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之註冊是採取先申請先使用的原則,如果與已申請的網域名稱相同,將無法獲得註冊。至於網域名稱是否與他人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問題,受理註冊單位並不會進行事先審查。因此,如果有人以他人商標申請註冊為自己的網域名稱,只要是在期限內完成繳納管理費的動作,就可以獲得註冊。相反地,也因為申請程序如此簡易,知名企業或個人常會面臨到公司名稱、企業表徵或者姓名已經遭人註冊為網域名稱再待價而沽,甚至經營網站進損及公司或個人聲譽等,造成網域名稱間爭議的不斷發生。
針對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除了提起民事訴訟外,最常見的處理方式即是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料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解決相關爭議。依處理辦法,爭議程序的開始首先由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目前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以及台北律師公會兩機構受理.tw網域名稱爭議問題的處理)提出申訴書,申訴書中須載明申訴人與註冊人姓名及聯絡資料、爭議網域名稱所涉及侵害他人商標、姓名之情形。申訴人並須選擇由一人或三人組成專家小組就爭議做出決定。如果,申訴人選擇由三人組成專家小組,則申訴人可自爭議處理機關所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人,組成專家小組。但如果申訴人選擇由一人組成專家小組,在費用上較為低廉,但申訴人無法決定人選。另外,申訴書中必須載明請求事項,即請求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或是取消該爭議網域名稱。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申訴書後,即會在三日內轉寄申訴書給原註冊人,要求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針對申訴書的內容提出答辯。同樣地,一旦註冊人提出答辯,爭議處理機構也會轉寄答辯書予申訴人。雖然在現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實施要點」中並未規定申訴人是否可對於答辯書的內容再行補充,但是在實務上,為了能使爭議事實更加明確,只要在專家小組尚未做出決定前,申訴人雙方均可再做補充說明。
由於處理辦法所追求的目標是為了能夠迅速解決網域名稱間的爭議問題,因此整個爭議程序的處理是以書面審理原則,所有程序的進行採取郵寄及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般而言,在爭議處理機構選定專家小組後,專家小組必須在十四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並將結果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定書送達雙方。大致而言,爭議程序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即可確定爭議網域名稱使用權的歸屬,較之一般民事程序而言,在時間上可算是節省很多。如果當事人之一方在決定書送達後一定期限內,未向註冊管理機構(即TWNIC)提出已提起訴訟之證明文件,註冊管理機構即執行該決定,將爭議網域名稱移轉予申請人或取消,整個爭議處理程序即告完成。
不過也由於處理辦法中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因此只要註冊人在收到移轉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的決定書後隨即起訴,並向註冊管理機構提出訴訟之證明文件,註冊管理機構將暫不執行網域名稱的移轉程序。在實務上,甚至有過註冊人僅僅只是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暫不移轉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即決定暫時停止網域名稱的移轉。然若以處理辦法第10條第三項所稱「提出訴訟之證明文件」,應是指註冊人依法起訴請求確認網域名稱所有權才是,而不應包括保全程序。不過,一般而言,一般爭議案件多是俗稱的「網路蟑螂」搶註他人著名商標為網域名稱,這些人所抱持的想法乃是「以最低的成本註冊網域名稱,再等待大企業以鉅資買回」,因此在成本考量上,多不會再去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2007年08月27日作者: 游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