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世界上最常用之域名爭議解決機制

網域名稱(下稱:域名)具有在虛擬的網路世界反映企業商標、商譽的功能,自然也會成為他人仿襲攀附的對象,特別是域名搶註的問題(Cyber-Squatting)。在現行的通用頂級域名領域中(如.com、.gov等),如果有他人惡意註冊、使用與商標權人的文字商標相似的域名時,受影響的商標權人可以依據「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稱:ICANN)發布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d Resolution Policy, 以下稱:“UDRP”),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投訴,以註銷或取得該域名。雖然大多數的國家頂級域名(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 Names,如我國的.tw),各自有獨立不同的域名爭議解決機制,然而目前UDRP仍是世界上最常被用來處理域名爭議的紛爭解決機制。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展,今年底起網域名稱字尾的「.com」、「.gov」(也就是「頂級域名」),將開始出現「.游戏」、「.app」等不同的字尾,這些新的字尾被稱為新通用頂級網域名稱(New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 Names,下稱:新通用頂級域名)。在新通用頂級域名出現之後,商標權人雖然有其他新的管道來處理域名爭議問題(如「統一快速暫停系統」),商標權人面對他人濫行註冊的各種域名時,仍可透過UDRP來處理域名搶註、域名爭議的問題。因此,為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在網路世界不受侵犯,商標權人應對此一世界上最常用之網域名稱紛爭解決機制有所認識。
至於註冊在.tw或.jp等國家頂級域名底下的域名則另外適用其他爭議解決機制,礙於篇幅,則不在本次介紹的範圍(如註冊在.tw底下的域名爭議,則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d Resolution Policy)

-背景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自1999年ICANN核准實施迄今已有十多年的歷史,目前適用於註冊在通用頂級域名(如.com、.net、.org)底下的域名,也適用在註冊於少數國家頂級域名(如.nu、.tv、.ws、.co),下的域名。新通用頂級域名上路後,UDRP也將繼續適用在新通用頂級域名下的各個域名。

商標權人如欲主張域名侵犯商標權而應予註銷或轉讓給商標權人者,依據UDRP規定應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提起投訴。目前接受UDRP爭議投訴的機構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美國國家仲裁協會(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及捷克仲裁法院網路爭議仲裁中心(The Czech Arbitration Court Arbitration Center for Internet Disputes)。投訴人的投訴將由上列各個域名爭議機構交由具處理域名爭議專長的獨任行政專家組裁決投訴是否成立,投訴人亦可選擇交由三人專家組進行裁決。

投訴書均應以電子檔案形式提出。投訴費用為美金1,300元起,依各爭議解決機構、一次投訴的域名數量、選擇一人或三人專家裁決不同,以決定具體投訴費用之金額。

-案件處理時程

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運作為例,從投訴人遞交投訴書起,至收到專家組裁決為止,若無其他程序應補正事項,或案件事實並非特別複雜者,大約歷時2至3個月左右。

-爭議程序中使用的語言

依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規則(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規定,爭議程序的語言原則上為爭議域名註冊協議所使用的語言,然而審查的專家也可以參考案件相關事實,裁決使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所請求使用的語言。例如,註冊協議為中文,然而證據顯示被投訴人顯然具有理解英文的能力時,專家可裁決爭議程序以英文進行。

-投訴人必須證明的三個要件

投訴人若欲取得有利於己的裁決,則必須舉證證明以下三個要件:

  1. 被投訴人的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3.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第一個要件:域名與商標文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在判斷第一個要件時,僅是單純比較爭議域名字串與商標文字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爭議域名整體以投訴人的商標文字為主要識別部分,原則上即屬混淆性相似。爭議域名如有蓄意錯拼投訴人的商標文字、或在商標文字外包含其他不具有識別性的描述性或通用性文字(如:best、shop等),通常仍被認為屬於混淆性相似。縱使是加上.com、.net、.org等原頂級通用域名,也不會被認為足以排除爭議域名與商標間使人混淆的事實。

-第二個要件: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在判斷第二個要件時,因為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是否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通常對投訴人而言是難以證明,而為被投訴人最清楚知悉。因此,通常只要投訴人能夠提出一定的初步證據(prima facie case)顯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此時專家組就會認定被投訴人負有提出證據的義務(burden of production),來支持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具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投訴人可以提出的初步證據包含商標註冊證明文件,並主張被投訴人與投訴人之間並未存在任何從屬、認可、授權、背書或經銷的關係、也從未授權被投訴人得以使用商標文字來註冊域名。
投訴人也可以提出初步證據或說明,主張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並非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例如:爭議域名被用來作詐騙網站之用)、被投訴人不可能因為爭議域名而廣為人知(例如:被投訴人的姓名或網頁上自稱的名號與爭議域名毫無關連)、或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屬商業性使用,或者顯然係為了誤導消費者而設立的。投訴人若能舉出上開各項證據或主張,專家組通常會認定投訴人已經提出了足夠的初步證據,而提出證據的責任應轉移到被投訴人方。

UDRP第4條(c)項則規定了三種被投訴人可以證實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方法:

  1. 被投訴人在接到有關爭議通知之前,被投訴人已經或可以證明準備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爭議域名或與爭議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2. 被投訴人(作為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但已因爭議域名而廣為人知。
  3. 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的使用屬於合法的非商業性使用或合理使用,無意為謀取商業利益而以誤導的方式轉移消費者的注意力或損害爭議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的聲譽。

被投訴人可能主張自己是受授權使用商標文字之人,又或者是合法銷售商標權人的商品。然而被投訴人必須提出相關授權證明文件或合法銷售的資料。甚且縱使被投訴人係經合法授權的銷售人,被投訴人必須有確實販賣該商品的事實,也必須僅販售該商標的商品,否則無異以商標文字誘導消費者購買其他商品。

因此,被投訴人必須在網頁上清楚地標示其網站與投訴人間之關係;最後被投訴人也不應該大量註冊與商標文字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導致商標權人無法在網際網路世界中,妥善地呈現自己的商標。否則縱使被投訴人與投訴人間具有合法的授權或銷售關係,被投訴人仍可能被認定對爭議域名欠缺權利或合法利益。

-第三個要件:被投訴人惡意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

UDRP提供了幾個例示,說明被投訴人可以被認定為惡意註冊、使用爭議域名的情況,例如: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目的是為了出售給商標權人或其競爭對手來獲取利益、為了阻止商標權人註冊與其商標相對應的域名、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業務、或者故意混淆網路使用者誤認被投訴人的域名或網頁與投訴人商標間具有一定的授權、從屬、贊助或任何業務關係,以謀取商業利益。
投訴人要證明被投訴人係惡意註冊,可以從投訴人本身商標的知名程度、被投訴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投訴人商標、被投訴人註冊的域名本身顯然攀附投訴人商標聲譽、被投訴人大量註冊與同一商標相同或相似的網域名稱等方向舉證,並形塑其主張。同時,若被投訴人的網頁上甚至直接使用投訴人的商標,或者刻意捏造自己就是投訴人所授權經營網頁的形象,也都可能被專家組認定為被投訴人惡意註冊爭議域名的證據。

投訴人要證明被投訴人惡意使用爭議域名,最常見也比較容易證明的方式,是提出資料證明被投訴人使用爭議域名的方法,是為了製造被投訴人與投訴人商標間具有一定關係的假象,來銷售自己的服務或商品。若網頁內容明顯涉及網路釣魚,用來騙取網路使用者的資料者,更屬於惡意使用爭議域名的情況。

-救濟內容

UDRP提供商標權人透過投訴可以請求專家組裁決將爭議域名註銷或轉讓給投訴人。一旦專家組裁決爭議域名註銷或轉讓給投訴人後,被投訴人可在十個工作天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通常是受理註冊機構(Registrar)所在地的法院或被投訴人註冊域名時註冊地址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通知爭議解決機構,否則受理註冊機構將直接執行專家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