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AI也成了黃牛,有法可管嗎? - 台灣及外國法規初探

從我國台北大巨蛋開幕賽事票券的爭議,到國際上泰勒絲等明星演唱會的搶票風潮,都可以看到黃牛票盛行造成的負面影響。尤其,隨著科技的進步,黃牛利用先進技術大量搶票進而高價販售的行為,更是造成真正想購票進場的民眾一票難求。有鑑於黃牛猖獗,我國政府也積極因應,從原本對此等票券無法可管,到近期積極立法,並已有工程師因利用AI搶票軟體搶購演唱會門票而遭到警方逮捕的案例[1]。本文將概述我國法規之演變及外國法規對黃牛行為所為之規範,以檢視我國法規是否有進一步修法之必要。

一、黃牛行為態樣

黃牛行為,除了大家所熟知的高價轉售行為,於科技發展下,利用電腦軟體大量搶票的行為(例如:利用AI繞過售票系統所設下的驗證碼、購票數限制等防搶票機制),亦屢見不鮮。甚而,網路上目前亦可見許多賣家出售或提供相關搶票電腦軟體予大眾使用[2]。是以,若欲有效防堵黃牛轉售的行為,似應從根本管制此等「前階段」之黃牛「預備」行為。

二、利用電腦軟體進行搶票之行為
(一)我國法規演進

我國對於黃牛行為,以往僅針對傳統的黃牛轉售行為,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規範。該法第64條第2款禁止非供自用而轉售運輸、遊樂票券圖利之行為。依該法之規定,僅有運輸、遊樂票券的黃牛行為受到規範,且不及於「前階段」的搶票行為。後我國雖於西元2014年就鐵路車票於鐵路法第65條第2項明文禁止「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之前階段搶票行為,惟該等規範仍僅適用於運輸類的鐵路票券。

我國直至西元2023年5月及2024年1月始先後修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下稱「運產條例」 ),擴大票券適用的範圍,並同時針對使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搶票之行為進行規範。詳言之,文創法第10條之1第3項、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3項分別就「藝文活動票券」、「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禁止「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並對行為人科以刑事責任。

(二)外國法規

美國聯邦Better Online Ticket Sales Act[3](下稱「BOTS法案」)禁止使用自動化手段搶票,包含禁止規避票券發行商設下的安全措施來取得超出購票限制數量之活動票券或破壞售票規則。

但BOTS法案就「活動」之定義門檻較高,僅規範舉辦在「可容納200人以上之場館」、且對大眾開放並有在州際間宣傳或販售票券之演唱會、劇場表演、運動比賽。

與BOTS法案相似,英國的Digital Economy Act[4]以及歐盟的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5]也禁止利用自動化手段規避或破壞購票規則取得活動票券,但Digital Economy Act明文規定僅「文化、娛樂及運動票券」受該法案規範。

三、轉售行為之禁止與否
(一)我國法規演進

如上所述,我國過去規範轉售票券圖利行為之規定僅限於「運輸、遊樂票券」,未包含時下民眾熱門搶購之演唱會、球賽等票券。

因此,近期修正之文創法[6]以及運產條例[7]分別針對「藝文活動票券」以及「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之加價轉售為規定。該等規定禁止以高於票面金額販售票券或無票面金額之票券定價販售,違者將處以罰鍰。

(二)外國法規

歐盟除了前述的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外,並未統一禁止轉售圖利之行為,而是交由歐盟各會員國自行決定是否禁止[8]。愛爾蘭[9]、法國[10]以及義大利[11]原則上禁止轉售圖利,但如匈牙利以及荷蘭等國則未明文禁止[12]

美國方面,BOTS法案除禁止以自動化手段取得票券,亦禁止明知或可得而知票券係以該法禁止之手段取得者,在州際商業交易中販賣該等票券。此外,美國各州州法也多有就轉售活動票券為不同之禁止規定。例如,加州規定若未取得活動主辦者或活動舉辦之場館所有人之「書面同意」,則不可在販賣活動票券之場所周圍以高於票券金額之價格販售以轉售為目的取得之票券[13];佛羅里達州法也禁止任何人以「高於原始票價一美元以上」之價格轉售交通、住宿、遊樂、展覽和文化活動等票券[14]

但美國也並非各州均禁止轉售圖利。以紐約州為例,該州並不禁止以高於原票價轉售票券之行為,但就票券轉賣之交易場所則有所限制,禁止在距離活動場所過近的地方進行票券轉賣交易[15];亞利桑那州也有類似規定[16]

可特別注意者為密西根州,該州原則上雖不禁止高於票券原價轉售之行為,但禁止販售、轉讓、使用或持有可以規避售票網站之安全措施或破壞購票規則之電腦軟體。換言之,該州在BOTS法案之基礎上更進一步限制,不只禁止利用自動化手段大量取得票券,更禁止持有或交易搶票電腦程式,以完全杜絕機器人搶票之情事[17]

四、結論與我國立法省思

首先,我國在修法後擴大禁止轉售圖利之票券範圍,可以認為在制度上已更加完善。再者,我國就現代化黃牛行為之管制,已跟上技術發展,禁止使用不正手段大量取得票券。但另一方面,就搶票程式之轉讓或交易,現階段法無明文,本文建議或可參考美國密西根州州法,就轉讓或交易該種程式設下一定限制或為禁止,並配合強力執法,以從根本杜絕黃牛大量搶票行為。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紐約州律師聶季賢及研究生方彥程共同撰述。因文章內容涉及多國資料,為免盡力查證之餘仍有疏漏,相關資料之引用請獨立參照原始資料並為解讀。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娛樂法規相關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lhsu@winklerpartners.com

[1] 請參「搶太妍門票僅須4秒!警破獲首宗AI搶票黃牛 逮30歲台大畢業工程師」一文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9771)。

[2] 請參「開發Max搶票機器人程式違反文創法 竹科工程師被捕」一文〔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30292.aspx〕。

[3] 請參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官網法律資料庫網頁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y/browse/statutes/better-online-ticket-sales-act

[4] Digital Economy Act 2017 s.106,請參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7/30/section/106

[5]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 (2005/29/EC), Annex I, No. 23a (in the amended Annex I),請參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5L0029以及http://data.europa.eu/eli/dir/2019/2161/oj 中之Article 3 (7)。

[6] 文創法第10條之1第2項,條文請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70075&flno=10-1

[7] 運產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條文請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20056&flno=24-1

[8] 各國法規整理請參Face-value European Alliance for Ticketing (FEAT)之「Stop Touting- A Guide to Personalised Tickets in Europe」( https://www.feat-alliance.org/wp-content/uploads/2021/01/FEAT-Personalised-Ticket-Guide-First-Edition.pdf)。

[9] Sale of Tickets (Cultural, Entertainment, Recreational and Sporting Events) Act 2021 §15,請參https://www.irishstatutebook.ie/eli/2021/act/21/enacted/en/html

[10] French Penal Code Article 313-6-2,請參https://www.escardio.org/Congresses-Events/group-registration-conditions以及https://www.legifrance.gouv.fr/codes/article_lc/LEGIARTI000025492294

[11] 請參IQ Magazine之「Industry still against Italy named ticket law」〔https://www.iq-mag.net/2019/03/biz-divided-italy-nominated-tickets/〕。

[12] 請參註8。

[13] CA Penal Code § 346 (2022),請參https://codes.findlaw.com/ca/penal-code/pen-sect-346/

[14] FLA. STAT. § 817.36請參http://www.leg.state.fl.us/statutes/index.cfm?App_mode=Display_Statute&Search_String&URL=0800-0899/0817/Sections/0817.36.html

[15] Arts and Cultural Affairs (ACA) § 25.11,詳細內容為可容納5000人以上之場所不可於方圓距離1500英呎內為交易;5000人以下不可於方圓500英呎內為交易,請參https://www.nysenate.gov/legislation/laws/ACA/25.11

[16] AZ Rev Stat §13-3718 (2022),詳細內容為禁止在戲劇、音樂、運動或其他活動舉辦的場館方圓200英呎內或是鄰近的停車場入口販賣高於原價販售的活動票券,請參https://www.azleg.gov/ars/13/03718.htm

[17] MICH. COMP. LAWS §750.465(2) ,請參https://www.legislature.mi.gov/Laws/MCL?objectName=mcl-750-465

2024年06月26日
作者: 許綾殷, 聶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