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日前作成115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判決,維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不准「採購大夫 TSAIGODOCTOR」文字註冊為法律服務類別商標之核駁處分。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採購大夫TSAIGODOCTOR」究竟是直接描述法律服務特性的「描述性標識」,或是須經消費者聯想後才能理解的「暗示性標識」?此界線的劃定,不僅影響本案結果,也牽動所有商標申請人發揮創意之空間。
一、案件事實摘要
本案原告以「採購大夫 TSAIGODOCTOR」為商標圖樣(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第45類的法律相關服務,包括法律服務、智慧財產權相關服務、投標法律諮詢等,向智慧局申請商標註冊。惟智慧局認定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服務之品質、性質或相關特性之說明而不具識別性」的情形,核駁該商標申請。
二、雙方主張與法院見解
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系爭商標具有「先天識別性」,其不僅為原告所獨創,在此之前亦未見於任何文獻資料或同業使用。原告強調消費者無法從「採購大夫」一詞直接得知其代表的意涵為何,除「採購」之詞性不明確外,與「大夫」之間也沒有先天上的關聯性。即使「採購」或「大夫」分開來看屬於通用詞彙,但將兩者結合之使用方式和英文部分「TSAIGODOCTOR」均為原告所獨創,應具先天識別性。
原告並主張系爭商標經其長期經營及努力宣傳推廣,足以使市場上的相關消費者將「採購大夫」與原告所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聯想,已具「後天識別性」。
智慧局主張
智慧局認定系爭商標圖樣中「大夫」及「DOCTOR」相互對應,傳達的是「醫生」或對專業人士之敬稱;而「採購」具有「挑選購買」之意,為不具識別性的說明文字。又「TSAIGO」僅為中文「採購」之漢語拼音。整體而言,系爭商標予人的觀念印象即為「由具備採購專業背景的人士所提供之法律相關服務」,直接描述所指定服務之品質、性質或相關特性。智慧局並主張本案證據資料難以證明系爭商標已透過長期廣泛行銷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法院見解
法院在先天識別性的判斷上,首先認定「TSAIGODOCTOR」英文與「採購大夫」中文相互對應,並認為系爭商標整體予人的觀念印象為「由具備採購專業背景的人士所提供之法律相關服務」,屬於所指定服務之說明。法院另強調相關消費者幾乎不需要任何的想像、思考,即可直接理解系爭商標所欲表彰之服務內容,故不具先天識別性。
法院表示原告雖註冊了「tsaigo.com」網域並架設「採購大夫」網站,但網域名稱並非作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又該網站標有「採購大夫 | 政府採購專家」及「專治政府標案之疑難雜症!」等文字,仍易使相關消費者將系爭商標認知為對採購專業性的自我標榜印象。在後天識別性方面,法院亦認為原告未證明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
三、本文見解
識別性的概念與「暗示性標識」的定義
商標的核心功能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所謂識別性,係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而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商標僅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不具識別性。
商標識別性的強弱可以理解為一道光譜。依照智慧局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下稱「審查基準」)」,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由強到弱可分為三種類型:「獨創性標識」、「任意性標識」與「暗示性標識」。
「獨創性標識」非沿用既有的詞彙、本身不具特定既有含義,例如將「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
「任意性標識」則是由現有的詞彙或事物構成,但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本身全然無關,例如將「蘋果」使用於電腦商品。
而「暗示性標識」是指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特性的標識。這類標識雖然較容易為消費者所記憶,但並非競爭同業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的標識。暗示性標識與直接描述不同之處在於,其通常含有一定程度之創意,消費者需要經過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才能領會其與商品或服務間的關聯性。
審查基準所列舉的「暗示性標識」核准案例,包括「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一匙靈」使用於洗衣粉商品、「足爽」使用於香港腳藥膏商品等。消費者看到這些商標(一匙就有靈效的洗衣粉?讓足部爽快的藥膏?),需要稍加聯想才能體會其中的巧思與寓意。
區分描述性與暗示性標識的關鍵因素之一,在於「消費者需要運用想像力的程度」。對於描述性標識,消費者不需要任何想像、思考便可理解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對於暗示性標識,消費者必須進行一定程度的聯想。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競爭者可能需要使用的程度」,亦即越是直接明顯的說明用語,可預見競爭同業的使用需求越大,就越容易被認定為描述性標識。
「採購大夫」是否為暗示性標識而具有識別性?
法院認定「採購大夫」文字使用於法律服務時,相關消費者幾乎不需要任何的想像、思考,即可直接理解其含義。然而,本文認為這樣的判斷值得討論。
由於「採購大夫」四個字的組合詞並不是既存的一般用語,一般消費者看到「採購大夫」四字,非常可能會馬上產生疑問:什麼是「採購大夫」?「大夫」是指醫生,和「採購」放在一起成為「採購醫生」,是表達什麼意思?消費者必須經過一連串的聯想與推理——將「大夫」從醫療領域延伸為「專家」或「專業人士」,再將「採購」理解為「政府採購法」的簡稱,最後才能拼湊出「擅長處理採購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士」這樣的概念。這個理解過程,正是「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想像、思考、感受或推理」之展現。
其次,在法律服務市場上,從來沒有以「大夫」來稱呼律師或法律顧問之情形。「大夫」一詞一般消費者會理解為「醫生」。「採購大夫」一詞刻意以醫療專家作為隱喻,來暗示其在法律服務領域處理疑難雜症的專業能力,讓客戶聯想到如醫生治癒病痛的安心感,這種跨領域的譬喻手法,正是暗示性標識的典型特徵。
再者,從競爭同業的角度觀察,其他業者擁有諸多更為直接的描述方式,可用以說明其採購法專長,例如「採購法律師」、「專精於採購問題」等,並無使用「採購大夫」這個創新詞彙之必要。因此,准許「採購大夫」註冊,完全不會妨礙或不當限制其他法律服務業者描述自身服務。
台灣商標實務有保留更多暗示性標識存在的空間
本文認為商標審查實務有時對於「描述性」的界線劃得相對寬鬆,使部分需要經過一定程度聯想的商標,也被納入描述性標識之範疇,壓縮了暗示性標識的存在空間。
商標制度的目的在於鼓勵業者經營品牌,進而保障消費者區辨產品服務來源的權利,同時維持同業競爭與市場秩序。如果沒有證據顯示一個文字已經是同業常用於描述商品服務特性的文字,則准許其註冊為商標,並不會影響其他同業使用「真正的描述性文字」的權益,也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此等商標之註冊並不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的風險。
本文期盼商標申請實務對於「描述性」文字之判斷,能夠更嚴格把握住審查基準中所定之「直接」、「明顯」描述。並在不影響「競爭同業使用需求」的情形下,給予「暗示性標識」更大的存在空間,讓申請人發揮創意,以多元、活潑的方式塑造其品牌形象,本文認為可以促進市場的多元發展,並落實商標法立法精神。
[商標資訊]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陳羿愷律師、研究員陳禹熙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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