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5年5月3日三讀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總統於105年5月18日公布,將於同年5月20日施行。
本次修法的重點為 1) 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兩歲並刪除每日哺(集)乳次數限制、2)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1小時以上應另給予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3) 將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的雇主,由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規模,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者,及 4) 受僱者於職場性騷擾案件為被害人時,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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