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我們簡介位置商標的概念和國外案例(請參考「位置商標」法律問題初探 (上)),以下本文將著重在位置商標的申請及審查實務進行討論。
一、如何提出位置商標的申請?
先看看我國的註冊成功案例:
(圖片來源:TIPO)
- 商標名稱:Superdry 極度乾燥 しなさい Label
- 註冊號數:註冊第103014064號
- 商標描述:本件為位置商標,由標示於衣著拉繩尾端之含有Superdry 極度乾燥 しなさい字樣之橘色標籤所構成。虛線部分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
(一)商標圖樣以虛線及實線表現商標在商品上的相對位置
申請位置商標時,申請人應於商標圖樣中以實線劃定商標內容,並以虛線表示商品或服務相關物件,藉以表現出位置商標使用於商品或服務相關物件的位置。商品或服務相關物件等,不屬於權利主張範圍的部分,應以虛線表示。
(二)於商標描述中,說明商標型態、商標內涵
在商標描述中,申請人應指出非傳統商標所屬型態,例如「本件為位置商標,…」。另外,如果能說明商標於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情形及使用方式,可更清楚表現商標內涵。
(三)是否適用商標法第29條第3項規定而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中的虛線區域不屬於商標之一部分,無須聲明不專用。而以實線表示的部分為商標權利範圍,如果該部分包含不具識別性或具功能性部分,應屬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的情形,須聲明不專用或改以虛線表示。
二、位置商標的申請困境
(一)標識是否具有識別性?
位置商標如由簡單的圖形、線條或單一顏色所構成,容易被視為裝飾性圖案、防偽標籤等,消費者很難在第一時間注意並認識到它是一個商標。
舉例而言,好菇道公司曾將其菇類產品的外包裝,在我國申請註冊為位置商標,該商標描述為「位於長方形透明包裝袋左右兩側的各3條白、綠、白直線,且以1:6:1比例,相互對稱排列」。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員認為,商標整體給消費者的印象只是裝飾圖樣,而非識別來源的依據,因此,駁回其商標申請。
申請註冊位置商標時,申請人應盡量提供大量實際使用證據,藉以證明該位置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後,已取得後天識別性,即消費者已經可以將其作為商標,辨識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二)標識有無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之情形?
如上所述,位置商標通常須透過大量使用證據,來證明消費者已經能夠認識其為識別商品來源之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如果遇有位置商標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之情形,則難以區別消費者所認識識別來源之的標識,是其他的一般商標,抑或所主張的位置商標。就不容易主張位置商標本身已經取得後天識別性。
在shoe device商標申請案中,申請人欲申請的位置商標為「指定使用於鞋幫外側的X圖」,實際使用於鞋子時,鞋上還有其他識別性較高的外文字樣「MUNICH」、註冊商標「MUNICH & device」,對比之下,鞋身兩側的X圖比較像是裝飾性的圖案。因此,最後shoe device商標被認定不具有識別性,而遭駁回。
好菇道公司的商標申請案中,也遇到相似的問題,欲申請商標為「綠白相間的3條直線,位於商品包裝袋的左右兩側」。智慧財產局審查員指出,由於包裝袋上還有中文字樣「好菇道」、「HOKTO/TheKinoko Company and device」商標、「HOKTO and device」商標等,在合併使用的情形下,系爭位置商標極容易被視為裝飾性圖樣,而非識別來源。
在申請位置商標時,申請人應特別注意有無與其他商標合併使用,若有,通常會被要求提供更多證據,以證明排除其他合併使用商標後,欲申請的商標仍具有識別性。
三、未來發展
現階段關於位置商標的討論,主要仍集中在申請階段,特別是取得識別性,以獲准註冊的問題。又因位置商標獲准註冊的案例仍稀少,也因此罕見商標侵權爭議。一般人對於商品的位置特徵是否經註冊取得位置商標之權利,警覺性遠比傳統商標低。在認定位置商標之侵權時,判斷標準是否與傳統商標有所不同?如何認定商標近似?未來位置商標將如何發展,實務如何因應,值得我們繼續觀察。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有關商標或智慧財產等法規事宜,歡迎聯絡本所合夥人郭建中律師,電子郵件地址為 gkuo@winklerpartners.com。
本文章由吳彥儀律師、法務專員游逸倩及智財法務實習生簡弈嵐共同撰述。
2019年12月19日作者: 吳彥儀, 游逸倩.