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年對於商標權物品進出口管制方式,係以“商標出口監視系統運作執行程序”方式向國際貿易局登錄,由海關依照該登錄商標資料僅對出口物品予以監控。惟伴隨我國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侵害智慧產財權物品案件進口案件日益增加,財政部特於九十二年六月訂定“海關配合執行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益保護措施作業要點”,以加強我國對於邊境智慧財產權之進出口管制措施。茲對於該作業要點中商標權物品部份管制申請及作法分述如下:
一、申請程序
針對該作業要點對於商標權物品部份,毋論是商標權利人、商標被授權人或商標代理人皆可就涉嫌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直接向海關申請檢舉或提示,其中“檢舉“乃是針對侵害商標權物已掌握具體資料時向海關提出之申請,海關將依申請人所提之具體資料針對進出口侵害商標權物即時執行查扣,而”提示“則是針對有可能被侵害商標權物但尚未有具體資料時所提出之申請,海關會依申請人之提示申請,針對進出口疑似侵害商標權物特別留意並查扣。基本上,申請檢舉或提示所檢附之文件大致相同(1.商標註冊影本2.真品及仿品照片3.代理證明文件),惟申請檢舉乃是針對已明確發現有輸入或輸出涉嫌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時提出,故其所要求資料必需更加詳細及明確(例:需提供涉嫌侵權之進出口廠商資料及其他具體資料等)。
海關一旦接獲上述申請,將會對申請人發予接受受理或不受理申請之通知函,對於接受受理之提示申請,自通知函之日期起算一年為其申請保護期間,屆期如有需要可再申請續展。
二、認定程序
對於己受理檢舉或提示申請,經海關查核到貨物與檢舉內容或與提示侵害商標權外觀相符時,即會儘速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需於一定時間內至海關進行認定,同時海關亦將通知貨物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或其他能證明無侵權情事(例如係向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購得等)之文件。針對提示申請者,若海關於一個工作日內經聯繫未能取得相關資料,又無其他違反進出口通關規定情事者,海關通常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將貨物放行。
三、疑似侵害商標權案件處理方式
1. 進出口人如無法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能證明無侵權情事之文件,海關將依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移送法案。
2. 進出口人如提出授權資料或其他能證明無侵權情事之文件,則海關將另行通知檢舉/提示申請人,檢舉/提示申請人如未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反證,則海關取具代表性樣品後即會放行,但檢舉/提示申請人得於上述期限內,依商標法第65條規定以供擔保方式申請海關先予查扣,或向法院申請保全,再由海關配合執行查扣。而被查扣人亦可依商標法第65條規定以供相當擔保方式請求海關癈止查扣。
綜上所述,乃為商標權物品管制措施之介紹,透過該檢舉或提示申請方式不失為有效防止商標權侵權物輸入或輸出市場的有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