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某產險公司於今年(九十六)五月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時,未於該會選任獨立董事,金管會日前以違反證券交易法開罰該產險公司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新台幣二十四萬元,這是金管會依證交法規定,要求今年起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制度以來,第一家因未設獨立董事受罰的案件。
獨立董事制度係於九十一年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其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首次引進,並於上市櫃審查準則中要求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至少選任獨立董事兩名。為期進一步落實獨立董事制度,立法院於去年一月十一日公布增訂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二,正式引進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立獨立董事的法源。本增訂條文自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並得自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起適用。
該增訂條文原則上仍賦予公開發行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設置獨立董事,併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設置獨立董事。金管會依該條授權要求已依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 (櫃) 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 (櫃) 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綜言之,僅有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或擬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法規強制設立獨立董事。其他公司均得自公司經營需求之角度,自行決定是否引進獨立董事。
違反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二之條文者,依同法處新台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於新台幣四十八萬至四百八十萬之限額內連續處罰。而法人違反證交法規定依該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本案保險公司係業已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為法規強制要求應設立獨立董事之公司類型,本規定雖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唯應設立獨立董事之公司尚待本屆董事任期屆至,始需依法選任之。本案保險公司提前改選董監未選任獨立董事,遭金管會開鍘科負責人罰鍰,應係該公司進行董事全面改選並提前解任原任董事,使董事任期提前屆滿所致。若該公司於本屆董事任期屆滿前進行補選或部分改選,而未選任獨立董事,應尚無違反違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