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稅制介紹

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後,中華民國(下稱我國)自106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將境外電商納入我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範疇。與之相配合的是財政部於107年1月2日訂定發布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課稅及報繳規定,以期能夠明確規範境外電商營業稅及營所稅納稅制度,進而促進租稅公平。

  1. 境外電商定義:

規範中所指之「境外電商」定義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者。其中電子勞務乃利用數位化技術予以儲存及轉化供使用之服務,包含供下載使用、線上使用、實體地點使用或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1. 境外電商營業稅:

當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當年銷售額超過新台幣48萬時,便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於完成稅籍登記後以兩個月為一期,定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稅的稅率為銷售額的5%,以申報所屬期間末日的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進行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有應納稅額,可選擇以專戶匯款或是現金方式繳納。

  1. 境外電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境外電商營所稅)

當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含個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時,便屬於境外電商營所稅課稅範圍。應依該電子勞務與我國經濟關聯性認定其所取得之報酬是否為我國來源收入。經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部分,便可依相關規定扣除成本費用,並依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來計算應課稅所得額。

境外電商適用之營所稅稅率為20%,課徵方式分為兩種:如應課稅所得額屬於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則國內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便應依法就源扣繳;若非屬扣繳範圍內之所得,境外電商便應自行或委託納稅代理人,於每年法定期間5月1日至5月30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並依專戶匯款或現金繳納完成納稅。

  1. 境外電商落地優勢

落地經營是指境外電商來台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讓消費者可透過網路下單後,由當地公司處理貨品運送及後續相關程序,此模式於經營上之優勢為可與客戶直接接觸、減少因繁雜的物流過程可能產生的問題及糾紛,並可依據當地消費者習慣,創造最適合的交易模式,此外,亦可更了解當地消費趨勢。

除了上述於業務經營上之優勢之外,稅務優勢則為另一面向。若境外電商未落地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於計算所得額時,如無法提示帳簿確認可核實減除之成本費用時,將依據其提供之服務類型,依據我國同業利潤標準或淨利率之30%計算所得額,且其所得額皆須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大多境外電商適用之貢獻程度為50%)計算應納稅額,但若該境外電商經營規模達一定程度後,依據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收入金額將相當可觀,因此當境外電商於我國業務發展達一定程度後,來台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將會是值得考量的發展面向。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境外電商稅制,歡迎聯絡本所法遵專員邱羿甄,電子郵件地址為mchiu@winklerpartners.com

2024年07月18日
作者: 柏禮文, 邱羿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