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供更專業嚴謹之聽證制度,並兼顧救濟時效等效能[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於今年(2024年)6月修正發布了「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本次修正除了在內容、規範順序及用語上與「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要點」進行統一外,還新增了許多過往所無之規定,使聽證程序更加完備。然而,究竟什麼是商標之聽證?作業要點規範了什麼事情,又有什麼改動呢?本文將進行簡單之介紹。
一、「商標爭議案件聽證」是什麼?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成決定前,給予利害關係人提出事實與辯論詰問機會之程序。在商標爭議案件中,是指針對爭議事由、證據及法律見解等事項,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與相互詢答機會,以協助審查人員據此作成處分[2]。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之規範依據在行政程序法第107條:「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作業要點則是參照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相關規範,所訂定的更細緻之規定[3]。
作業要點自西元(下同)2005年制定以來,已歷經三次修正,在過去19年間,智慧局僅於2006年舉辦過一次聽證。該次聽證所涉及者是曾紅極一時,以對應到五行五色五臟的五種蔬菜所熬製,號稱可以抗癌並調整體質之五行蔬菜湯,其發明者「立石和」博士姓名之商標。系爭商標之商標權人為一販賣五行蔬菜湯之台灣廠商,該次聽證之主要爭點為「該台灣廠商註冊系爭商標是否有取得立石和博士之授權」而無違反「舊商標法第37條著名姓名須取得承諾始得註冊之規定」。就此,商標權人主張授權同意書正本雖因納莉颱風淹水滅失,但仍有授權同意書影本、權利金領收書正本及付款人證詞,足以證明其取得立石和博士之授權。經該次聽證,智慧局採納商標權人說法,本案後來兩度上訴到最高法院,最後判決商標權人勝訴。
雖然智慧局至今僅舉辦過一場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但考慮到作業要點有許多值得注意之規定,智慧局仍持續關注並修正作業要點,再加上「隔壁棚的」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以一年數場的頻率如火如荼地舉行著,在如今重視程序權以及陳述意見權的趨勢下,本作業要點仍有鑽研了解的價值。
二、作業要點之速覽與修正重點
以下將從聽證舉行前、聽證舉行期間、聽證結束後之時間軸,來簡要介紹作業要點之內容:
(一)聽證舉行前
商標爭議案件之聽證,得透過當事人「申請」或智慧局「職權」開啟[4]。若智慧局認為當事人申請聽證「顯與案情無關」或「案情明確而無聽證之必要」,將另行通知申請人或直接於商標評定書/異議審定書/廢止處分書載明不舉行之理由[5]。
決定開啟聽證後,於聽證期日之30日前,應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於網站[6]。公告後,於聽證期日之10日前,當事人得將陳述書或辯論意旨書,以書面提交智慧局與對造[7]。此外,於收到通知後之10日內,當事人若認為聽證程序公開有違背公益或對其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得申請「程序不公開」[8];若認為審查人員有迴避事由,得申請「迴避」[9]。
智慧局另得通知當事人舉行「預備聽證」,當事人得於預備聽證程序為協議並受其拘束[10]。
(二)聽證舉行
商標爭議案件的聽證程序,由三位審查人員合議進行[11],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12]。主持人得依申請或職權委託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調查[13],亦得依申請或職權通知或允許利害關係人參加聽證[14],並得適度公開心證[15]。
聽證程序原則上應公開;例外在當事人「於聽證前申請不公開」,或「於程序中聲明相關文件證據公開將對其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時,主持人得決定是否全部或一部不公開[16]。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代理人若不能親自到場,得依申請或職權以「遠距視訊」方式出席[17]。此外,一方當事人若於指定期日未出席,除有列舉事由外,他方當事人得申請為「一方聽證程序」[18]。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僅得就陳述書/辯論意旨書之內容陳述意見[19],不得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當事人若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所為處置違法或不當,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20]。
(三)聽證結束後
若當事人不服經商標爭議案件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直接提行政訴訟,不須提起訴願[21]。起訴期間之計算,依實務見解,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6條,於處分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22]。
另須注意的是,倘聽證程序因雙方合意撤回或和解而中止[23],智慧局所為之處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9條[24]。也就是說,當事人針對該處分,仍須提起訴願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規定內容,有關預備聽證、三人合議、申請不公開、遠距視訊、一方聽證、主持人得委託相關機關調查之部分,皆為本次修正所新增。
三、結語
從本次修正新增了許多規定來看,智慧局仍在持續精進商標爭議案件之聽證程序,考慮到聽證程序具有「免除訴願」、「言詞」以及「公開」等特性,對有相關需求者,或許仍不失為值得考慮的程序之一。
以上文章由郭建中合夥律師、吳霈栩律師、研究員楊宏儀共同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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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4),〈公告「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修正草案〉(https://www.tipo.gov.tw/tw/cp-85-938394-2045c-1.html)。
[2] 作業要點第1.2點。
[3] 作業要點第1.1點。
[4] 作業要點第3.1點、第3.2點。
[5] 作業要點第7點。
[6] 作業要點第6.1點。
[7] 作業要點第4.1點。
[8]作業要點第6.4點。
[9] 作業要點第6.7點
[10] 作業要點第5.1點、第5.2點。
[11] 作業要點第3.3點、第9.6點。
[12] 作業要點第2.5點。
[13] 作業要點第8點第2款。
[14] 作業要點第8點第4款。
[15] 作業要點第8點第12款。
[16] 作業要點第9.3點。
[17] 作業要點第9.4點。
[18] 作業要點第9.7點。
[19] 作業要點第6.1點第7款。
[20] 作業要點第9.9點。
[21] 作業要點第9.15點。
[22] 參見法務部89.10.12(89)法律決字第037933號函(https://web.law.ntpc.gov.tw/Scripts/FLAWDOC03.aspx?rtype=E&ecode=I00100&ecase=%EF%BC%8889%EF%BC%89%E6%B3%95%E5%BE%8B%E6%B1%BA&eno=037933);另參見智慧財產局中台評字第H00910499號商標評定書(同前揭註4)、智慧財產局中台異字第G0094044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https://cloud.tipo.gov.tw/S282/OS0/OS0401_SCN3.jsp?issueNo=XpJ13RyT4RnhGSS9SWFJoY3JCVnFRcEU2Wjh4UT09&l6=zh_TW&isReadBulletinen_US=&isReadBulletinzh_TW=true)皆提示得於收受該處分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3] 作業要點第10.1點。
[24] 作業要點第10.4點。
2024年12月04日作者: 郭建中, 吳霈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