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可以使用原廠的商品圖片嗎?

有些網路賣家,為了宣傳、展示自己的商品,會從原廠官方網站或網路上擷取他人的商品圖片。這些賣家或許認為,自己販賣的是合法的真品或二手商品,只是借用一下他人的照片,應該沒問題吧?這種未經同意,使用他人商品圖片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本文將探討此一實務常見的問題。

一、商品圖片或照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必須是具備「原創性」的作品,亦即該作品必須是原始獨立的創作,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且該作品必須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其創意程度,不需要像發明專利那樣具有高度新穎性,也不必是前所未見的創作,只要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即可認為具有原創性,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在行銷商品時,製造商或經銷商常會精心設計產品圖片,例如特別安排商品的擺放位置、選擇拍攝角度、搭配背景圖樣或文字說明,甚至進行後製處理,以吸引消費者的目光。這些看似平凡、簡單的圖片,其實蘊含了創作者的巧思與專業技術,具有原創性,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例如,有判決指出,創作人將商品之照片和文字進行排版設計,決定圖片的大小、字體、背景圖樣等,並加入裝飾性的線條和插圖。這些元素的整合展現了創作人的美感和獨特性,因此被認定為受保護之美術著作[1]

另一案件中,法院認定某熔岩餅乾的包裝照片(如下圖一),雖然只是商品的外觀,但攝影者透過安排三個商品的前後位置、運用光線明暗和景深效果,展現了個人風格和創意,因此被認定為具有原創性的攝影著作[2]

圖一

此外,最高法院亦肯認,單純拍攝單一商品包裝之外觀,亦受著作權保護[3]。該案中,攝影者雖然是以「呈現原物外觀」為目的,拍攝了幫寶適紙尿褲包裝盒的照片(如下圖二),但法院認為攝影者在拍攝過程中選擇了適當的物品和地點,調整了光圈、景深和白平衡等設定,以減少眩光,並放大包裝的正面以強調限量包裝的獨特性,對瑕疵進行後製。因此,該照片具備最低程度之創意,屬於具有原創性的攝影著作。

圖二

這些案例顯示,即使是商品的宣傳圖片,只要在創作過程中融入了創作者的個人風格和創意,即便僅有微量程度之創作,仍屬於具備「原創性」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未經授權使用商品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

根據著作權法第26-1條之規定,著作人擁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若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或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照著作權法第91、92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前所述,製造商、經銷商所設計或拍攝的商品圖片,若具有原創性,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或美術著作。若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下載其所擁有著作權的商品圖片,並刊登於網路平台上販售商品,該「刊登商品圖片」之行為,即是以「公開傳輸」的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此舉不僅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91、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並可能負有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刑事責任

根據實務判決,即便僅使用少量(甚至只有一張)他人擁有著作權的商品圖片,或僅販售一件商品,仍然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1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判決指出,即便是真品平行輸入商品之業者(俗稱水貨商),仍應尊重原廠商及經銷商所投入之廠牌形象維護及廣告文宣之著作財產權,其未經授權而使用原廠或經銷商所擁有之商品圖片之行為,已影響原廠或經銷商之潛在商業利益

雖然著作權法中有「合理使用」之規定(即在合理範圍內利用他人之著作,不構成著作權侵害),然而目前實務上普遍認為,利用他人商品圖片販售商品之行為,難以主張合理使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5]特別指出,被告使用原告的商品圖片販售二手的「瞬熱式暖房機」,具有商業目的;且被告僅單純重製圖片,未對圖片進行任何修改或轉化,未賦予其新的價值。此外,被告雖然僅是轉售二手真品,但其不勞而輕率使用他人之商品圖片,已侵蝕了原著作人利用該商品圖片以行銷產品之潛在市場,因此不屬於合理使用。

(二)民事責任

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即便行為人販售商品所獲取之價金不高,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一案件中[6],被告以新台幣588元之價格轉售二手之電動磨甲機,並使用了原告所擁有著作權的五張商品圖片;法院特別指出,現代社會重視智慧財產權,網路賣家於銷售時應負有更高之注意義務,應做最低限度的查證。被告雖然可以合法轉售二手商品,但不得擅自使用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商品圖片進行行銷。該圖片的使用提升了商品的視覺吸引力,對銷售具有附加效果。儘管僅販售一件商品,對原告而言,仍造成無法透過正常授權管道收取圖片使用費用的損失。最後,法院以每張商品圖片新台幣3,000元計算,總計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15,000元(計算式:5×3,000=15,000),並加計利息。

結語

總而言之,網路賣家在網路上販售商品時,切勿隨意使用原廠的商品圖片,以免不慎觸犯著作權法,招致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責任。即便僅使用一張圖片、僅販售一件商品,亦可能構成侵權,​切勿因一時方便而忽視著作權的重要性,而因小失大。建議賣家自行拍攝商品照片,或事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後再使用相關圖片,才能合法且安心地從事交易,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吳霈栩律師、研究員曾硯琳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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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30日

 

[1] 相關判決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智簡字第19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判決。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訴字第75號判決。

[3]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4] 相關判決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智簡字第19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18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40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字第35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2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5號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9號判決參照。

[5] 該案件之一審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判決)認為,被告張貼他人拍攝之商品照片之目的,是為了讓網路買家知悉其所販售之商品為二手真品,符合一般商業習慣,可以讓消費者知悉產品之詳細規格,應屬善意,因此構成合理使用,並未侵害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然而,該判決已被二審判決推翻。

[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