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仿冒!海關修正處罰標準 小額私運也難逃

行政院財政部關務署於今年2月底預告,將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的部分條文。其中針對「小額私運」的修法,將仿冒品排除於免罰範圍之外,希望能藉此徹底打擊仿冒,有效維護智慧財產權。

我國《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另,現行關務署發布的《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應處罰鍰之案件,且貨物非屬槍砲、彈藥、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若未超過新臺幣5000元,則可免處罰鍰。因此,原則上「私運」貨物,需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新臺幣5000元以下的「私運」,可免處罰鍰。此即所謂「小額私運」免罰之規定。

現行的《減免處罰標準》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小額私運的貨物若為仿冒品,免罰之規定可能形成一個便利仿冒品進出之漏洞,增加仿冒品於市場之流通機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正品的意願,對正品品牌造成不公平競爭。根據關務署發布「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表(113年)」,我國去年進口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為433件,仿冒品總數為271,748件,數量仍不少。此外,由於是「私運」,政府徵收不到這部分的關稅,更是造成政府財政損失。

第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本文規定,「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此規定並沒有如《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小額私運免罰的規定,導致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者,不得免罰,而私運者反而享有小額免罰的待遇,此「『報運』不得免罰,『私運』免處罰鍰」之結果,不僅使得處罰標準不一致,還可能變相鼓勵小額私運仿冒品。

為了能夠有效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行為,關務署於114年2月26日預告將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限縮了小額免罰的適用範圍,於但書中增訂「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不適用小額免罰。此修正草案預計於6月正式施行。屆時,除了私運貨物為槍砲、彈藥或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外,縱使私運的仿冒品的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價格未逾新臺幣5000元,仍將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因此,仿冒品的輸出、輸入,無論經申報或私運,均須面臨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不過此次修法仍有幾個待解決的議題。首先,貨物為真品或仿品,有時難以區辨?當出現爭執時,又該如何證明為真品?這些都是修法草案正式上路後,可能會面臨的問題。

至於不小心或未注意其有攜帶仿冒山寨品入境的旅客,例如僅因身上穿戴假貨,是否也將受到處罰?根據大法官釋字第521號解釋意旨,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之處罰,仍應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吳霈栩律師、研究員曾硯琳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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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9日
作者: 郭建中, 吳霈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