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裡,作者研究台灣智慧財產相關法規提供的保護,但是如果劇名沒有商標註冊,還可以享有怎麼樣的保護?
如果一個劇名沒有註冊為商標,是否仍有機會成為商標法保護之標的?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明文規定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又,根據智慧局發布的「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第2.1.2點所示,該條文前段所稱的著名商標「應包括註冊及未註冊之著名商標,換言之,即使據爭商標為未註冊的著名商標,仍可成為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保護之客體。」因而,國內外知名影劇名稱若沒有在台灣註冊為商標,卻能證明它在台灣著名,是否可以主張為著名商標而受商標法保護?
早期我國商標審查實務,包含智慧局與行政法院多認為,縱使某一電影或電視劇相當知名,若其劇名未註冊為商標,仍應提出劇名使用在周邊商品或服務的證據,不能單純以高票房或高收視率為理由,用影視圈的知名度推導出該劇名也是著名商標。換言之,未註冊為商標之劇名,如果沒有販賣周邊商品、將觸角延伸到節目播送以外的商品或服務,那無論一齣電視劇多麼家喻戶曉,在過去都無法以「著名戲劇名稱」直接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開啟台灣韓流新紀元的經典韓劇《大長今》,即為前述商標爭議類型的經典案例。2004年,台灣的第三人唐姓業者,在《大長今》於台灣首播的三個月後,即以「大長今」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中藥材、清潔用品、膳食、蜂蜜、人參茶、藥膳零售、美容服務……等,橫跨第3、5、29、30、32、35、44類之商品或服務。舉其中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者為例:唐姓業者之「大長今」商標指定使用在35類的藥膳零售等多項服務提出申請,首先被智慧局以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1]相同於著名商標「大長今」且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核駁,經歷訴願駁回、上訴後原處分撤銷、再審查又核駁、訴願又駁回、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後駁回、到2011年最高行政法院亦駁回其上訴,案件定讞。
唐姓業者被核駁之諸多「大長今」案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和智慧財產法院[3]相關判決皆認為,判斷「大長今」是否為著名商標,並非單純看該劇在台灣的知名度而定,應該以「大長今」是否作為商標使用在具體商品或服務的證據為斷。例如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商訴字第232號判決就指出:「『大長今』3字起初雖作為戲劇節目名稱使用,惟由於備受韓國與我國的觀眾歡迎,韓國MBC電視台及我國八大電視台、華亞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均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中『大長今』之韓文及漢字廣泛使用於眾多周邊商品,並積極促銷,藉此吸引喜愛『大長今』韓劇的消費者樂於購買。」由文中「起初雖作為戲劇節目名稱使用」一句,可推知法院原先並不認為知名劇名本身即可認定為著名商標,而是加上「廣泛使用於眾多周邊商品」這個條件才予以認可。
從判決結果看來,若非當事人檢附了諸多販售養身酒、玄米飲品、人蔘米、醬油、水餃、圍裙、裝飾品的網頁資料和商品型錄,證明早在系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大長今」的韓文與漢字早已基於行銷之目的作為商標廣泛使用,該知名韓劇「大長今」亦無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之可能。現在真正的問題在於,如果權利人尚未開始將劇名使用於周邊商品或服務上,其劇名是否依然可以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近年來隨著影劇創作的蓬勃發展、國際市場的密切交流,商標主管機關也開始認知到影視工業背後的巨大商機,並逐漸正視劇名對於賣座電影和當紅劇集的重要性。一部電影或劇集的誕生,從發想、製作、行銷到取得成功,從沒沒無聞到廣受歡迎的一系列過程,背後是多少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的交融與合作;一旦票房開出紅盤、取得極高的收視率或點擊率,透過媒體的推波助瀾而在一夕之間人盡皆知,其劇名非常容易遭致他人搶註商標,無聲無息間就被侵蝕了累積多時的智力與勞動成果,讓搶註人輕易坐收漁翁之利。
為了防堵以上情況,擴大保護著名劇名的相關權益,智慧局2008年12月31日發布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7點明文指出,「流行或廣受歡迎的書籍、影片、戲劇等作品,常隨著作的散布而廣為人知,尤其在今日商業模式的運作下,廣受歡迎的書籍、戲劇常被改編為電影,賣座的電影常發行各種周邊商品,若作品名稱經大量使用,在消費者心中產生鮮明的印象,而有指示來源的功能,則具有識別性,著作權人或得其同意之人,得以之申請商標註冊。非著作權人或得其同意之人申請商標註冊,可能使消費者產生來源的混淆或減損其識別性,應不得註冊(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此一規定後來也成為智慧局審查相關案件的最大準則。換言之,智慧局並未採納過去「大長今」一案的判決結論,即需要「廣泛使用於眾多周邊商品」才能證明知名劇名為著名商標,而是認為單純的劇名,只要具有廣泛知名度,本身就足以成為著名商標。就算權利人沒有及時幫劇名註冊商標,依然有機會受到商標法之保障。
2011年,華碩電腦曾以「Dark Knight」申請商標註冊[4],指定使用於第9類的網路設備相關商品;與漫威(Marvel Comics)齊名的美國漫畫界巨頭DC漫畫公司(DC Comics),以未在台灣註冊的「The Dark Knight」、「黑暗騎士」作為據爭商標,向智慧局提出異議,認華碩電腦之「Dark Knight」近似於其著名商標,有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DC漫畫公司(DC Comics)透過「The Dark Knight」在其他國家的商標申請註冊列表、《黑暗騎士》電影於世界各國及台灣上映之相關媒體新聞、有線電視播放、影音娛樂光碟發行、票房排行相關報導、周邊商品之網路行銷廣告、商品照片等證據,智慧局認為「堪認據爭『The Dark Knight』商標於系爭商標100年7月12日申請註冊日前,於電影、漫畫書及其周邊商品,已為相關事業及消費者熟悉,且已達著名程度。」[5]嗣後華碩電腦的系爭商標即被撤銷。
電影要登上國際舞台比較容易,但由於線上收看影集的習慣日漸普及,建立跨國知名度的電視劇也所在多有。以1910年代約克郡莊園為背景的英國古裝劇《唐頓莊園》(Downton Abbey),細膩刻劃英式大宅門中貴族與僕人的日常生活,2010年播出後在全球引起熱潮,至今甚至拍了六季。2013年,台灣的蘇姓業者以「唐頓莊園Downton Abbey」申請商標註冊[6],指定使用於第33類之酒精飲料相關商品;英商嘉年華影視公司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並以未在台灣註冊的「Downton」、「Downton Abbey」和「唐頓莊園」作為據爭商標,主張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等規定。關於據爭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智慧局認為透過異議人檢附之資料,「堪認據爭『Downton Abbey』、『唐頓莊園』商標於系爭商標102年11月6日申請註冊前,於電視節目製作及播送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已因其於電視、報紙等媒體長期且廣泛的報導及播放,並有眾多我國網友於網路部格落及留言板討論,而為我國大多數的消費者所熟知之著名商標。」[7]嗣後蘇姓業者的系爭商標即被撤銷、訴願遭駁回,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後亦敗訴[8]。
就台灣電視劇部分,《命中注定我愛你》、《我可能不會愛你》等大受歡迎的劇集之劇名,也曾在2014年被第三人中華網龍申請註冊為商標[9],指定使用在第9類商品和第41類服務,但全數遭智慧局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主動予以核駁。在智慧局發布的核駁書中,盡皆引用前述「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7點為理由,認定它們是「流行或廣受歡迎的戲劇」,並且輔以收視率、網路人氣、海外版權銷量、關鍵字搜索熱度、金鐘獎獲獎情形等因素綜合考量,認為「命中注定我愛你」、「我可能不會愛你」等商標的識別性及知名度已因戲劇之廣受歡迎,已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商標。
由以上諸多案例可知,隨著時間的進展,以及電影電視業的蓬勃發展,智慧局已認可知名影劇之劇名足以成為著名商標,就算權利人沒有以劇名在我國註冊商標、或缺乏販賣周邊商品的證據,審查機關仍會以該知名劇名作為著名商標而主動保護,傾向於核駁或撤銷搶註的商標。
儘管知名劇名很有可能被認定為著名商標,但對於手握眾多熱門影集的傳媒巨擘來說,總是想及早取得權利,事先防範有心人士的覬覦,免去日後捲入爭議糾紛的繁瑣與徒勞。
擁有蜘蛛人、鋼鐵人、X戰警、美國隊長等知名電影系列的漫威娛樂,正是保護自家劇名權益的翹楚。以《復仇者聯盟》這部全球影史票房前五名的電影為例,台灣上映時間為2012年4月25日,但漫威早在2010年8月31日就把英文片名「AVENGERS」在我國申請註冊為商標,而且除了傳統上影劇節目會指定的第9和41類商品/服務以外,還指定使用在第16(漫畫書)、25(服裝)、28(玩具)類等商品;2014年7月2日,距離系列第一集在台上映二年有餘,漫威又再度為相同的「AVENGERS」商標申請了多類新商品[10],分別是第3(保養品)、14(鐘錶)、18(包袋皮件)、20(擺飾品)、21(容器)、24(布巾)、29(乳製品)、30(穀製品)、32(飲料)等類別。
漫威另一部於2016年10月25日在台上映的《奇異博士》,則是早在2015年6月12日就以英文片名「DOCTOR STRANGE」提出申請,且同樣指定使用在第9、16、25、28、41等商品/服務,與「AVENGERS」在2010年的首次申請如出一轍。同年稍早推出的另一部電影《惡棍英雄:死侍》,片中包含大量的暴力、髒話和裸體,內容也極具顛覆性,與漫威過去的超級英雄形象大相逕庭,改編電影本來完全不被看好;但漫威可沒因此忘記要申請商標,早在上映半年前的2015年8月7日,就以英文片名「DEADPOOL」[11]提出申請,且同樣依循前面介紹的模式,指定使用在第9、16、25、28、41等商品/服務,還另外多加了一個第18類(包袋皮件)商品。進一步查詢這幾年推出的《蟻人》、《鋼鐵人》、《雷神索爾》等劇名之規劃,首次申請也都不脫這幾個類別,推測應該是漫威根據多年的國際市場經驗,整理出最常販售的商品/服務,之後若有需求才會像「AVENGERS」一樣慢慢擴充。
看完電影公司的策略,當然也要談談電視劇的部分。以自製節目而聞名的HBO聯播網為例,過去雖然也有為旗下的著名影集《諾曼第大空降》、《慾望城市》等劇名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但都是已經播出很長一段時間後才出手。2015年之後,單純從商標佈局來看,HBO經營台灣市場的態度轉趨積極:從當年6月播出的《好球天團》至今,包括《唱片啟示錄》、《墮落街傳奇》、《魯蛇日記》、《閨蜜向前衝》、《離婚歐買尬》等,已經有八部影集都是在台灣首播日前就用英文劇名提出申請,絕大部分都指定使用在第9跟41類傳統的影音商品/服務。
《冰與火之歌:權力遊戲》似乎是個突出的例外。這部以中世紀史詩奇幻為題材的影集,由於製作精良、劇情揪心,2011年開播以來堪稱全球最熱門影集。本劇不僅深受盜版商與爆雷駭客的青睞,對HBO本身來說也是呵護備至的掌上明珠。早在全球首播日的一年多前,他們就用英文劇名「GAME OF THRONES」[12]在我國提出申請,除了第9跟41類之外,還指定使用在第16(印刷品)、18(包袋皮件)、20(飾品)、21(容器)、25(服裝)、28(玩具)類等商品。
另外值得一提的有兩點:第一,HBO罕見地將本劇的「集名」提出申請──第一季第一集名稱「WINTER IS COMING」(凜冬將至)──在2016年獲得註冊,指定使用在第21(容器)、25(服裝)類商品,代表如果「集名」的識別性夠強,也有機會獲得核准;第二,HBO在今(2017)年也將本劇的中文翻譯劇名「權力的遊戲」[13]提交申請,雖然目前尚在審查階段,但這是該公司繼「慾望城市」之後時隔七年首次做出同一決定,或許表示他們很有信心中文使用者能夠認知「權力的遊戲」就是在指本劇。
結論
綜上所述,劇名若具備識別性,當然可以註冊為商標。然尚未註冊為商標的劇名是否亦受保護,從本文梳理「大長今案」可知,早期光是戲劇本身的高知名度並不足夠,還要求實際使用在周邊商品或服務的證明,主管機關才會予以保護。
爾後從「Dark Knight」、「唐頓莊園Downton Abbey」等異議案,以及「命中注定我愛你」、「我可能不會愛你」等核駁案也可看出,近年來經過觀念的轉變,智慧局已逐漸將知名的劇名直接認定為著名商標來保護,往往會主動核駁或撤銷搶註的商標。這種傾向更進一步在2008年後化為原則明文規定在前述審查基準第4.7點當中,而法院後續判決也認同此一趨勢。然而對於擁有許多劇名的媒體集團來說,坐等主管機關認定或許還不夠,若想更進一步架起劇名相關權利的保護網,則可以參考漫威和HBO的經營策略,積極為手中的中英文劇名申請相關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註冊。筆者更建議,在決定劇名後欲加以使用前,亦應一併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可能的障礙並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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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由顏嘉利及李杰翰共同撰述。
[1] 相當於現行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2] 95年訴字第429、430、431、472、474、475、539、540號判決;96年訴字第3705號判決。
[3] 99年行商訴字第232號判決;100年行商訴字第2號判決。
[4] 申請案號100035004
[5] 102年智商40025字第10280622320號異議書。
[6] 申請案號102062237
[7] 104年智商20438字第10480521720號異議書。
[8] 105年行商訴字第103號判決。
[9] 申請案號分別為103048864、103048863、103048861、103048862
[10] 註冊第01739988號商標
[11] 註冊第01833483號商標
[12] 註冊第01453257號商標
[13] 申請案號106023807
作者: 顏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