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慧(AI)技術的日益精進,AI已逐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並在各個領域發揮其強大的功能。在創作領域,生成式AI(Generative AI)的應用更是蔚為風潮,無論是文字、圖像、音樂等不同類型的作品,都能透過AI直接生成或透過其協助進行創作。然而,AI生成的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引起各界的熱烈討論。為了釐清AI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各國著作權主管機關紛紛表態,亦有國家業已有相關法院判決產生。本文試整理各國目前規範趨勢如下:
一、AI生成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
目前,多數國家的立場均係認為著作權既為保護人類創作的權利,則是否有人類創意的投入將是影響AI生成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的關鍵。是以,由此觀點出發,可區分AI生成作品為「AI獨立生成之作品」或「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之作品」,並以此分類進行討論。若為「AI獨立生成之作品」,目前除了英國等少數國家之外,大多認為此等作品欠缺人力創意的投入,而不應受著作權保護[1]。至於「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所完成的作品,目前多數國家均肯認於此種情形,可賦予AI生成作品著作權的保護。
惟所謂「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到底「協助」的定義為何?人類的投入到什麼程度可認為屬於人類僅係利用AI「協助」創作,實際創意主體仍為人類?均係在判斷是否為「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之作品」時所應探討的重要思考層面。本文認為,若人類在AI作品生成過程中的創意展現越多、投入越多,越可能使該AI生成作品被認定為應受著作權保護的創作。例如:利用人在創作過程中所提供給AI 的指令、參數或素材十分具體詳細,且利用人不斷修正成果,直到符合其創作理念的作品產生,於此情形,AI僅是依指令執行或生成利用人的創意,又或是利用人並非直接利用AI生成的成果,而是本於該等成果進行進一步創意性的編輯、修改等,此等人類創意的投入,均較可能使該等藉由AI協助所生成的作品被認定為應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蓋於此等情形,AI僅為工具,作品之完成仍為人類創意投入的結果,故應賦予著作權的保護。我國、美國、歐盟等區域均採取此等立場,亦即對於「人類創意」的參與有一定程度的要求。
應注意者為,中國大陸對於AI生成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也採取了肯認AI生成創作在一定條件下受著作權保護的立場,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大陸的認定標準似極為寬鬆。在西元(下同)2023年的一件判決中,北京互聯網法院首度肯認了人類運用生成式AI生成的AI繪畫圖片具有獨創性,並受著作權保護。該案中,原告利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並在過程中透過選擇提示、設置相關參數、選定圖片等展現其所投入的智力與其對於該作品的選擇與安排,因此法院認為該圖片符合著作權法中應受保護的客體。而原告作為對該AI模型進行相關設置、調整、選定最終成果作品而展現其智力投入的人,應享有該圖片的著作權[2]。由該法院判決以觀,似認為利用人只要判斷並進行選擇即可認為利用人有創意性的投入,惟類似情形的案件在美國則被美國著作權局認為利用人並未對AI生成作品以「足夠創意的方式」進行揀選或安排,因而該AI生成作品非屬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3]。因前述北京法院判決所採取的創意投入標準十分寬鬆,該等認定方式,是否會為其他中國大陸地區的法院所採用,值得進一步觀察。
二、AI生成作品是否可透過其他權利,例鄰接權,而受保障?
多數國家包含我國、美國、歐盟等區域,於探討AI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時,皆對於「人類創意」一定程度的參與有所要求。惟當AI生成作品被認定不受著作權保護時,是否AI生成的作品即可任意利用呢?本文認為,如下指令生成AI之操作者,對於所下之指令仍有一定的貢獻,他人任意使用是否公平,或為立法政策可以思考的問題。就此,我國或可借鏡其他國家之情形以為參考。依現行可知之立法例或立法政策之討論,於認定AI生成作品應加以保護之情形,或有人主張可以鄰接權進行保護,亦有國家係以創設其他專有權利的方式加以保護。以下分述之。
所謂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例如表演人對其表演的權利、錄音製作者對其錄音的權利、廣播機構對其廣播的權利等。有些國家認為,此類作品,雖不適宜用著作權予以全面性的保護,但為鼓勵相關作品之創新,故仍以鄰接權賦予部分的保障。此一鄰接權的概念,或亦可用於AI生成作品的立法保障[4]。例如,賦予下指令生成AI的操作者,享有限制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其AI生成作品的權利,或享有收取一定使用費的權利。
除鄰接權外,創設特別權利予以保障,似亦是可行的作法之一。例如:烏克蘭於2023年1月施行之新法,即賦予無人類參與或由人類藉由電腦軟體所生成作品一特別權利 (sui generis rights)。在電腦軟體或AI生成作品時,該電腦軟體或AI之擁有者,即取得系爭作品的權利,惟此等特別權利不包含人格權,而僅有對該作品的使用、防止他人使用等權利保障[5]。
三、小結
隨著AI技術的快速發展,AI生成作品的權利保護問題已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各國對於此議題的態度不一,但都面臨著共同的挑戰:是否該賦予AI生成作品或人類利用AI協助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的保障?縱給予保障,保障範圍又應如何劃定?各國對此等議題之回應,值得進一步關注。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資深律師陳思涵及研究員呂美共同撰述。因文章內容涉及多國資料,為免盡力查證之餘仍有疏漏,相關資料之引用請獨立參照原始資料並為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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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黃齡玉著,司法周刊第2172期 (2023-09-01)、第2173期 (2023-09-08)、第2174期 (2023-09-15)「ChatGPT 熱潮下所引發生成型AI作品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之探討」一文(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933909-f2865-1.html;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4-933908-ef7a1-1.html;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933907-e3ba1-1.html)。
[2] 參劉汶渝著,台灣人工智慧行動網「AI作圖之著作權爭議——以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為中心」一文(https://ai.iias.sinica.edu.tw/copyright-of-ai-generated-image-china/)。
[3] 參美國著作權局2023年2月21日標題為「Re: Zarya of the Dawn (Registration # VAu001480196)」之信函,第8-9頁(https://copyright.gov/docs/zarya-of-the-dawn.pdf)。
[4] 參國際商標協會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 Outputs Made by or Made by Means of AI Systems (2023)」調查報告(https://www.inta.org/news-and-press/inta-news/copyright-committee-issues-report-on-copyrights-and-neighboring-rights-in-ai-generated-and-ai-assisted-works/),及葉奇鑫著「當電腦也開始創作—人工智慧著作未來可能之立法保護方式初探」一文(https://tinyurl.com/4awtyjma或https://www.davinci.idv.tw/download)。
[5] 參國際商標協會著作權委員會「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in Outputs Made by or Made by Means of AI Systems (2023)」調查報告(https://www.inta.org/news-and-press/inta-news/copyright-committee-issues-report-on-copyrights-and-neighboring-rights-in-ai-generated-and-ai-assisted-works/),及Oleh Karpenko著「Ukraine Adopts New Copyright Law」一文(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5e38c04d-59e4-4952-b57d-42bb03351ff8)。
2024年06月11日作者: 許綾殷, 陳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