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台灣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商A公司之高階主管林先生因業務關係,結識美國籍之約翰。約翰任職於美國加州矽谷某知名資訊廠商,對美國市場行銷具豐富經驗。適值A公司計畫開拓美國市場,在林先生引介下,A公司積極延攬約翰來台管理該公司新成立之美洲業務單位,希望能借重約翰豐富的美國市場經驗順利拓展美國市場。經過數度協商後,雙方終於簽下聘僱契約,約翰並同意於契約簽署日起三十日內抵台上任。
問題:
A公司聘僱約翰來台工作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嗎?如果需要,A公司與約翰是否都符合申請條件呢?
分析: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益,「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並規定外國人需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X威公司欲聘僱約翰來台工作,當務之急就是要確認本身是否符合聘僱外國人的雇主資格,以及欲聘僱約翰從事的工作內容及約翰本身條件是否符合申請工作許可的條件。A公司是否具備聘僱外國人的資格呢?
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審查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本國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二、外國分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在國內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一百萬元以上或均代理佣金達美金四十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在臺有工作實績者。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
A公司成立於民國86年,民國95年之年營業額遠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符合前揭法條第一款「本國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資格規定,而在A公司確認了本身具備申請資格後,下一步要評估的便是約翰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工作,除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及雇主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外,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項目以下列十款工作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A公司擬聘僱約翰之工作,屬於上述許可工作項目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之工作範圍,所謂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審查辦法」規定,乃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批發業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約翰因具電腦相關產業行銷經驗,其來台工作內容符合「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規定。最後要注意的是,約翰之學經歷需符合以下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需具備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在最後這項評估中,A公司原本以為約翰符合上述第二款之資格條件,但在申請約翰的工作許可過程中才發現約翰竟無法提供合乎主管機關要求的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導致A公司無法以「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取得約翰的工作許可。
眼看A公司的美國市場開發計劃已迫在眉睫,而約翰又已辭去其矽谷工作準備來台,A公司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決約翰的工作許可呢?且看下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