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追劇機上盒?著作權法如何因應新型態的機上盒侵權行為?(一)

壹、前言

「永久免費觀看大量影視節目」、「再也不需要支付第四台及各式串流平台月租費」等廣告宣傳標語,充斥於電視機上盒市場,誘惑著消費者掏腰包加入機上盒使用者的行列。然而,天下豈有如此划算的交易?實際上,當我們追溯這些「免費影視節目」的源頭,便會發現,多半是不明人士透過網路非法上傳的資源,機上盒的盛行已然成為盜版影音橫行的溫床,對影視產業的珍貴著作成果造成嚴重衝擊。

對此,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1]而生的著作權法,自然不能對此威脅坐視不管。面對機上盒這樣新型態的科技產物,著作權法規範及司法實務運作都嘗試跟上技術日新月異的腳步,從最基本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規範,到後續增訂的條文,都致力於為著作人提供更完善的保護,並營造更健全的創作環境。

在過去著作權法修法歷程中,與機上盒密切相關的兩次條文增訂,分別為民國96年的P2P條款[2],以及民國108年的機上盒條款[3]。本系列文章分為兩部分,本文為第一部分,聚焦於民國108年修法前的版本,爬梳過往著作權法如何應對機上盒帶來的威脅。

貳、著作權法第9192條: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在前述民國108年修法之前,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人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保障,即著作人專有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扮演著與機上盒侵權議題密切相關的第一道防線,提供最基本的保護。

從過往機上盒相關案件觀察,常見涉及侵害著作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典型模式為:行為人未經授權非法擷取訊號,將訊號重製為網路封包形式,並透過雲端伺服器,經由網路公開傳輸給機上盒使用者。

如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一件判決中[4],被告王志遠在未經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與中國不明人士合作,於住處設置機房,利用承租的電信與有線電視服務,擷取電視頻道訊號。這些訊號經由解碼器重製後,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即時上傳至雲端伺服器,最終透過網路公開傳輸給使用「安博盒子」的消費者,讓他們能即時觀看這些非法取得的視聽著作。法院認定,王志遠與該中國不明人士具有共同基於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的犯意聯絡,從而侵害了聯利等十一家公司的著作財產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試圖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牟利的行為者外,消費者在觀看網路上非法視聽著作時,基於「網路中繼性傳輸」的技術需求,觀賞過程中會對著作進行暫時性重製。又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重製權,僅明定「合法」網路中繼性傳輸下的暫時性重製不受著作權人之權利拘束,然而,違法侵權內容所生的網路中繼性傳輸,似乎並不屬於上述例外的範疇。因此,儘管至今尚未有著作權人以違法重製為由控訴消費者侵權的案例,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消費者有侵害重製權的疑慮。[5]

綜上所述,由於著作權法保障著作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任何未經授權而實施相關行為者,均構成對著作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該法明確規範了擅自重製他人著作並公開傳輸至機上盒使用者的行為人;此外,凡參與犯行且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的行為人,或在侵害過程中提供助力者,均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P2P條款

約於民國90年代,P2P傳輸軟體興起,如BT、eMule、Foxy、ezPeer等軟體一度風靡一時。由於P2P傳輸軟體採用點對點分散式網路架構,使用者在利用軟體下載檔案時,系統會自動上傳檔案供他人下載,形成一個便捷的去中心化網路資源分享管道,吸引了大量的使用者,然而其便利性也助長了盜版影音的猖獗。P2P軟體的特性,使得使用者只要透過P2P技術傳輸未經授權的他人著作,便會因下載及上傳的過程同時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行為,觸犯著作權法[6]

由於原先著作權法僅能規範P2P技術的使用者,難以遏止惡意提供P2P軟體、助長網路盜版影音交換而從中獲利的業者,因此於民國96年,著作權法增訂了第87條第1項第7款,也就是俗稱的P2P條款。該條款針對意圖供公眾以公開傳輸或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提供可實現上述行為之電腦程式或技術並受有利益者,將「提供」之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對輔助侵權的行為課予法律責任,以加強對網路盜版的打擊力度。

P2P條款在保護著作人免於機上盒相關形式的侵權行為上,同樣發揮了作用。部分機上盒的製造與販售業者會在機上盒中內建P2P軟體,讓消費者購買後,能透過該軟體觀賞網路上非法流傳的盜版影音。此時,除了消費者會因未經授權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而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外,因為有P2P條款的增訂,也讓惡意提供非法機上盒,並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吸引公眾購買使用[7],進而從中獲利的業者,受到著作權法的規範。

觀察至今法院判斷機上盒業者是否適用本條款的相關判決,可以發現有兩個關鍵重點,其一是業者提供的機上盒必須內建相關軟體,而非由使用者自行下載;其二是該內建軟體必須採用P2P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換言之,機上盒業者若要適用P2P條款規定,使用者必須能透過該內建軟體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而非僅能透過該軟體「單純觀看」侵權影音[8]

肆、結語

在民國108年修法以前,著作權法在機上盒相關侵權的應對,主要透過對著作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既有保護,並結合新增的P2P條款,規範了直接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人,以及提供實現上述行為的電腦程式或技術的提供者。這些規範有效強化了在機上盒侵權案件中,著作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法律保障。

然而,隨著科技迅速變遷,機上盒的侵權樣態也隨之演變。業者在機上盒中內建電腦程式或預設路徑,直接連結至第三方非法影音網站,讓消費者能輕易觀看盜版影音,成為新興的侵權方式[9]。此時,機上盒業者不僅不需自行重製及公開傳輸,其內建在機上盒中的軟體也不再以P2P或類似技術運作,透過超連結的運用,業者成功規避了原有法規的適用範圍,形成了法律漏洞。

總結而言,本文大致地描繪了民國108年以前機上盒侵權議題與當時著作權法的互動。而承接前段點出的趨勢,我們將在下一篇文章中,一覽著作權法相應的後續發展,並著眼觀察實務發展現況。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陳羿愷律師、研究員施映竹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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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著作權法第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2]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3]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4]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6號刑事判決。

[5] 章忠信,機上盒侵害著作權之法律防制,著作權筆記,2019年1月17日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54&aid=2889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利用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97年3月31日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59-4e4b9-1.html

[7] 著作權法第87條第2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度民著訴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著上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9] 立法院法律系統,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著作權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2024年12月20日
作者: 郭建中, 陳羿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