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修法動態

繼商標法於112年5月9日修正,並且定自113年5月1日開始施行後,為配合商標法之修正並且推動及落實,行政院經濟部於113年4月30日公告訂定「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同年5月1日公告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並且修正「商標法施行細則」和「商標規費收費標準」。本次修法因應商標法的修正及新制度的推行,分為以下六項重點:

修正商標申請要件及相關程序:

本次修法對依商標法及其細則所為之申請,增訂了申請人主體適格要件。修正條文明定當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欲作為商標申請人時,必須檢附其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減少審核通知補正的時間;此外更明定了申請商標註冊要有將商標真實使用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意圖,而當商標專責機關對其真實使用意圖有所懷疑,認為有審查必要時,便得依其職權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說明之。

同時,申請文件中應載明的內容亦在本次修法中有所調整。包含在商標註冊、商標加速審查、商標授權登記及商標移轉登記之申請書上,除原來規定應記載事項外,增訂應載明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若申請人有委任代理人,則另須載明代理人之登錄字號。另若申請註冊商標圖樣含有外文,除記載其語文別外,尚須於申請書上記載其中文意譯。

關於申請文件的另一修正重點為將商標的功能性部分增列入得以虛線表現的範疇,申請人必須將商標圖樣中具功能性的部分以虛線呈現,或於申請書中聲明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方可註冊。

修正代理人資格及訂定商標代理人管理及登錄辦法:

基於商標法於112年修正後,增訂了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條件,規定代理人除在國內有住所外,尚須為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或是取得資格並向商標專責機關登錄的商標代理人。因此本次修法針對代理人兩種資格的區分多有文字調整,並且訂定「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詳細規範商標代理人的資格與登錄等各事項,以適度管理商標代理人。

建立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

本次修法配合商標法新增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於「商標法施行細則」建立了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機制,排除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適用,並且訂定了「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明定加速審查機制適用的案件類型、申請加速審查時應載明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繳納之規費,以及加速審查的程序等事項。

在兩種狀況下申請商標得被認定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從而核准進入加速審查程序。其一為申請商標註冊所指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再者為所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已實際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並在商業上有取得權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後者所指之情形,包含例如:申請商標遭第三人未經同意使用或就使用進行相當準備;因申請商標的使用,收到第三人的侵權警告;或第三人對申請商標請求授權等情形。

申請人必須於取得商標申請案號後,並在智慧局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之前,提出加速審查申請。加速審查程序會在申請人規費繳納齊備之日起立案。立案後,審查人員會就申請人所提交之事實理由證據進行審查,如判斷證明文件齊備且符合加速審查要件,審查人員原則上會在兩個月內發出第一次審查通知,並於後續補正後15日內作成最終審定;而若判斷證明文件不齊備,則會於立案10日內通知補正,並視補正事實理由證據判斷是否得依加速審查程序做成審查通知,抑或是不受理而依一般案件審查時程進行。

確立變更申請人名義及商標權移轉登記之申請主體為權利繼受人:

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的修正中,確立了申請移轉商標註冊申請所生的權利(變更申請人之名義),或申請移轉商標權(商標權移轉登記),應由權利繼受人作為申請主體,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增訂商標審查階段得提出第三人意見書情形:

商標法施行細則中最後一項修法重點為,增訂得對商標註冊案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之情形。任何人在商標審查階段,對於申請註冊商標有不得註冊之情形,均得提出第三人意見書,並於其載明申請案號、不得註冊之法條事由及相關事證。若該第三人意見書經採認,商標專責機關必須限期申請人陳述意見,方可將該第三人意見書作為核駁審定之事實及理由。

配合修正規費收費標準:

為因應以上商標相關機制的增訂,包含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及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機制,「商標規費收費標準」配合增訂此二機制之收費規定。明定加速審查費為每類新台幣六千元,申請商標代理人登錄或異動登錄則為每件新台幣五百元。

本次配合商標法112年5月9日修正條文所修正與訂定的諸項規範,均自113年5月1日與新修商標法一同開始施行。

以上文章由資深顧問顏嘉利、研究員施映竹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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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29日
作者: 顏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