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於2012年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該作業辦法第三條除重申刑事訴訟法該條之規定:「檢察官……警察、辯護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同辦法第四條亦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惟實務上常有與規定不符情事。
有鑒於偵查程序為刑事訴訟中極為重要之階段,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影響甚大,茲提供博仲法律事務所翻譯部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英譯,尚祈各界參考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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