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互相承認

作者:陳采琳
民國99年6月由海基海協簽署之 「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後續經海峽兩岸雙方協調內部相關作業,雙方終於決定自99年11月22日開始受理主張兩岸優先權之商標及專利申請案件,而生效日期最早可溯及至99年9月12日。
換句話說,自99年11月22日起提出之商標或專利申請案件,皆可主張較早已向台灣或大陸提出的商標或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較晚申請之台灣或大陸申請案之優先權日。商標及新式樣專利的優先權主張是六個月,而新型及發明的優先權主張為十二個月。惟須注意的是,前述較早之申請日期須為99年9月12日以後之日期,兩岸之商標、專利主管機關始能承認其主張優先權日。
在兩岸商標、專利皆採註冊主義制度下,優先申請者方可獲得註冊。然而,透過優先權機制,可緩和申請人需同時向兩岸商標、專利主管機關遞送商標、專利申請案之急迫性,亦即僅需先向其中之一方提出申請,並在優先權期限內再依實際需求向另一方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即可。是故,兩岸商標、專利優先權互相承認,無疑乃為我國企業日後在兩岸智慧財產之申請保護佈局之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