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上路後之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016年底,為落實勞工周休二日及保障勞工享有特別休假之權利,立法院對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進行了爭議性的修正。惟新法上路後,各行各業無不覺窒礙難行,深怕一不小心便已觸法。雖勞動部於2017年3月份即預告將配合上開修法及常見實務問題,進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的修正,然眾人引頸期盼之施行細則歷經數月,始於2017年6月發布施行。
簡要說明本次修正部分及現行實務如下:

一、休息日工作時間明訂為延長工作時間

配合勞基法新增休息日之規定,明定休息日工作時間亦為延長工作時間。

二、工資明細之內容及提供方式

明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實際發給之金額。而當雇主須提供明細時,得提供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

三、有關出勤紀錄之型態

為明確雇主如何記載出勤記錄始符合法規,施行細則例示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等,皆可作為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以供勞資雙方遵循。

四、放寬特別休假之行使期間

雖然勞工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係自受僱日起算,惟特別休假之行使期間,放寬得由勞資雙方協商,選擇週年制、歷年制、學年制,會計年度制,甚或由勞資雙方特別約定之年度。
此外,明定雇主告知員工排定特別休假之期間,係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五、未休畢特別休假之工資結算與給付

關於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特別休假之工資結算標準,明定計算基準是以勞工的未休畢休假天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所謂一日工資,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如果是計月的情況下,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一日工資。
雇主給付期限,可以是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三十日內發給。而契約終止時,就應立即結清。

雇主也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於每年發給結算工資之期限前,將其內容以書面(即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通知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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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28日
作者: 陳絲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