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於本專題上篇我們談到A公司與美國籍約翰簽訂了聘僱契約,於約翰準備赴台之際,A公司才赫然發覺約翰並未取得大學文憑,在無法申請取得約翰工作許可情形下,A公司欲與約翰依照聘僱契約規定解約,以免觸犯就業服務法所規範之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相關規定而遭罰鍰或拘役之處分。
然而,A公司真的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取得約翰的工作許可嗎?約翰是否會符合其他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工作許可資格呢?
分析:
約翰雖未取得大學文憑,但卻有十多年相關產業的實務工作經驗。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並不是審核其是否符合「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資格的唯一標準,該法條規定受聘僱外國人僅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即可: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
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前揭法條第一款所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係指如律師、醫師、會計師及廚師等已通過專門職業考試,並取得相關證照之專業人士;而第三款規定之跨國企業,係指總公司或母公司在海外,並在兩個以上國家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總公司進行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國生產經營行為,且其營業額需符合規定標準之經濟實體(如國內年營業額需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最後即第四款所規定之「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於實務上,主管機關審核之標準著重於實際且相關之工作經驗,受聘僱外國人需提出先前雇主出具之五年以上服務證明,且該工作經歷與在台欲受聘僱工作內容需相關。
綜上所述,約翰雖未取得大學文憑,並不符合前揭法條第二款之規定,但因其具備十年以上工作經驗,故仍符合該條第四款資格,得以申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工作許可 。在釐清了上述法規規定與約翰協助提供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後,A公司遂得順利取得約翰之工作許可。
後記:
要注意的是,外國人來台工作除會面臨工作許可問題外,亦需面對其在台合法居留問題。有關外國人在台居留、停留之相關法令規定與問題,我們將擇篇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