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介紹

作者:陳采琳
「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乃為國際間行之多年用來加速各國審理發明專利案件之捷徑,即發明專利申請人在任一有簽訂PPH國專利局通過核准後,可將該核准結果提供予其他PPH國專利局參考以加速該國審查,進而獲准註冊。我國近年來發明專利申請案件積案嚴重,在審查人員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有效及快速審理日益巨增之積案,業已成為我國專利局當務欲解決之課體。惟我國因外在因素問題無法與其他國家簽訂PPH計畫,故早於2008年底我國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乃採PPH之精神,推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即由專利申請人將他國對應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提供作為我國專利局審查之輔助參考資料,以達加速審查之效。
有鑑於該方案於2009年試行一年成效頗佳,故智慧局乃於今年初修正該試辦方案,並自2010年1月1日起擴大該方案之適用事由,以使申請人能更加彈性運用該方案,茲就該方案適用之內容及方式介紹如下:
申請的時間點
發明申請案經智慧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皆可提出。
申請事由及所需文件
事由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所需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影本及其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外國專利局於審查過程中所核發之所有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需檢附中文簡要說明)
如前述2)申請專利範圍與台灣所請之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另需檢附差異說明
如前述3)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中,所提及有關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非專利文獻影本
事由二: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
所需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需檢附中文簡要說明),以及其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含中譯本)
如前述2)申請專利範圍與台灣所請之申請專利範圍間有差異,另需檢附差異說明
如前述2)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中,所提及有關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非專利文獻影本,並須說明本件台灣申請案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事由三: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
所需文件如下: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說明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已洽談授權契約、販售型錄等。
審理期限
原則上,申請人如備齊上述各項事由之所需相關文件,自文件齊備日起算約6-9個月可收到審查意見通知函或審定書,惟實際審查時間仍另視申請案件所屬技術領域而定。
總結
筆者認為2010年1月1日修正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實有助申請人加速獲得發明專利之註冊以利其商業上之運用。但有關事由三的「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乃智慧局欲幫助沒有進行國際專利佈局能力之中小企業廠商,亦可以藉此提出申請之事由,筆者雖肯認智慧局之美意,惟其所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十分寬鬆,而目前亦無任何收費機制。然而,該加速審查申請勢必會對一般申請案件產生排擠效應。此外,有關事由三是否可能造成浮濫申請之事由,亦應值得吾人日後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