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的公益之路:共益/兼益公司之法制發展

本所曾於2017年撰寫台灣兼益公司法制化之介紹(中文版英文版),該議題於今年有進一步的發展。2018年7月6日,立法院請經濟部於公司法修正後一年內,邀集相關單位,針對社會企業、兼益公司、共益公司是否於公司法訂定專章或制訂專法一事,進行評估。為此,經濟部初步規劃以行政指導方式推動相關政策,其評估分析,簡列如下:

以「社會創新組織」作為通稱

以社會公益為目標之企業不限於公司,亦包含獨資、合夥、合作社、公司等,考量到「社會企業」、「兼益公司」、「共益公司」的概念無法涵蓋多元組織型態,故以「社會創新組織」作為通稱。

不宜訂定公司法專章加以規範

  • 公司法僅適用於公司,無法適用於各類組織型態。
  • 公司以營利目的為主,公司負責人應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優先考量,若追求股東以外之第三人利益,恐有違反公司忠實義務之可能。

訂定專法之困難

  • 社會創新組織的型態多元,難以界定其主管機關。
  • 負責人該如何落實執行社會公益之義務?違反時應如何究責?
  • 是否要求其保留部分盈餘投入公益?是否應使用第三方標準或經第三方認證?
  • 有關具體規範內容,各社會創新組織尚未達成共識,立法難度高。

現階段以行政指導方式推動

  • 行政指導較具有彈性,能因應企業運作之需求快速修訂規範。
  • 強化並擴大現有的社會創新組織登記資料庫,鼓勵社會創新組織定期揭露其社會使命,並提供其相關輔導、行銷資源及獎勵等政府補助措施。藉此蒐集、整合相關資訊,以作為將來進一步法制化之重要參考。

上述規劃,尚處於經濟部、學界及實務界的研商階段,我們會持續追蹤本議題的最新進展。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公司法規事宜,請聯絡陳絲倩律師,電子郵件為 cchen@winklerpartners.com

2019年07月11日
作者: 陳絲倩, 吳霈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