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簡介

近年來,各式新形態的商業模式興起,為了配合實務的運行所需,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6日提出草案預告,針對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因應其對市場競爭的可能影響,並使公平交易法規範符合現代市場需求。若對草案內容有任何修正建議,應於112年8月5日前,向公平會陳述意見。

本次修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 刪除以「市占率」作為判斷「事業結合」應否申報之基準(修正草案第11條)

關於「事業結合」管制的門檻,現行公平法係以結合事業之「市占率」和「銷售金額」作為申報要求之認定基準。其中有關「市占率」之部分,若事業「因結合而使市占率達三分之一」,或「參與結合之一的事業之市占率達四分之一」,須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之申報。

然因判斷「市占率」時,需先界定何謂「相關市場」,再行後續關於「市場大小」、「個別事業銷售額」、「該事業占相關市場所有供應商總銷售量之比率」等繁雜之計算。此項申報認定基準對於事業而言,有「市場認定困難」、「計算不明確」等諸多疑義。且參考國際間對於事業結合管制門檻的設計,多僅以事業的「銷售金額」作為申報要求之認定基準。因此,為使事業結合申報義務之判斷基準更加明確,節省法遵成本,乃參酌國際間立法例,擬刪除以「市佔率」為判斷基準之規定(現行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一、二款),僅以「事業之年度銷售金額」作為結合申報的單一門檻,並由公平會依行業訂定不同銷售金額門檻。此一修正將使事業在判斷是否構成申報義務時,更為簡便明確。

二、 擴大「聯合行為」規範「事業」之範疇(修正草案第14條)

現行公平法第14條對「聯合行為」之定義,係指「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產品、交易對象等」之行為。然而在實務上,合意共同約束事業活動,而影響市場供需功能的情形,不限於前述現行法所規定「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的水平聯合行為,而尚包含如「上下游事業與原具彼此競爭關係之數事業」或「不具競爭關係之事業,積極促成數水平競爭事業」之聯合行為。故本次修正,將「第三方事業如促成或加入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合意共同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者,增列為受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為」,以加強公平會對於聯合行為之規管力度。

三、 刪除「不當贈品贈獎」規定

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3條禁止事業為了爭取交易機會,而不當提供贈品、贈獎。

依公平會所公告之「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規定,若企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超過一百元,其贈品價值不得超過「該商品或服務價值的二分之一」,又事業辦理贈獎之最大獎項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然考量事業贈品贈獎之促銷活動,有利於新進業者及新產品進入市場,且國際間競爭法亦少對贈品贈獎活動加以限制、規範,為促進自由市場之運作,擬將本條刪除。

四、明定「產業調查」之執行規定與事業違反責任(修正草案第27-1條)

為強化公平會針對產業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之公權力執行,本次修法明訂公平會得基於「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之正當目的」,對一定產業之市場結構、交易行為及競爭情況進行調查,要求相關事業說明或提供必要產業資料,而相關事業原則上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若事業無正當理由,違反其提供資料或說明的協力義務,公平會得依擬新增之第44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五、新增「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於新聞電子報」作為回復名譽的手段(修正草案第33條)

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33條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登載判決書內容之形式,僅限於「新聞紙」。然基於現今網路媒體已成為大眾交流、傳遞、接收資訊之重要媒介,本次修正新增「新聞電子報」亦得做為刊登方式,以符合實際之需求。

六、新增「罰鍰」作為違反「結合」規範之行政罰選項(修正草案第39條第三項)

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39條之規定,公平會對違反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的事業結合情形,可以「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為處分手段。然而考量到此等行政處分之強度極高,可能對違反情節較輕微之事業,造成不相當或難以回復的損害,故擬於本條第三項新增「罰鍰」處分,提供公平會依個案情節輕重為裁罰的彈性。

七、刪除「營業誹謗行為」之行政責任規定(修正草案第42條)

現行公平交易法第42條之行政責任規定所適用的情形,包含第24條的「營業誹謗」行為。考量到現行法第37條對此行為已課有刑事責任,且又參酌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並未對此行為處以行政責任,故本次修法擬刪除「營業誹謗行為」之行政罰規定。

以上快訊由合夥律師郭建中、研究員呂美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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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1日
作者: 郭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