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服務將擴大定義及其保護範圍

爰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曾於民國87年4月公告「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以作為智慧局審查人員審查「零售服務」之內部准則。惟隨著市場交易型態多樣化,對於零售服務保護型態亦應適時予以擴大,以及原規定之零售服務定義與現行國際尼斯分類之解釋略有差異,故智慧局擬另行訂定「零售服務審查基準」,以取代原「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俾作為審查人員案件審理之參考。另一方面,亦可方便申請人明暸零售服務之內涵,在提出申請時作為申請內容之參考資料。

此次的「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不但擴大了零售服務業者的定義,更進一步釐清零售服務商標及商品商標所保護標的之差異,此外,更因應市場之變化與需求擴大保護零售服務之型態,茲分述如下:

1. 擴大了零售服務的定義

智慧局為迎合市場實際交易情形及需求,以及參照國際分類之解釋,乃重新定義零售服務。原「零售服務標章註冊審查要點」中之零售服務係指為服務他人,將各種不同商品集中陳列,方便顧客選購之服務,但單純販賣自製商品者不屬之。而擬訂定「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中之零售服務,係指將各種商品匯集以方便消費者瀏覽與選購之服務(但不包括因此所需之運輸服務)。可鑑擬訂定「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中之零售服務不再挶限僅服務他人,而將不同商品集中陳列以方便消費者選購服務,亦包括販賣自製商品者及單一品牌之零售服務。

2. 零售服務商標與一般商品商標的不同之差異

在擬訂定「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中,更進一步釐清零售服務商標與一般商品商標的不同之處,乃在於一般商品商標係用來表彰業者所產製之“商品”為保護標的,而零售服務商標則係一種伴隨商品銷售時所提供之“服務”為保護標的。故零售“服務“不僅存在於商品銷售之行為上,亦存在於商品實際銷售時所提供之各種服務,例如:在實體賣場之陳列規劃、購物推車或購物籃之提供、商品的試用或試穿等服務,以及在虛擬店舖之商品型錄設計、網頁設計等較抽象的概念。因此,零售服務商標所保護對象,乃申請人於銷售商品時所提供之服務,而非銷售通路上所陳列販賣之具體商品。

3. 擴大保護零售服務之型態

由此次擬訂定「零售服務審查基準」草案,可以了解所謂零售服務之特色,乃在於業者將各種不同商品匯集於同一場所(不論實體賣場或虛擬店舖皆屬之,諸如,零售商店、批發商行,或藉由郵購、網際網路、電視購物頻道等電子媒介方式,皆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的範圍),藉由便捷之購物環境及其附屬服務之提供,以吸引廣大消費族群,激發其購買意願。故以往不予接受“量販店、批發商行、直銷式零售”服務,皆納入可申請零售服務商標之範圍。
該草案預計待商標規費修訂後一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