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公眾人物事業發展,名稱不但形塑出越具鮮明之識別性,亦累積相當經濟價值。知名程度越高,名稱所蘊含之消費商機越龐大。歌手鄧紫棋的香港經紀公司「蜂鳥音樂有限公司」,在大陸及香港地區,將「鄧紫棋」及「G.E.M.」藝名申請註冊為商標使用。在雙方結束合作關係後,經紀公司所有的這些商標,是否會阻擋藝人「鄧紫棋」繼續使用原本藝名?在台灣,momo親子台日前針對前曾為momo台「焦糖哥哥」之藝人陳嘉行(現已離職),於近期出席公開演出活動時,繼續以「焦糖哥哥」自稱,侵害momo台所有「焦糖哥哥」商標(註冊第1345046號及註冊第1345145號),要求陳嘉行不得再於活動展演上,使用「焦糖哥哥」自稱。陳嘉行透過臉書平台公開後,隨即引發熱烈討論。
實務上,為了防止名稱受不肖人士攀附侵擾,經紀公司常將旗下藝人之藝名,申請商標註冊,以確保其經濟利益不受侵害。此舉在雙方維持合作關係時,利益一致,尚不致產生糾紛。然而,當旗下藝人與經紀公司分道揚鑣時,藝名的歸屬經常成為雙方爭執重點。
經紀公司為合法商標權人,得依法主張排除他人使用,而藝人常主張享有民法保障之姓名權及人格法益。美國商標法及專利商標局《商標審查程序手冊》(The 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中規定,商標有他人著名姓名者,除非取得其書面同意,否則不得註冊。本文試釐清我國商標法規定中,調和姓名權及商標權衝突之方式。
關於商標與他人姓名權衝突之處理:
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倘若商標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而未經本人同意者,不得註冊。由於「著名」姓名、藝名等名稱「眾所周知」的特性,著名姓名、藝名等名稱,能明顯且有效地區分個別主體、表彰主體同一性。若允許他人申請註冊為商標使用,將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影響消費者及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因此,除非經本人同意,否則申請註冊之商標不得有他人著名姓名、藝名等名稱。
由於姓名、藝名等名稱千變萬化,商標法並未禁止申請人以他人「非著名」姓名、藝名等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使用。因此,非著名之姓名、藝名等名稱,原則上仍得為申請註冊。例外情形下,經法院審酌個案事實,判決確定行為侵害他人姓名權者,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亦將構成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由此可見,針對姓名權及商標權,商標法係以名稱「是否著名」,分別規定不同保護機制。若為「著名」名稱,姓名權利人可逕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循求商標異議或評定等行政救濟程序,申請撤銷商標註冊。若被註冊為商標字樣為一般姓名名稱,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權利人須先經過法院判決認定構成姓名權侵害,始得憑法院判決申請撤銷商標。
表示自己姓名及名稱之合理使用:
商標權所維護之商標功能,在於使消費者得以「正確」識別來源,並保障公平自由競爭之市場秩序。姓名權為民法規定之人格法益,公眾人物藉由積極曝光,使特定名稱與公眾人物產生緊密連結,同屬姓名權利範圍,具有一身專屬性。當商標權人和事實上姓名權人分屬不同主體,商標權人以外之姓名權人表示自己名稱時,商標法將如何評價?
依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此情形即為商標的合理使用,以避免商標權人權利濫用。
在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下,姓名權人仍得基於正當行使姓名權,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況,姓名權人為該名稱原始指涉之真實主體,其使用並未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亦無排除或避免之必要。
結語
在商標權人及姓名權人屬不同主體時,按照姓名、藝名等名稱是否著名,商標法分別賦予姓名權利人,不同商標救濟管道,給予權利人以自己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之機會。
除此之外,姓名權人仍得合法行使姓名權,以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或名稱。藝人陳嘉行繼續使用原藝名來表示其身分,並參與公開活動,可以主張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不受原公司商標權之拘束。
歌手鄧紫棋能否在大陸及香港地區繼續使用其藝名來表示其身分,必須依據大陸及香港地區的商標法決定。按照香港「商標條例」第1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2條規定,歌手鄧紫棋似仍得合法繼續使用其藝名。
建議未來有意以個人名稱發展事業者,一開始即以自己之姓名、藝名等名稱,申請註冊為商標權利人,以事前杜絕此類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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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2日作者: 郭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