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可以二手轉賣嗎?淺談數位著作之權利耗盡原則

數位時代的來臨,改變了眾多消費者的消費模式。許多人不再購買傳統紙本書籍、實體CD,改為透過各種電子裝置閱讀電子書,下載音樂檔案,或透過串流平台聆聽音樂作品。過去,當書籍、音樂CD購買後不再需要,大可將其轉賣給其他消費者。但如今所購買的電子書,或iTunes帳號中的音樂檔案,可以合法轉售嗎?數位著作是否存在二手(次級)市場?甚至,如何合法進行數位著作的移轉?均為數位著作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討論重點。

權利耗盡原則的核心概念

著作權人被賦予多種專屬排他權利,亦受相關例外規定之限制,例如:「權利耗盡原則」及「合理使用原則」。美國著作權法第109條規定「權利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著作權人在第一次銷售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後,著作權人之專屬「散布權」即屬耗盡。該原則的目的,在防止著作權人過度擴張其權利,使著作物得以自由流通,被充分利用,促進社會進步及文化發展。

為了上開公益目的,我國著作權法亦納入「權利耗盡原則」,劃清著作權人對其著作物控制之界線,給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例如:可將合法取得之書籍、畫作、CD、DVD光碟二手拍賣或贈與他人…等。

當「權利耗盡原則」面對「數位科技」

隨著數位著作市場擴張,亞馬遜公司積極研發二手數位著作交易模式,並在美國取得相關技術專利[1],使用者可直接在平台進行二手交易。

然而,數位著作能否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仍然存有相當爭議。

數位著作由於重製成本低,二手物與新品幾無差別,無折舊問題,也沒有如實體物交易所產生的物流成本。每當數位著作以二手物再次進入市場,都是與著作人之全新著作直接競爭。次級市場的出現,強烈排擠了著作權人所控制的市場,著作權人自然反對次級市場過於熱絡,因而強烈主張「權利耗盡原則」無法適用於數位著作,以確保其權益。

美國ReDigi案例

美國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一案中,被告ReDigi公司提供轉售合法數位音樂檔案之線上服務,遭原告Capitol Records為首的數家唱片公司,控告侵害原告著作權人之「重製」與「散布」權。2018年12月12日,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對此作出判決[2]

ReDigi提供用戶上傳待售音樂檔案至雲端儲存空間,供買家下載購買檔案。ReDigi特別強調,整體流通過程均維持「單一」檔案,並未製造複數檔案,與實體CD二手買賣無異,並援引「第一次銷售原則」作為抗辯。

美國著作權法規定,當著作重製物固著於一個「新實體物」時,即構成重製。上訴法院肯定地方法院見解,認為用戶上傳或下載檔案時,不論流通檔案是否維持單一,因為數位音樂檔案從不同的硬碟重現,著作已固著於「新實體物」,構成重製。因此,法院認定ReDigi服務侵害原告之專屬重製權。

關於被告ReDigi公司所提出「第一次銷售原則」之抗辯,法院首先指明,此原則只適用於「散布權」,不適用於「重製權」,無法作為侵害「重製權」的抗辯。

至於「散布權」侵害,法院指出第一次銷售原則僅適用於「著作權人授權流通」之實體物(例如,唱片),用戶在ReDigi平台上所轉售之檔案,已是「未經授權重製」的新一份檔案,不符「依法製造」之重製物要件。因此,本案不適用第一次銷售原則。

法院甚至表示,使用者如欲合法轉售其所有之音樂檔案,應以該檔案所原始下載之載體作為銷售標的,如:iPod 、USB硬碟,或記憶體裝置…等。

我國市場情形

在台灣,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抗辯之主體,為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現行市場上,數位著作人多以「授權使用契約」授權數位著作之使用,使用者所取得僅是「使用之授權」,並未取得「所有權」。此與傳統紙本書或實體CD之情形截然不同。既然使用者從未取得「所有權」,著作權法所規定「權利耗盡原則」即無從適用。

即使雙方約定移轉檔案所有權,網路上之傳輸行為屬「公開傳輸權」之範疇。依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見解,我國著作權法之散布權,係規範「實體物」之所有權移轉,公開傳輸權與散布權並不相同,並無耗盡之問題,亦無法適用。[3]雖然我國目前尚無相關案例可供參考,然而,將散布權限縮於實體物移轉,在數位著作交易市場之現況下,是否有其調整之必要,仍值得繼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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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亞馬遜公司「Secondary market for digital objects」,美國專利證書號8364595,2013年1月註冊公告。蘋果公司亦曾申請數位物二手交易機制技術專利,美國專利公開號20130060615,未回應機關來函而於2015年10月遭美國智財局駁回。

[2] Capitol Records, LLC v. ReDigi Inc., 2018 WL 6518076 ( 2nd Cir.(N.Y.), Dec 12, 2018).

[3]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 年5 月23 日電子郵件1020523c之說明。

2019年10月16日
作者: 郭建中, 吳彥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