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防詐義務與責任

引言

詐欺案件的數量近年來節節攀升[1],其中電信網路詐欺之比例,更是占地檢署新收案件數之18%至31%[2],網路詐騙之猖狂,可見一斑。而透過社群平台,例如Meta旗下的Facebook、Instagram,投放詐騙廣告以觸及大量不特定受眾,更是常見的網路詐騙模式。

為因應網路廣告詐騙,西元(下同)2024年7月制定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防詐條例」)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列入規範,作為數位經濟防詐措施之一環,並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主管。以下簡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防詐條例下的義務與責任。

 

1. 受規範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其範圍

防詐條例下之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是指透過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廣告之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

基於執法可能、監管量能與防詐考量,防詐條例的規範對象限於「於我國境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我國人可透過網路直接接觸該廣告)」且「數發部認定達一定規模」[3]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在2024年9月數發部第一次公告中,入列的業者為Meta、Google、Line以及TikTok[4]

 

2.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防詐義務

 

2.1 網路廣告平臺本身:自身資訊揭露義務[5]及境外網路廣告平臺類落地[6]

受防詐條例規範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負有對公眾揭露自身營業相關資訊之義務,包括:業者本身及其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等通訊聯絡方式。

倘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其代表人在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有分公司者,依防詐條例,需指定我國境內國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作為其法律代理人。受指定之法律代理人除作為業者之送達代收人,亦負有告知並協助業者執行防詐相關之法律遵循義務,未依規定辦理者,即有可能遭數發部處以罰鍰或公告名稱等處分。

 

2.2 受委託刊播之廣告

2.2.1    廣告主身分驗證、防詐計畫及每年透明度報告[7]

防詐條例課予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不得刊登或推播詐欺廣告之義務。依規定,業者應建立廣告管理措施,包括:(1) 就委託刊登廣告者及出資者進行「身分驗證」;(2) 製作「詐欺防制計畫(下稱「防詐計畫」)」及「每年度透明度報告」。

首先,就「身分驗證」部份,業者應評估風險高低,透過數位簽章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機制(Fast IDentity Online, FIDO)、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 OTP)、銀行帳戶比對等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

就「防詐計畫」部份,業者應評估分析其網路廣告服務遭利用從事詐欺之風險,制定包括刊播管理政策及程序、詐欺預防偵測識別通報機制等的防詐計畫。並且,業者須參酌經公告之疑似詐欺廣告態樣[8],建立防詐風險管理機制,作為訂定前述防詐計畫中,防    詐偵測、辨識及應對相關程序之依循與考量。

就「透明度報告」部份,業者應統計公告依防詐條例而下架之廣告類型、數量及停權用戶數等,並每年發布之。

2.2.2    廣告資訊揭露(廣告實名制)[9]

業者就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之廣告,負有揭露一定資訊之義務,包括:須標示為廣告、記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資訊等。若涉及依法須核准之廣告,需標明許可字號(例如藥品廣告、醫療器材廣告)。若廣告是以深偽技術或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生成之個人影像,業者亦應要求客戶在委託刊播時,一併說明,並於刊登或推播時揭露於廣告表面。但於例外情況,如廣告版位空間有限,可僅標示為廣告,其餘資訊則可置於廣告表層顯示之連結中。又如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屬於已經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身分驗證之非高風險業務關係者,則得例外擇一載明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縱使係經由廣告聯播網或其他自動化投放機制,由他人直接投放廣告,仍負有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10]。業者也負有確認經此方式投放之廣告符合揭露辦法之查驗義務。

2.2.3    涉詐廣告處理與通報[11]

當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播之廣告涉詐時,業者應主動或依司法機關、數發部或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在24小時內[12]移除、限制瀏覽或停播該廣告,並將該廣告託播者及出資者的相關資訊、託播廣告之帳號及電話號碼等提供給司法警察機關,且對託播該廣告之用戶於合理期間停權

應留意者係,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善盡上述義務,對因此誤信廣告而受損害者,業者恐須與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3 保存資料及配合犯罪調查提供資料[13]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義務於合理期間保存足以重建用戶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例如於身分驗證程序所得之資料等。並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溯源,調查犯罪行為人,包括:於收受通知起3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並須保存6個月以供調查;若後續進行相關訴訟,則需延長保存至裁判決定後3個月。

 

2.4 避風港條款[14]

為鼓勵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配合執行防詐條例相關防詐措施,或配合相關機關程序進行處理,防詐條例免除該等業者業務上之保密義務,並免除其因上開防詐措施,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2.5 處罰[15]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若未盡前述防詐義務或未配合訂定及實施相關措施,依其違反態樣,可能被處新台幣20萬至100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被要求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可能遭按次處罰。更有甚者,倘若情節重大,屢未改正者,除可能面臨更高金額罰鍰外,還可能受到流量管制、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處置。

 

3. 防詐條例上路後之後續觀察

防詐條例業於2024年8月2日正式實施,其中就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所課予的廣告實名制義務,亦於2025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於2025年5月間,數發部針對Meta旗下Facebook兩則廣告未依法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做出第一例裁罰,並以單則廣告為處罰基礎,罰鍰金額共計新台幣100萬元。顯見數發部就防詐措施之落實極為重視,且係以個別違規廣告,分別處罰,若違規廣告數量眾多,裁罰金額累計亦甚為可觀。

另外,防詐條例中對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之監管,亦含有流量管制、停止解析、限制接取等措施,作為違反防詐義務情節重大的處罰手段。惟就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及處罰之裁量基準等執行措施,尚待數發部做出進一步規範。就此,亦值得密切關注。

 

本文章由合夥律師許綾殷、資深律師陳思涵及研究員林妏玲共同撰述。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廣告相關法規之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許綾殷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lhsu@winklerpartners.com

 

2025年06月24日
作者:  許綾殷陳思涵.

[1] 內政部警政署之統計資料,參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doc?module=wg057&detailNo=1224599461083222016&type=s

[2] 法務部統計資料,參https://www.rjsd.moj.gov.tw/RJSDWeb/visualize/Visualization.aspx?kind=PC&d=12

[3] 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https://law.mod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150#lawmenu

[4] 參見數發部公告(2024年9月),「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https://moda.gov.tw/press/bulletin/14160)。

[5] 參見防詐條例第28條及該條立法理由。

[6] 參見防詐條例第29條及該條立法理由。

[7] 參見防詐條例第30條及該條立法理由、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驗證身分技術方式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內容

[8] 參見Yahoo!新聞(2025年4月),「警公布第一季刊登違法投資廣告態樣 這類人受害最慘」(https://tinyurl.com/rr82hun)。

[9] 參見防詐條例第31條及該條立法理由、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

[10] 參見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第4條及其說明。

[11] 參見防詐條例第32條及該條立法理由、第33條及該條立法理由。

[12] 參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期限

[13] 參見防詐條例第37條。

[14] 參見防詐條例第38條。

[15] 參見防詐條例第39條及第40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