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近期內政部發布對小紅書APP為期1年的網際網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命令,[1]命令一經發布,即有許多民眾(使用者)陸續反映無法連線至小紅書,引發了許多爭議與討論。過往亦曾發生「楓林網被抄」、「創意私房遭停止解析」等新聞事件,部分網站顯示無法連上或跳轉至顯示「此網域已遭封鎖」之頁面。而新聞報導中頻繁使用之網站被查抄、封網、「限制接取」與「停止解析」等關鍵詞,究竟是何種技術?其性質屬於政府之行政處分,抑或為網路業者基於自律所為之私人裁量行為?相關措施之執行是否具備明確法律依據,並應遵循何種程序保障?
鑒於近年《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菸害防制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法規陸續修正,部分條文已將「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等措施明文納入規範架構之中。另一方面,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亦於西元(下同)2025年發布「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參考程序」(下稱「數發部DNS RPZ自律機制處理指引」),[2]並公布得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之相關法規依據與主管機關,顯示我國在數位治理領域已逐步建構制度化之操作框架。
在此背景下,本文章將聚焦介紹我國現行停止解析機制與法制實務發展,並進一步提出對未來制度發展方向之觀察與看法。
貳、我國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路治理-DNS RPZ自律機制
一、網域名稱與DNS解析機制
我們日常輸入的網域名稱(Domain Name)(例如:winklerpartners.com),是由一串英文字母、數字與英文句號(.)與網域後綴所組成,通常網域名稱是能被人們快速且容易記起的,有著類似於門牌之功能。其尚須經由DNS解析(Domain Name System)將網域名稱轉換為電腦能辨識的對應IP位址(例如:111.22.333.44),方能成功連線並顯示出結果網頁。
「限制接取」係指利用特定技術限制使用者瀏覽特定網域名稱,而「停止解析」為「限制接取」的常用技術之一。目前「停止解析」的重要手段為所謂域名系統回應政策區域(Response Policy Zone,下稱 DNS RPZ),係DNS過濾技術機制。當特定網域被納入RPZ清單後,DNS伺服器得依設定拒絕提供該網域原先對應的IP位址解析結果,或將請求導向特定頁面(例如:執法機關之公告頁面),甚至回應為「網域不存在」(Non-Existent Domain)。在此情形下,使用者即無法順利連線至原網站,達到「停止解析」之效果。
二、我國網域名稱管理與DNS RPZ自律機制之建構
我國國家網域名稱「.tw」及「.台灣」之註冊與管理,係由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下稱 TWNIC)負責。TWNIC為非營利組織,亦負責我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與IP位址資源之統籌分配,於我國網路關鍵基礎設施體系中扮演營運者與協調者之角色。而為因應日漸氾濫的各式網路犯罪,TWNIC與國內自願參與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s, IASPs)合作建構DNS RPZ自律機制。依該機制設計,須以法院判決、裁定,或主管機關依法作成之處分為啟動前提,始得對特定惡意或違法網域採取停止解析措施。[3]於此架構下,TWNIC僅負責技術層面之執行,並不具有實質裁量權限。
此外,TWNIC之主管機關數發部於 2025年發布最新版本之「數發部DNS RPZ自律機制處理指引」,並彙整得運用DNS RPZ機制之法規依據與權責機關,使停止解析之操作流程更趨制度化與透明化。同時,TWNIC亦將DNS RPZ執行情形揭露於透明度報告網站,提供社會公眾監督網路治理措施之實施情形,以回應日益嚴峻之網路不法行為挑戰。
然而,「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措施可能會影響人民之資訊取得自由、言論自由,亦可能涉及網站經營者之營業自由與財產權保障,應有法律依據,並受正當法律程序拘束之要求。是以,若欠缺明確法律授權與程序保障,即逕要求IASPs執行限制措施,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此亦即當前制度運作中難以迴避之核心爭議。
參、TWNIC DNS RPZ 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程序之法制發展
回顧過去停止解析制度之發展,從2020年起TWNIC發布了RPZ 1.0版,即確立停止解析須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是行政命令方能啟動,惟當時制度尚未建構明確之申訴與救濟程序,受停止解析處分之對象缺乏有效救濟管道,遂引發程序保障不足之疑慮;其後發布之RPZ 1.5版本主要針對犯罪防治緊急案件之處理,無須經過法院判決或裁定,而僅由犯罪偵查機關或特定行政機關進行聲請即可。RPZ 1.5版原僅針對有資安風險網站,但之後逐漸擴張適用於阻斷詐欺、賭博網站、選舉期間緊急執法,並擴增到選舉期間打擊假訊息等情狀。隨著適用範圍擴大,加上傳出誤封網域事件後,上述停止解析程序之正當性與比例原則受到關注。其程序是否需要事前或事後的獨立機關審核、或者更完備的法律程序基礎,也引發各界討論。[4]
於2025年「數發部DNS RPZ自律機制處理指引」中明文規定停止解析啟動條件為須依法院判決、裁定或行政處分機關依法處分,否則不得要求IASPs執行停止解析,此外,不服者得就停止解析所根據之判決、裁定或行政處分,向法院或主管機關提出訴願或訴訟救濟。[5]
根據數發部指引,停止解析處分可分為兩類:
- 第一類:主管法規規定得命IASPs停止解析,即IASPs為法規直接規定之義務人。
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2條為例:「為處理詐欺犯罪防制緊急案件,及時防制民眾接觸詐欺網站,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6]之處置。」因此,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可直接以IASPs為處分對象,令其停止解析詐欺網站。應注意者為,由於IASPs為法規上的義務人,就算沒有參與DNS RPZ自律機制之IASPs,也應依法執行停止解析。
- 第二類:IASPs協助執行主管機關之處分
在此類別中,處分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先依其主管法規,通知網路內容服務商(ICP,例如:Netflix)、網際網路平台服務商(IPP,例如:Facebook)或應用服務提供者(ASP,例如:APP Store)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內容;如業者未依規定辦理,始得依主管法規、其作用法作成行政處分,採取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措施。此第二類處分下,各IASP並非法規直接規定之處分對象,因此處分機關尚須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7]之規定,請IASPs協助配合。
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1條第6、7項為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為限制接取:一、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第一項之送達。二、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三、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第四章犯罪嫌疑情事。」「主管機關為執行前項及第四十七條之限制接取,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協助執行。」從前述條文可以看出IASPs並不是限制接取處分之對象,而是協助主管機關執行之人。此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8]《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9條[9]亦規範主管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而第二類處分尚有一種情形,若主管機關之作用法尚未明定得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然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得在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前,經行政院同意後,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對特定類型網際網路違法行為,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處理。[10]舉例而言,行政院已同意「菸害防制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處分機關納入DNS RPZ程序。因此,縱然前述二法律中並無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具體法源,現階段仍可運用DNS RPZ機制停止解析違反該等法律之網域。
惟為避免長期僅以行政執行法第36條作為依據而生爭議,並落實使各機關執行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有明確之法律依據,數發部指引明定凡經行政院同意適用DNS RPZ機制之案件,若相關法律未於2年內完成制定或修正,不得繼續使用DNS RPZ自律機制。
由前可知,DNS RPZ 機制之運作並非單一機關即可完成,而係牽涉多個行政機關之權限分工與程序銜接,並有賴網際網路業者之配合與技術執行,方能確保制度順利落實與運作。
肆、結語
隨著相關法規之修正與數發部指引之提出,我國在違法網站停止解析議題上,已逐步建立較為明確之法律依據與程序框架,使人民權利與網路業者利益獲得一定程度之保障,行政機關亦得依法執行。然而,停止解析終究僅是片面阻擋使用者接觸內容,並無法徹底移除非法內容。對於設置於境外、頻繁更換網域以規避停止解析處分之違法網站,尚須有更完善之執行程序。有鑑於網路無國界的本質,我國主管機關、執法單位乃至TWNIC網路治理單位,如何能夠透過與國外公私部門之協作,有效打擊境外非法網站,達到「徹底移除內容」而非「單方停止解析」的成效,是我國打擊網路犯罪值得期待的發展方向。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陳羿愷律師、研究員張庭瑜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與本文有關之法規或相關事宜,歡迎聯絡本所,電子郵件地址為gkuo@winklerpartners.com、ychen@winklerpartners.com。
[1] 警政署,內政部守護民眾資訊安全對涉詐高風險APP發布暫行措施,20251204。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4&s=334958
[2] 數位發展部,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參考程序。https://moda.gov.tw/information-service/govinfo/administrative-directions/ad-resource-management/16778
[3] TWNIC,DNS RPZ治理。https://rpz.twnic.tw/#/governance
[4] 黃勝雄,DNS RPZ 摘要說明,20200923
[5] DNS RPZ TWNIC 推動的自律政策機制,https://rpz.twnic.tw/#/mechanism#main
[6] 限制接取:指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IASP)利用停止解析或其他技術,限制使用者瀏覽惡意或不當之網域名稱或網站。
[7] 行政執行法 第四章 即時強制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8]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2023年修正新增):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9]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10] 運用DNS RPZ自律機制停止解析違法網站處理參考程序第7點、第12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