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個人自主決定權之保障—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開始施行,立法目的在於保障病人之知情,決策與選擇權。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即於其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皆能以預先決定之方式,獲得法律之保障並貫徹其意願,以有尊嚴的姿態,走完人生的最後一段旅程。

因此,立法重點在於,意願人事前之「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 AD),亦即,一旦意願人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痛苦難以忍受、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時,事先透過醫療團隊人員之諮商,藉由親屬以及醫療代理人共同討論,由意願人決定是否欲以「醫療介入」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預立醫療決定也將減輕親屬及醫療代理人之內心壓力,能以最尊重意願人之方式,決定醫療行為。

以下,謹整理關於該法常見之疑義並提出摘要說明。

(i) 外國人也可以簽屬「預立醫療決定」嗎?

可以,具完全行為能力(備註: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為年滿20歲,惟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領有健保卡之外國人,即得簽屬「預立醫療決定」。

(ii) 如何簽署「預立醫療決定」?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前,須先至特定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諮商會議需由意願人本人、意願人之二親等內親屬至少1人(如有正當事由,可檢附理由而不出席)、醫療委任代理人(可不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而不出席)及諮商醫療團隊人員、共同討論當意願人處於上述五款臨床條件時,決定接受、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經諮商會議後,意願人得決定是否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並由兩位見證人見證或公證,且經醫療機構核章,註記在健保卡上,發生預立醫療決定之效力。

(iii) 單身、獨居、跟家人已沒有聯絡、家人沒空檔或喪親等原因,沒有二親等內親屬可陪同參加,可以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嗎?

可以,只要提出二親等內親屬事實上無法出席之事由、或是無法參與之書面說明,仍可以進行。

(iv) 同性伴侶可否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登記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是否有身分之限制?

可以,成年(備註: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為年滿20歲,惟2023年1月1日起,年滿18歲即為成年)並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除繼承人外,不屬於意願人之受遺贈人、意願人器官指定之受贈人或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即可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登記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除上述限制外,目前醫療委任代理人別無其他身分之限制。

(v) 若指定兩名以上之代理人而決定有所衝突時,怎麼辦?

意願人於委任代理人時,應先決定委任之順位。醫院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時,將以先順位之代理人意見為醫療決定。若先順位之代理人無法聯繫或不為表示,後順位之代理人方得表示醫療決定之意見。

(vi) 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一定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嗎?

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一定要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經諮商會議後,也可謹慎考慮並與其他家人朋友討論後,再為決定。

(vii) 是否有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可供參考?

有的,請於衛生福利部之下列網址中下載:
https://www.mohw.gov.tw/dl-48462-0fdd14a0-1e16-4c6b-bac8-73209c3cf825.html

(viii) 「預立醫療決定」簽署後,日後生病住院,醫護人員是否即不為積極救治?

不會,僅於預立醫療決定之「五種特定臨床條件」發生時,「預立醫療決定」才會被啟動與執行。若非五種特定臨床條件,醫療人員均須依照醫療常規進行必要之急救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ix)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後,可以撤回或更正嗎?

可以,向醫療機構以書面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即可。醫療機構於收到撤回或變更之書面後,將主動於健保系統上變更或撤回註記。

(x) 如在醫療過程中,意願人意識清楚,但做出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之醫療決定時,該怎麼辦?

「預立醫療決定」依法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因此,於醫療過程中,意願人可隨時以書面變更其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

(xi) 有那些特約醫療院所可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及「預立醫療決定」之服務?

請參閱如下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特約醫療院所名單:
https://www.mohw.gov.tw/cp-16-4598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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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1日
作者: 陳絲倩, 羅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