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音樂現代化法案對數位音樂的影響
2018年10月11日,美國總統川普簽署了《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MMA),該法案被譽為數位串流音樂時代的重要里程碑。
MMA法案為何如此引起關注?究其原因,乃是美國現行的音樂著作授權制度,已無法因應數位音樂產業的蓬勃發展。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美國數位音樂產業究竟面臨了什麼困境?MMA法案又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
一、美國音樂產業之授權制度
一首歌曲通常包含了兩種著作權,分別是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在美國,欲從事音樂串流服務,須要取得音樂著作之「機械重製權」的強制授權,以及向音樂著作集管團體取得「公開表演權」之授權。此外,尚須取得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權和重製權。
(一) 音樂著作之授權制度
美國將音樂著作製作成錄音物並散布的權利,稱為「機械重製權」(mechanical right),該權利受到著作權法第115條「強制授權」(compulsory license)的規範,並採取個別歌曲的授權模式。音樂著作權人將音樂著作重製於錄音物並散布於公眾後,任何人均得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取得製作及散布該音樂著作錄音物的強制授權。此一強制授權制度,係為避免音樂著作被特定人壟斷,以促進音樂的流通和文化發展。
在運作上,欲利用音樂著作之人必須先通知著作權人或著作權局,且必須就每首歌曲逐筆計算權利金。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費率,由著作權使用報酬委員會(Copyright Royalty Board,CRB)決定,該委員會由美國國會圖書館(Library of Congress)任命的3位法官所組成,平均每5年調整授權費率和條件。
美國音樂著作之「公開表演權」(public performance right)(註: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大多是由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ASCAP)和Broadcast Music Inc.(BMI)兩大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以概括授權的方式,協助權利人及利用人雙方,解決大量授權及收取權利金的問題。
集管團體依據利用人不同的利用型態,提供概括授權、按節目授權、按片段授權等多元的授權方式。授權費率之訂定,由各集管團體與利用人自行協議,但須受美國司法部門「同意判決」(Consent Decree)之監督與拘束。如發生費率爭議時,由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分院的「費率法庭」(rate court)決定合理授權金額。
(二) 錄音著作之授權制度
美國數位音樂的錄音著作,可區分為互動式服務(interactive service)與非互動式服務(noninteractive service)。前者是指閱聽人能夠自由選擇想要的歌曲,後者則否。現行數位串流服務業者中的Spotify即屬於互動式服務。互動式服務的授權制度,採取自由授權方式,並由利用人與錄音著作權人自行協議授權金。
二、美國數位音樂產業的困境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數位行動裝置的普及,音樂產業的商業模式已由過去的實體銷售,轉變為數位線上串流服務, Spotify、Apple Music等數位音樂平台業者紛紛崛起。
然而,數位音樂中同一首歌曲可能會發行不同的錄音版本,且涉及大量歌曲的發行,以及不同的音樂服務平台,機械重製權採取單一歌曲授權的模式,無法因應數位科技的快速競爭。加上音樂著作授權欠缺公開透明的資料庫,音樂著作又經常發生權利移轉的情形,導致數位音樂平台業者難以追蹤著作權人,大幅增加了獲得音樂授權的時間和成本。上述問題,導致數位音樂平台業者經常因為授權問題而被起訴。
另外,不同於音樂著作之公開表演權的費率制定方式,機械重製權的法定授權費率,是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政策性導向要件加以衡量,無法反映公平市場價值。雖然法定授權費率每5年由CRB法官進行調整,然而自2006年以來,該費率始終維持在每首歌曲9.1美分,或每分鐘1.75美分的價格,使得著作權人無法獲得公平合理的權利金。
如何改善數位音樂產業的著作權授權困境,並使得音樂著作人獲得相對應的報酬,正是MMA法案希望解決的問題。
三、MMA法案重點介紹
MMA是針對數位時代的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所頒布的法案,其本質上包含了三項法案,包括:音樂現代化法案(Music Modernization Act,MMA)、CLASSICS法案(Compensating Legacy Artists for their Songs, Service, and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Society Act)、以及音樂製作人分配法案(The 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 Act,AMP)。
(一) MMA法案:改善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制度及授權金的分配
MMA法案是針對已灌錄於錄音物之數位音樂著作所頒布的法案。該法案將成立一個非營利的「機械授權團體」(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MLC),統一管理數位音樂著作的機械重製權,並改以概括授權方式來收取、分配授權金。MLC將建立一個可公開查閱的音樂著作資料庫,內容包括著作權人的資訊以及該音樂著作被數位利用之情形。對於無法確認著作權歸屬的音樂著作,MLC有權將該授權金使用在有利於全體音樂著作權人的活動。
關於概括授權費率的決定,改採「willing buyer/willing seller」標準,亦即CRB法官得衡量市場價格因素來決定授權費率。當授權費率有爭議時,將比照音樂著作集管團體ASCAP及BMI的同意判決機制,並由美國聯邦地方法院紐約南區分院隨機配法官,來協商授權金額。
(二) CLASSICS法案:放寬錄音著作保護之客體
修法前,美國著作權法的效力範圍僅及於1972年2月15日以後的錄音著作。CLASSICS法案將1972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之錄音著作,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針對未經授權而進行數位傳輸之行為,構成著作權侵害,適用損害賠償之規定。
(三) AMP法案:擴大錄音著作之受益對象
AMP法案規定,錄音著作之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就其對於錄音著作之貢獻,亦享有分配授權金的權利。該制度之運作,是由CRB法官所指定之非營利集管團體(現為SoundExchange)負責收取、管理並分配授權金,並透過著作權人的指示(letter of direction),將部分權利金分配給錄音著作之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此外,針對1995年以前之錄音著作的授權金,若著作權人受到通知,且未表示反對時,非營利集管團體有權將該授權金分配給該錄音著作之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
四、MMA法案之影響
在數位音樂著作之機械重製權的法定授權制度上,MMA比照公開表演權的「概括授權」模式,大幅減少數位音樂平台業者取得授權的成本,並建立公開透明的資料庫,由單一機構負責著作的授權與監管,能夠有效減少侵權的風險,亦使得著作權人了解權利金的分配方式。機械重製權和公開表演權的權利金費率,雖然仍是由不同的審議主體制定,但是機械重製權費率之訂定,比照公開表演權的方式,採取「公平市場價值」標準,有助於著作權人取得公平合理的授權金。
在錄音著作之保護上,MMA統一了各州州法不一致的規定,使得唱片公司及唱片歌手就1972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之錄音著作,亦能夠自數位音樂平台業者獲得受償。此外,錄音著作之製作人、混音師及錄音工程師,亦享有分配授權金的權利。然而,有論者批評,將1972年2月15日以前完成之錄音著作一概納入保護,而未考慮其著作人是否存在,亦未考慮錄音著作是否取得註冊,將增加利用人使用上的困擾。且該規定使得錄音著作的保護時間過長,不符合著作權法鼓勵創新之立法目的。
整體而言,無論是著作權人或數位音樂平台業者,對於MMA法案大多給予正面評價,認為該法案對數位音樂產業之發展帶來正向的影響。至於MMA法案實施後究竟會帶來多大的變革,仍有待時間的觀察,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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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建中, 吳達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