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更友善的跨國專利申請環境,使企業可以更快獲准專利,掌握市場優勢,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與法國工業財產局(INPI)兩局局長,於西元(下同)2025年5月21日的「臺法經貿對話會議」上,共同簽署臺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意向書」,並於同年7月1日開始正式啟動臺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試行計畫(TIPO-INPI PPH MOTTAINAI pilot program),象徵臺法在智慧財產的雙邊合作邁入嶄新階段。本文以下將簡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制度,以及我國目前的實施概況。
一、何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起源自200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與日本特許廳(JPO)所合作試行的PPH計畫[1],旨在建立加速專利審查的合作機制,透過雙邊專利局共享檢索資訊與審查結果,達到避免重複作業、減輕專利局負擔、提升整體效率與品質,並使申請人更快取得專利的效果。
(一)雙邊PPH計畫之類型與運作方式
依照對「申請依據」所設限制的不同,由限制最多到限制最少,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 一般型PPH(Normal PPH):
當專利申請人在第一申請局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其部分或全部請求項經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申請人可以向第二申請局針對充分對應的專利申請案提出PPH申請,提供相關資料給第二申請局,使第二申請局得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加速該充分對應的專利申請案於第二申請局之審查。
- 增強型PPH(PPH MOTTAINAI):
由於各國專利審查速度不同,在某國「先申請」不代表將在該國「先完成審查」。若第二申請局較第一申請局更早完成審查,在一般型PPH程序須依據「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提出申請的制度下,申請人將無法利用PPH制度,依據第二申請局的審查結果以加速對應專利在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為使申請人可以更靈活、更有效地利用PPH制度,「增強型PPH」應運而生。在增強型PPH的制度下,不論由第一或第二申請局率先完成審查並核准專利,該審查結果皆可援引於尚未審查完畢之專利局對應的專利申請案提出PPH申請。
- PCT-PPH: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為WIPO所管理的國際專利申請程序,旨在簡化、統一多國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得透過單一語言的PCT申請案,取得各國之專利優先權日,且有與依據巴黎公約主張國際優先權相較更充裕的準備期間。不同於一般型PPH或增強型PPH須依據「國家專利局的審查結果」提出申請,PCT-PPH允許專利申請人依據「PCT國際階段的正面意見」提出申請。惟因我國目前並非PCT會員國[2],PCT-PPH於我國無法適用。
(二)多邊PPH計畫
PPH計畫起初以雙邊協議的方式進行。隨著各國間協議數量逐年漸增、內容日益繁複,使得大量個別雙邊協議之維護成為一大挑戰。是故,2014年有兩項多邊PPH計畫開始試行,分別是:包含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與歐洲專利局的「IP5 PPH」,以及目前包含日本、韓國與美國等28個專利局的「Global PPH」。此兩項多邊PPH計畫皆允許專利申請人依據「PCT或計畫內任何一個參與國」所發出的正面審查結果,在「同一個計畫內的其他參與國」對充分對應的專利申請案提出PPH申請[3]。
我國目前並未參與任何多邊PPH計畫。
二、我國PPH實施概況
目前與我國實施雙邊PPH計畫的國家包含美國(2011年開始試行)、日本(2012年開始試行,2020年改為永久型合作)、西班牙(2013年開始試行)、韓國(2015年開始試行,2020年改為永久型合作)、波蘭(2017年開始試行)、加拿大(2018年開始試行)與法國(2025年7月開始試行),共有7個國家。其中除了美國為一般型PPH外,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與法國皆為增強型PPH[4]。
我國PPH之申請要件如下[5]:
1.僅「發明專利」申請人得提出PPH申請,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申請案皆不適用。
2.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申請案,須依我國專利法第28條主張外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一般型PPH或增強型PPH),或被外國申請案依該國專利法主張為優先權基礎案(增強型PPH)。
3.提出PPH申請之我國申請案,其「所有請求項」均須「充分對應」到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審查達到可核准的一項或多項請求項,故範圍僅得相同或更為限縮,不得增加新的或不同範疇的請求項。
4.須於申請人「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提出PPH申請。
5.申請PPH無須繳納規費。
比較我國與各個協議國之PPH實施成效,截至2025年5月止,臺日PPH申請案共有5811件,列居第一;緊追其後者,為臺美PPH申請案共5601件,再次者則為臺韓PPH申請案共239件[6]。另,從2024年審查相關資訊的統計可以發現,相較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PPH申請案不僅在審查速度上顯著提高,在核准率/逕准率上亦高了許多,如下表所示。
PPH申請案 | 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參考值) | |
首次OA時間(月) | 1.40 | 8.35 |
審結時間(月) | 4.40 | 14.15 |
核准率(%) | 93.35 | 79.59 |
逕准率(%) | 26.05 | 7.24 |
平均OA數 | 0.77 | 1.03 |
▲PPH申請案與所有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資訊統計(統計期間:2024年1月至12月)[7]
三、PPH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之異同
TIPO自2010年起開始受理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之申請,其與PPH同樣是以加快專利申請案審查進程為目的之制度,但在適用情狀與實施方式上有所差異。相較於PPH,AEP開放更多種申請事由,且在申請時點的限制上亦較為寬鬆。我國PPH與AEP制度之簡要比較如下表所示。
PPH | AEP | |
適用對象 | 發明專利 | 發明專利 |
申請事由 | 外國對應申請案至少有一個請求項,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達可核准情形 |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核准;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與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 3. 商業上實施所必要;或 4. 綠色技術相關發明 |
申請時點 | 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後,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前 | 收到TIPO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 |
規費 | 無須繳納 | 申請事由1與2無須繳納,申請事由3與4須繳納新台幣4000元 |
在實施成效上,截至2024年12月止,共有9778件AEP申請案。近5年之趨勢以外國申請人較多,且集中於申請事由1,本國申請人則多集中於申請事由3與4[8]。至於首次回覆平均時間,AEP申請案整體而言略長於PPH申請案,但仍較一般發明專利申請案迅速很多,如下表所示。
AEP申請案 | ||||
事由1 | 事由2 | 事由3 | 事由4 | |
首次回覆時間(月) | 1.63 | 1.36 | 2.49 | 2.02 |
▲AEP申請案之各申請事由的首次回覆平均時間(統計期間:2024年1月至12月)[9]
專利申請人應在PPH與AEP中擇一提出申請。申請人若同時提出兩者的申請,因PPH的審查進程原則上較AEP更為快速,在申請人無另為意思表示的情形下,TIPO將僅處理PPH之審查[10]。
四、結語
法國是我國2024年歐盟第3大貿易夥伴、全球第1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額達65.38億美元。臺法經貿對話會議自2012年起每年輪流在臺北與巴黎召開,並自2024年起提升層級為高層會議,雙方長期建立起互信且緊密的合作關係,為我國在歐洲的重要經貿夥伴[11]。本次簽署實施的臺法PPH,有助於企業加速取得專利,提升企業在全球佈局專利的便利性。TIPO亦表示未來將與INPI持續合作交流,共同建立有利於兩國企業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促進展業發展。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劉芯芸專利師、研究員楊宏儀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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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PPH Protal, PPH Network (https://www.jpo.go.jp/e/toppage/pph-portal/network.html).
[2]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1),〈有些廣告或型錄會標註「世界專利」、「國際專利」,何謂「世界專利」、「國際專利」?〉(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783-872084-a5782-101.html)。
[3] 參見PPH Portal, IP5 PPH (https://www.jpo.go.jp/e/toppage/pph-portal/ip5-pph.html); PPH Portal, Global PPH (https://www.jpo.go.jp/e/toppage/pph-portal/globalpph.html).
[4]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3),〈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cp-721-870867-dfb82-101.html)。
[5]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答客問〉(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13117172111.pdf)。
[6]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5),〈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統計簡表(114年5月)〉(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dl-290063-3714f97be55a47478d9d8eb7af9cef9d.html)。
[7]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5),〈113年1-12月PPH審查相關資訊〉(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dl-289399-1d32e17eb8004d369d03cd77c3170a97.html)。
[8]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lp-708-101.html)。
[9]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5),〈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統計簡表(113年1-12月)〉(https://www.tipo.gov.tw/patents-tw/dl-287910-6f4f4893a8ee4ba1bf28b4cd2fddf64f.html)。
[10]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揭註5。
[11] 參見經濟部國際貿易署(2025),〈雙邊合作專區-法國〉(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41&pid=782981)。
2025年07月04日作者: 郭建中, 劉芯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