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在台灣申請「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該注意些什麼?〉,以及〈宣稱商品很環保不可以嗎?「漂綠」會有問題嗎?– 環保風潮下商品廣告用語之探討〉兩篇文章,我們分別介紹了在台灣申請註冊「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商標,以及在台灣行銷廣告中使用環保廣告用語的相關規範,及應注意事項。
接下來,本篇文章將介紹在歐盟、美國、日本等國申請註冊「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及使用環保廣告用語進行綠色行銷時,應該注意的規範。
I. 歐盟法制介紹
申請商標註冊之相關規範
商標具誤導、欺騙性質者不得註冊
依歐盟商標法第7條第1項第(g)款規定,凡其性質足以使公眾產生誤認的商標,例如對於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有所誤導者,不得註冊[1]。依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所頒布之《商標審查指引[2]》,本款規定應以「具合理資訊、觀察力且謹慎」的相關公眾為基準,並應結合所指定之商品、服務類別綜合以觀,且要求消費者遭誤導之風險達嚴重程度[3]時,始構成本款不得註冊事由規定。
以「PAPER 2 PAPER RECYCLABLE 」商標註冊申請案為例,EUIPO即認為該標識指定使用於第16類之「塑膠製的袋子、包裝、包裹及儲存用品」,以及「塑膠杯」等商品上,具有直接且明顯的誤導性。蓋該標識明顯表示商品係以「紙張」製成,並可回收或再製為「紙張」,但若使用於「塑膠」製品上,對於所針對具有環保意識群體而言,將足以誤導其認為自己所購買的是由可回收紙張所製成的環境友善商品,而非對海洋有害的塑膠製品,因此該標識明顯具有誤導性而不得註冊[4]。
商標不具識別性者不得註冊
除了商標是否具有誤導公眾的可能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歐盟《商標審查指引》中,「Eco」和「Green」等詞彙於環保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中,已被列為僅屬「描述商品服務性質之字句[5]」而不得註冊。
舉例來說,「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即曾被歐盟普通法院認定,其係僅以直觀易懂的方式,表達「品質係實現永續發展目標的關鍵」之意,並不具識別性[6];另在「Think Green」商標註冊申請案中,EUIPO亦認定「Think Green」文字,在環保商品的廣告領域中,屬慣用的表現手法,消費者僅會將其認作鼓勵環保的「宣傳口號」,不具有識別性,而駁回該商標之註冊申請[7]。
自前揭案例中不難看出,若商標中含有環保相關字詞,EUIPO多半認定為不具識別性,而駁回商標申請。因此有認為,EUIPO藉商標「識別性」要件的把關,排除「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之申請,達成商標防漂綠的目的[8],我國相關業者於申請時應多加留意。
一般性規定: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Consumer Empowerment for Green Transition Directive)
在歐盟申請註冊「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除了應注意前述規範外,依歐盟所通過的《消費者賦權綠色轉型指令[9]》,業者於行銷、廣告過程中,亦應留意被認定為「漂綠(Greenwashing)」之風險,避免未限定範圍、籠統地宣稱自己環保,不論在標籤、品牌名稱、公司名稱或產品名稱中,以任何形式(包括文字、圖片、圖形或符號),使用「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eco-friendly, green, nature’s frie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ly correct, energy efficient, biodegradable」等字詞時,皆應劃定清楚明確的範圍,例如:若產品僅部分包裝使用回收材料製成,則不得宣稱整個產品為「環保」產品,並應提出可供查證的證據,以避免觸法。
II. 美國法制介紹
申請商標註冊之相關規範
依美國商標法第2條第(e)項第(1)款規定,若商標使用於申請人之商品(或服務)時,僅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或「虛偽不實說明」者,不得註冊。
一般來說,商標是否僅屬「商品之說明」而不具識別性,應結合申請人所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進行綜合判斷,因此若將含有綠色、環保意涵的文字指定使用於環保商品上,即會被認定為是僅具有描述性的標識。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曾認為,「GREEN CEMENT」一詞僅由描述「關心或支持環保主義」的「GREEN」,以及描述水泥的「CEMENT」所組成,因此「GREEN CEMENT」指定使用於第19類環保水泥商品上,不具有識別性,而不得註冊[10]。此外,「ZERO WASTE TEE」一詞,亦因「ZERO WASTE」僅在描述商品係以「減少材料損失或浪費」的方式製造,「TEE」僅為T-Shirt的別稱,因此,「ZERO WASTE TEE」指定使用於「服裝」等商品上,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11][12]。
依此觀察,目前美國實務經常以「不具識別性」駁回「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申請,不過在「CARBON NEGATIVE FIBER」商標申請案中,USPTO除了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於「天然纖維」等商品,僅在傳達「該纖維產品具有從大氣中去除二氧化碳的功能」,不具識別性外,亦表示申請人應詳細說明「該商品是否確實具備前述功能」,若無法說明,亦構成駁回本案商標申請的理由之一[13]。
可見於美國申請有關環保的商標時,除須克服「識別性」的難關外,仍須注意商標所暗示的意涵,是否與事實相符,以避免因「虛偽不實說明」而遭駁回。
一般性規定:FTC Green Guides
依美國FTC Act第5條第(a)項第(1)款規定,「以不公平競爭方法,以及不公平或欺罔之行為或慣行從事或影響商業者,係屬違法[14]」。為協助業者於行銷過程中遵守本條規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發布《綠色指南》(Green Guides),避免業者提出具有誤導性的環保聲明,以幫助消費者購買名副其實的環保產品[15]。
依《綠色指南》之意旨,環保聲明應具體、明顯、特定(clear, prominent, and specific),且應具有可信賴的科學證據支持(reliable scientific evidence)。若直接或暗示其產品、包裝或服務提供一般環境效益(general environmental benefit)但缺乏證據,或以具有欺騙性或誇大的描述,暗示或誤導消費者其商品或服務對環境有助益等,皆可能遭認定為屬於違反FTC Act第5條規定的行為。
舉例來說,籠統地宣稱自己的商品為「環保產品」,但若缺乏證據證明其產品比市面上所有產品更加環保的話,則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又或是以「比過去環保了50%」作為廣告用語,但事實上該商品的環保效益僅從2%提升為3%,仍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欺騙性;更甚者,即使並未使用環保字眼,但將廣告場景設定為雨林當中,且標語為「購買我們的產品,做出改變吧」,亦可能被認定為具有誤導消費者的欺騙性[16],建議相關業者在美國進行綠色行銷時,應多留意現行相關法規。
III. 日本法制介紹
申請商標註冊之相關規範
與前述歐盟及美國規範類似,日本商標法亦將「商標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之虞者[17]」以及「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服務說明者[18]」規定為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在個案中,日本商標局曾經認定申請商標同時構成上述兩款商標不得註冊事由,而駁回申請。舉例而言,在「Carbon Zero Cloud」商標申請案中,日本商標局認為「Carbon Zero」的涵義為「將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減少到零」,而「Cloud」的意義為「雲端運算」等服務,因此申請商標整體的含義為「碳排放量為零的雲端運算」,若指定使用於第9類之軟體類別,大眾不僅可能將之視為「僅為說明商品或服務品質之標誌」,且「易使人對商品或服務品質產生誤認」,故依商標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駁回其註冊申請。
一般性規範:不當景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
日本《不當景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日文之「景品」是贈品的意思)第5條第1項之規定,同樣禁止對商品或服務的誇大不實表示(優良誤認表示)等構成不實廣告(不実証広告)的行為[19],違法者負有行政責任[20]。
當欠缺合理證據,即使用「環保」、「碳中和」等字詞形容、宣傳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時,可能被認定為不當地表示自己商品較實際情況顯著優良,而違反本條規定[21]。至於所謂「合理證據」應符合哪些標準?依主管機關所頒布之準則[22],該資料必須包含可客觀證實的內容,且該內容與廣告中所聲稱的效果相符。目前日本實務上已出現企業因無合理證據即宣稱其商品為「可生物分解」[23],而遭認定違法的案例,企業於行銷過程中不可不慎。
此外,日本環境省亦制定《環境標誌指南(環境表示ガイドライン)[24]》,呼籲企業於提供消費者環保相關資訊時,應符合資訊必須準確且基於證據、不得誤導消費者、內容必須可驗證等[25]要求,企業亦可以本指南作為行銷、廣告過程的參考。
最後,日本環境協會(JEA)亦於1989年,在當時日本政府環境廳(目前為環境省)指導下,推出日本「生態標章(Eco Mark)」,該協會後於1996年成立「綠色採購網路組織」(Green Purchase Network,簡稱GPN),全力推廣環保產品;協會組織中除有「生態標章事務局」專責推動日本標章工作,底下亦設置有「生態標章推進委員會」及「生態標章專門委員會」專責規格標準之研擬及申請案件之審核。我國業者欲在日本進行綠色品牌行銷及販售環保產品時,亦可透過日本環境協會提出申請,並取得日本Eco Mark生態標章。
結語
綜上所述,業者在歐盟、美國、日本等國申請環保相關商標時,若使用「Eco」、「Green」等一般性的描述性詞彙,將會因不具識別性而被駁回申請。企業於設計選用商標時,應避免選用直接說明之文字或圖樣,建議可優先選擇獨創的,或具有創意或暗示性的文字或圖樣。實務上可參考的成功註冊案例,例如:Patagonia的「BETTER THAN NEW®」商標,並未直接說明其商品之環保性質,而係以「暗示」之方式來間接表達[26],即可獲准註冊。其次,亦須避免使用有誤導消費者之文字圖樣,否則亦會被駁回申請。再者,在行銷過程中,企業亦應謹慎求是,於使用任何環境友善的聲明時,皆應有具體、可驗證的證據支持,並避免不實、誇大的言詞,以免觸法。
以上文章由李佳韋法務專員、研究員黃靖閔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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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1] 參見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Regulation § 7 – 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17/1001/oj).
[2] The Guidelines on EU trade marks (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2302857/2231846/trade-mark-guidelines/1-introduction).
[3] 參見前註(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2302857/2227837/trade-mark-guidelines/2-the-test-for-deceptiveness)。
[4] 參見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mark EM500000018531080, (from TMview: https://www.tmdn.org/tmview/#/tmview/detail/EM500000018531080).
[5] 參見前揭註2(https://guidelines.euipo.europa.eu/2302857/2227882/trade-mark-guidelines/3-word-elements)。
[6] 參見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Third Chamber), T-253/22, ECLI:EU:T:2023:29, judgment of 1 February 2023, “Unionsmarke – Anmeldung der Unionswortmarke Sustainability through Quality – Absolutes Eintragungshindernis – Fehlende Unterscheidungskraft – Art. 7 (1)(b) of Regulation (EU) 2017/1001” (in German).
[7] 參見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rademark EM500000018554384 (from TMview: https://www.tmdn.org/tmview/#/tmview/detail/EM500000018554384).
[8] 參見Timothee Charmeil (2024/12/10), Green Trademarks Under Fire: A Necessary Sacrifice in the Fight Against Greenwashing? (https://legalblogs.wolterskluwer.com/trademark-blog/green-trademarks-under-fire-a-necessary-sacrifice-in-the-fight-against-greenwashing/).
[9] 各歐盟會員國必須在2026年3月27日前將本指令納入國家法律,詳請參見 European Commission (2024/03/27), New EU rules to empower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 enter into force (https://energy.ec.europa.eu/news/new-eu-rules-empower-consumers-green-transition-enter-force-2024-03-27_en).
[10] 參見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Status & Document Retrieval (TSDR): Application 97514155 (https://tsdr.uspto.gov/#caseNumber=97514155&caseSearchType=US_APPLICATION&caseType=DEFAULT&searchType=statusSearch).
[11] 參見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Status & Document Retrieval (TSDR): Document OOA20190816154603 for case SN 88463463 (https://tsdr.uspto.gov/documentviewer?caseId=sn88463463&docId=OOA20190816154603&linkId=2#docIndex=1&page=1).
[12] 參見Kathryn Park (2022/12/13), Green trademarks and the risk of greenwashing (https://www.wipo.int/web/wipo-magazine/articles/green-trademarks-and-the-risk-of-greenwashing-42943).
[13] 參見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rademark Status & Document Retrieval (TSDR): Application / Serial No. 88634968 (https://tsdr.uspto.gov/#caseNumber=88634968&caseSearchType=US_APPLICATION&caseType=SERIAL_NO&searchType=statusSearch).
[14] 本款規定中文翻譯內容參考自:林文宏(2023),〈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第5條新政策〉,《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報》,第215期
[15] 參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Green Guides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topics/truth-advertising/green-guides).
[16] 參見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Environmental Claims: Summary of the Green Guides (https://www.ftc.gov/system/files/documents/public_events/975753/ftc_-_environmental_claims_summary_of_the_green_guides.pdf).
[17] 參見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中文翻譯部分參考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005/f1745308346703.odt)。
[18] 參見日本商標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中文翻譯部分參考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005/f1745308346703.odt)。
[19] 參見日本《不當景品類及不當表示防止法》第5條第1項規定。
[20] 參見劉姿汝(2019),〈論日本不實廣告之規範與運用-兼論對我國法之啟示〉,《公平交易季刊》,27卷4期,頁105-156。
[21] 參見Mori Hamada & Matsumoto(2024/11/15), Recent Regulatory Trends in Japan Concerning Greenwashing (https://www.morihamada.com/en/insights/newsletters/103881).
[22] 參見日本《不当景品類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第7条第2項の運用指針》。
[23] 參見註24。
[24] 參見日本《環境表示ガイドライン》。
[25] Akihito Kameyama (2024/10/02), Key points to keep in mind when Making Environmental Claims on Food Labeling in the United Kingdom (https://label-bank.com/blog/foodlabel/202410uk).
[26] 參見註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