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間,神通集團的少東苗華斌,與知名模特兒孫正華傳出結婚之消息。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為追蹤報導此一消息,於民國97年7 月間,開始跟拍苗華斌。苗華斌不堪其擾,先委託律師2次發函要求停止跟拍之行為無效後,於97年9 月7 日,記者王煒博再次整日跟拍苗華斌及孫正華時,報警檢舉,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 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 元。記者王煒博不服警方之裁罰,向地方院聲明異議,遭駁回後,再向地方法院抗告,亦遭駁回。於是向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確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 款之規定是否違反我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此案後,曾於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就本件釋憲案之爭議重點,憲法「個人不受侵擾自由」及憲法十一條「新聞自由」二種基本權利之衝突及界限何在?由聲請人與內政部代表進行言詞辯論,並首度於司法院官方網路直播。
其後,大法官會議於7月29日之釋字六八九號解釋,做出合憲解釋,有六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四位大法官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僅李震山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就「個人不受侵擾自由」等相關基本權利,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文指出,社維法之相關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肯認個人之自由權、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相關基本權利。並指出「新聞採訪者縱為採訪新聞而為跟追,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而可能危及被跟追人身心安全之身體權或行動自由時,即非足以合理化之正當理由,系爭規定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要不能謂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之意旨有違」。
其次,就「新聞自由」之保障,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至於何種情況可認為具有正當理由,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提出了六種例示之情況,為具有正當事由之跟追採訪,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最後,釋憲文指出,鑑於「跟追行為是否侵害被跟追人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跟追行為是否逾越依社會通念所認不能容忍之界限」?「所採訪之事件是否具一定之公益性」?「新聞採訪自由與個人不受侵擾自由之具體內涵」?等所涉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決定,建議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
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所提出的界線及標準,顯然仍屬抽象而不明確。在可預見的未來,媒體與公眾人物之間,仍將有一番司法之攻防,才能找到一個比較明確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