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文字用於乳製品有識別性嗎?
法院:「A2」為暗示性標識而不是描述性文字。

紐西蘭「The a2 Milk Company」(下稱「a2牛奶公司」)在台灣註冊多年的「a2」系列商標,因同業意欲註冊、使用類似商標,面臨同業挑戰其「商標識別性」。案經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均肯認「A2」元素不是直接描述乳製品性質的文字,而是一種暗示性標識,具有識別性。

  1. 案件背景

「A2 β-酪蛋白」是一種特定牛奶中含有的蛋白質,與一般牛奶含有的「A1 β-酪蛋白」不同,飲用者在消化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產物。一般相信「A2 β-酪蛋白」比「A1 β-酪蛋白」更不容易造成腸胃不適,也更健康。

全球最早開始銷售僅含「A2 β-酪蛋白」牛奶產品的公司是紐西蘭的a2牛奶公司,該公司早在西元2007年便在台灣申請註冊「A2 MILK」商標,並擁有一系列「A2」註冊商標,包含「A2」、「a2」、「a2 MILK」以及「ATWO」等。a2牛奶公司的「A2」、「a2」、「a2 MILK」以及「ATWO」商標被以缺乏識別性為由,提起異議或評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經審查做成撤銷該四個商標註冊之處分。案經訴願維持智慧局處分,a2牛奶公司上訴至智財法院。

  1. 主要爭點

這一系列案件的主要爭議點在於:「A2」元素用於乳製品是否是有識別性的商標,或只是表彰「某一種牛奶」的描述性文字呢?

智慧局認為「A2」元素用於乳製品,給予相關消費者的印象是乳製品品質、成分有關之說明,並非作為識別來源的標識。a2牛奶公司則主張「A2」元素並非直接描述之文字,而是暗示性標識,依台灣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無法一望即知「A2」是描述「只含有A2 β-酪蛋白的牛奶」。

  1. 法院判決見解

智財法院認為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應該以「台灣」的「一般消費者」認知為準,而不是「乳製品專家」的標準。而「A2」並非字典中既有詞彙,普通消費者難以一望即知其與「A2β-酪蛋白」的關聯。一般消費者需要運用一定程度的思考或推理,才有可能猜測「A2」與「A2-β酪蛋白」乳製品的關係,「A2」元素屬暗示性標識而具有識別性。

此外,法院採取「台灣」「一般消費者」的作為判斷識別性的標準,認定雖有外國資料或是專業學術文章提及「A2牛奶」,然而該等資料並非台灣一般消費者購買牛奶產品前會查詢、接觸的,故無法證明一般消費者對「A2」的認知。

法院並表示在臺灣市場上,乳製品業者可以使用其他文字描述「只含有A2β-酪蛋白」的產品,並不是一定需要使用「A2」、「a2」、「a2 MILK」以及「ATWO」等文字。同業可以直接使用「A2β-酪蛋白」描述其產品,因此a2牛奶公司之註冊商標並不會影響同業競爭,沒有描述性文字應保留給公眾使用的疑慮。

最高行政法院肯認智財法院上述見解,而駁回異議或評定申請人之上訴,確定「A2」元素用於乳製品為具有識別性的商標。

  1. 分析與觀察

本案是「暗示性商標」與「描述性文字」區辨的重要案例。商標的識別性是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為準,乳製品既為生活消費產品,其相關消費者應該是普羅大眾。法院因而以「台灣一般消費者」的認知來判斷「A2」元素的識別性,而不以外國資料或專業學術文章來推斷一般大眾的認知,殊值贊同。

此外,在商標文字與描述性文字有部分相像,但並不完全相同時,消費者往往需要運用一定程度想像,而不能一望即知其與描述性文字的關聯性,差別僅在於運用的想像力多寡,在此便是暗示性商標存在的空間。再者,既然商標文字(「A2」)與描述性文字(「A2-β酪蛋白」)並不相同,則競爭同業事實上仍可以使用描述性文字,商標的註冊並不會危害市場競爭秩序。本系列判決從描述性文字不得註冊之規範目的(亦即商標註冊對同業使用的限制)出發,判斷「A2」非描述性文字,為暗示性商標的在市場上的存在空間,提出了合理、清晰的標準。

本系列判決為特定文字究竟應歸類為「暗示性商標」或「描述性文字」,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參考。「相關消費者的範圍及其認知」以及「對競爭同業使用的影響」是重要的兩個因素。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陳羿愷律師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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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7日
作者: 郭建中, 陳羿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