是專屬於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

但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第1項另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此為學理上所稱「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之明文規定。換言之,著作財產權人將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首次出售或移轉所有權後,對於該原件或重製物的散布權或出租權即已耗盡,不能再禁止取得該原件或其重製物之所有人,再行散布或出租之。

惟「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適用之前提,必須是該重製物是合法取得之合法重製物,亦即該重製物並非盜版,且所有人已合法取得其所有權。其次,由於我國著作權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第87條第4款),因此平行輸入之重製物,也無從主張「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許多國內之影片代理商,為了規避前述著作權法第60條的之規定,向來不將影片的所有權移轉給出租店,僅授權出租店出租,並在影片的封面或光碟片上,清楚註明「出租專用」、「本產品所有權屬xx(影片代理商)所有」等文字。因此,出租店既然未能取得影片所有權,影片上也清楚標示了影片所有權之歸屬,出租店也就無法再將該影片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也因此無法主張權利耗盡,而取得將影片出租他人之權利。

根據上述之說明,如果最終確認威望國際所出租之影片,是從得利影視授權之出租店所流出,因威望國際並未合法取得影片所有權,即無法取得出租該影片之權利。此外,倘若該影片係平行輸入,威望國際出租該影片同樣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反之,若威望國際之影片,係從得利影視透過其他通路所販售之影片,在威望國際合法取得影片所有權之情形下,即得主張前揭著作權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理論」或「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得任意在網路上以更具競爭力之價格出租,不受著作財產權人之限制。

2007年12月13日
作者: 郭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