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加劇與極端氣候事件頻繁,全球環保意識普遍抬頭,消費者對環境永續的重視已成為主流趨勢,促使越來越多商品以環保、永續、節能、減碳作為賣點,並推動企業將綠色理念融入產品設計與品牌理念中。這股「綠色」浪潮亦反映在商標註冊的趨勢,愈來愈多的廠商將「環保」、「節能」、「減碳」、「綠色」等綠色用語或元素,納入其商標中,可稱之為「含有綠色用語商標」。根據我們對於相關統計數據的觀察,近年來,台灣「含有綠色用語商標」申請案數量快速增加,足見環保、永續議題在市場上的重要性。
在此背景下,為確保消費者能夠購買到名副其實的環保商品,並防止企業透過不實的環境聲明進行「漂綠(greenwashing)」,各國政府與監管機構紛紛加強管制。此類管制除反映在政府對於行銷、廣告的規範上,也體現在商標申請註冊之規範。本所在先前的〈宣稱商品很環保不可以嗎?「漂綠」會有問題嗎?– 環保風潮下商品廣告用語之探討〉一文中,已介紹台灣在行銷、廣告的過程中對環保用語的相關規範與注意事項。
接下來,本文將以「商標註冊」的角度切入,並結合智慧局近期公布的《商標圖樣涉及環保、節能、減碳、ECO等綠色用語之審查申請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重點介紹申請「含有綠色用語商標」時應注意的規範與相關實務案例,並進一步探討如何排除不得註冊的事由,以順利取得商標權。
一、 台灣「含有綠色用語商標」註冊審查兩大重點
檢視目前商標實務,欲申請「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的商標,有兩大面向需要特別注意:
(一)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為了避免註冊商標之圖樣、文字有「名不符實」之情事,而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聯想,依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若「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之情形者,不得註冊。縱使取得註冊,但於實際使用商標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仍可能嗣後遭商標專責機關廢止其註冊[1]。
舉例來說,於「ECOLUXE艾蔻斯及圖
」商標申請案中,智慧局即認為,本案商標中的「ECO」字樣,予消費者其商品與綠色環保議題相關的認知,易使消費者信賴其環保形象而影響消費意願,倘其所指定使用之第005類「空氣除臭劑、醫療用洗髮精」等商品,實際並未對環境降低衝擊,則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表彰商品之性質、品質發生誤認誤信之虞而不得註冊[2]。
又如,在「齡活綠旅遊
」商標申請案中,智慧局亦認為,現代社會中,「綠色旅遊」被認為一種友善環境的旅遊方式,本案商標給予消費者該旅遊服務係經綠色旅遊認證的印象,若其指定之服務事實上未經GTS綠色旅行標章( Green Travel Seal ) 或其他環保標章認證,可能使消費者因此誤信其服務性質、品質,故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駁其註冊申請。
(二)商標不具識別性者,不得註冊
實務上許多「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之商標,所使用之文字、圖樣是「描述性」[3],不具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識別性,因而不得註冊。
以「淨零地球及圖
」商標申請案為例,本案中智慧局即認為,「淨零」意涵為「在特定時間內,所有人為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扣除人為的溫室氣體移除量等於零」,本案商標僅由具有前述意涵的廣告標語「淨零地球」文字,及說明性的地球圖形所構成,不具商標識別功能,故不得註冊[4]。
又如,於「ECO Life’s good, when it’s green
」商標申請案中,智慧局亦認為本件商標圖樣中的「ECO」字樣,具有環保、生態等意,為注重環保之現今社會習見用字,若商品上標示有該字樣,僅予人該商品係符合環保概念之印象,無法將其視為區辨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誌;又圖樣上之「Life’s good, when it’s green」,僅予人廣告用描述語詞或口號之印象,無法作為區辨商品來源之識別標誌,因此申請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5]。
二、 排除不得註冊事由的方式
在申請商標的過程中,若遭智慧局初步認定有不得註冊事由而通知陳述意見時,可以如何排除不得註冊事由呢?
(一)排除「使公眾誤認誤信」情事的方式
依智慧局所公布之前揭注意事項,在不同個案情況中,申請人共有三種途徑得排除本款不得註冊事由。
- 積極提出有關事證或說明
申請人可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圖樣中的文字或圖形,實際上與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性質或其他特性相符,並無名不符實之情形。
舉例而言,若商標中含有「綠建材」字樣,申請人可提交內政部核發之「綠建材標章」作為證明供智慧局參酌,並將指定商品服務類別作適當的減縮及限制,例如增加「符合內政部綠建材相關標章之規範」文字,限縮指定商品之範圍[6];又如,當商標包含「環保、節能」等文字時,若申請人能夠提出如經濟部能源署或環境部所核發的「節能標章」或「環保標章」等證明文件,亦皆能作為智慧局審酌時的有力事證。
以「
永設計字 永續 sustainable及圖」商標申請案為例,智慧局於初步審查意見通知中指出,該商標圖樣之「永續」及「sustainable」文字,使用於指定之服務,可能使消費者認為其提供與永續發展相關之服務。若與實際事實不符,則有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誤信所指定服務性質、品質的可能,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適用,因而通知申請人(社團法人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陳述意見。隨後申請人提供相關事證,證明其所提供之服務係以輔導國內休閒農業提升服務品質,提供「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7]」,以落實休閒農場永續經營的目的[8],同時,申請人亦將所指定服務加入「以上所有服務均與永續相關」之限縮用語。智慧局經審酌相關證據及限縮用語後,最終核准該商標註冊之申請[9]。
- 刪除可能引起公眾誤認誤信的用語
依智慧局所公布之注意事項,除了「環保、綠色、減碳、節能」等較直接的用語外,「永續、淨零、環境正確、可行生物分解、環境溫和、碳友善、ESG」等詞彙亦皆屬綠色用語之範圍[10]。若申請註冊之商標中含有前述用語,而遭智慧局認定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不得註冊,申請人或可考慮直接刪除前述綠色用語。
- 減縮或限縮指定商品或服務
若不欲將綠色用語或圖樣部分刪除,申請人亦可考慮減縮或限縮指定商品或服務。例如:含有「綠能」字樣的商標,若指定使用於「電能、火力發電設備、能源生產」等商品服務類別上,可能使公眾誤認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具有環保性質,然若將所指定的商品服務修正為「風力電能、再生綠能生產、太陽能發電」等確實具有環保性質之「名符其實」之商品服務類別,即可能排除使公眾誤認誤信之情事[11]。
(二)排除「不具識別性」情事的方式
為避免遭智慧局以不具識別性為由駁回註冊申請,除透過使用具獨創性或暗示性的設計以提升商標識別性外,申請人亦可針對商標中「不具識別性部分之文字或圖樣」聲明不主張商標權,以提高智慧局核准商標註冊的可能性。
以「GREEN MADE及圖
」商標註冊案為例,智慧局最初認為「GREEN MADE」有「綠色製造」之意,消費者僅會認為該標識在傳達「商品製造具綠色、環保訴求意涵」,僅為商品特性之說明,屬不具識別性標識[12]。然而,經申請人同意聲明「本件商標不就『GREEN MADE』文字主張商標權」後,智慧局即核准本案商標之註冊申請。
三、 結語與未來展望
總結而言,於申請「含有綠色用語或圖樣」商標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有「不具識別性」以及「致公眾誤認誤信」之情事。在智慧局於公布前揭注意事項後,對於此二款不得註冊事由的實際審查狀況,值得我們繼續追蹤觀察。
此外,智慧局特別強調,即使涉及綠色用語的商標獲准註冊,於審定書中亦將註記提醒商標權人,若日後實際使用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有權廢止商標註冊。
因此,業者若計畫使用含有綠色、環保意涵的用語或圖樣,除商標申請上應多加留意外,行銷使用過程中亦應謹慎小心,避免陷入「漂綠」爭議,而面臨商標註冊被廢止,甚至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律風險。
以上文章由何巧淳資深法務、研究員黃靖閔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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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
[1] 參見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2] 參見(114)智商21008字第11480561850號核駁審定書。
[3] 參見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4] 參見(114)智商00310字第11480047530號核駁審定書。
[5] 參見第10080082950號核駁審定書。
[6]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圖樣涉及環保、節能、減碳、ECO等綠色用語之審查申請注意事項》,頁17。
[7] 參見《特色農業旅遊場域認證要點》(https://www.taiwanfarm.org.tw/zh-TW/Front/SAS/Detail?funcode=FeaturedCertification_Guide)。
[8] 參見台灣休閒農業發展協會官方網站(https://www.taiwanfarm.org.tw/zh-TW/Front/Association/Detail?funcode=Introduce)。
[9]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商標02473433。
[10] 參見前揭註6,頁11。
[11] 參見前揭註6,頁13-14。
[12] 參見(109)慧商20841字第10991018020號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